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9年10月10日以前有四个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是周A、龚B、朱C 、金D这四个自然人,其中周A占35%的份额、龚B占25%的份额、朱C占10%的份额、金D占30%的份额;截止2019年10月10日属于我企业的账面财产为持有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万股,历史成本价为每股0.5324元每股,成本价9343899.32元。
2019年10月10日,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退伙,根据《退伙决议》将其所持有合伙企业的70%的份额的财产退还给的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后全体合伙人决议决定黄E加入合伙企业,入伙财产为其协议受让原退伙人应该得到的部分退还财产(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万股);原退伙人应该得到的另外剩余的退还财产(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053万股)由存续合伙人金D受让并增加投入到合伙企业。(退伙协议签署前一个工作日(2019年10月9日)某股份公司股票的收盘价(9.27元/股))。最终我企业因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退伙,导致新合伙人黄E及原合伙人金D按市价接受退伙财产并投入合伙企业的总金额为壹亿壹仟叁佰捌拾捌万元整(¥11388万元)(即1755万股*70%*9.27)。其中:金D 新增投入 9761.3万元,黄E 投入 1626.7万元。自此,合伙企业的名字虽然没有变化,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为金D和黄E两个自然人。一、 我企业原合伙人退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是什么?二、 2019年10月10日新的合伙人黄E加入及份额发生变化后的金D,在今后的合伙企业减持买卖股票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持成本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化,合伙企业的份额财产转让给新合伙人,合伙企业没有发生变化,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化一样,合伙企业的减持股票的成本(以我公司为例按)计算还应该按照原始成本每股0.5324元计算,有人认为:退伙人退伙应得的财产份额在退伙时如果按规定缴纳了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新合伙人按协议价支付了对价,则合伙企业接受新合伙人或存续合伙人因接受退伙人的财产新增投入的财产,应按照其所支付的对价计入成本,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请专家详细说明。三、 2019年10月10日后,新的合伙人黄E加入及金D财产份额发生变化后,合伙企业需要交什么税吗?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企业原合伙人退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