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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06-05
问题内容:
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企业。请问,如果该合伙企业,既有个人合伙人,又有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那么,作为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其经营所得?合伙企业计算的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的个人应纳税额与单一基金核算的个人应纳税额有差异,申报表如何填报?而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其应分得的所得(虽不在此时缴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个人合伙人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则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所得不需要再另外计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申报表中直接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由创投企业代扣代缴,无需填写与按经营所得计税的差异;财税〔2019〕8号文件仅适用个人合伙人,对法人合伙人仍适用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一般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