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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原则 ( 二)
前言
主要内容:一是聚合和实体概念。二是合伙企业负债。
三、集合与实体概念
合伙人可以被视作是独自的合伙人的总和,或集合。如同普通股份公司拥有独立于其股东的身份,合伙人也可以被看成是具有独立且区别于其个别合伙人的税收属性。第K亚章的某些方面受“集合理论”支配,该理论认将合伙企业看作合伙人的集合。至于其他方面,实体理论则起主导作用,该理论把合伙企业看成是“纳税主体”,即使它不纳税。例如,合伙企业必须象纳税主体一样选择纳税年度,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下面简要讨论实体概念的其他方面内容。
选择权
选择权源自实体法。《国内收入法典》第703(b)条列举了三项每个合伙人都可独自作出的选择-其他全部选择须由合伙企业作出。这三项合伙人可以独自作出的选择是:
1.《国内收入法典》第108条规定的关于撤销债务所得排除问题的选择;
2.《国内收入法典》第617条关于矿业勘探支出费用化的选择以;
3.《国内收入法典》第901条关于外国税款扣除的选择。
最普遍的一项合伙企业选择权是《国内收入法典》第754条选择权,该项选择权允许合伙企业调整其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