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合伙企业所得性质传导
前言
适合基金财税从事人员及提供相关财税服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阅读。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条规定,评价褒贬不一,但它透露了合伙企业所得性质传导的一般处理原则:合伙企业划分给合伙人的所得的性质,在合伙企业层面界定。
在合伙企业利息和股息所得性质传导问题上,我国税法已经给出了正确答案,但可惜的是,我们没有对这条规定作过多的理论思考,没有将这条正确的规定适用范围扩大其他所得项目,如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等等。
2 所得性质传导的理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