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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税已代缴,退出持股平台税咋算?

taxcut 税捷
2024-08-26
前言
适合持股平台、基金、一般合伙企业财税人员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证券律师、基金律师、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阅读。
经营所得个税已代缴,退出持股平台税咋算?

合伙企业赢利,纳税年度一结束,就必须将所得划分给各个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份额,合伙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这些扣缴税款对合伙人以后转让财产份额、退伙等方式退出会产生怎样的计税影响?如产生影响,又该如何核算?对于财税专业人士来说,这些问题并不陌生,都是合伙企业税收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正确的处理方法,大家都掌握了吗?

案例

张三是合伙制持股平台的合伙人。2010年初,张三出资1000万元现金,占合伙企业资本权益、分红权益60%。2010年度,合伙企业实现利润1500万元,张三分到利润份额600万元。假设2010年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应税所得同利润,合伙企业也没有债务。

对于张三取得600万元合伙企业所得,合伙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了张三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是209.325万元(600×35%-0.675= 209.325)。

2011年初,张三将合伙权益转让给无关第三人,收到价款2000万元。

问题:(1)张三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2)如果合伙人不是个人张三,而是甲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结果又当如何?

分析:

对于这起财产份额转让业务,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合伙企业为张三代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有三种处理意见,现分别介绍如下:

处理意见一:

(1)张三转让财产份额税务处理

张三财产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2000-1000)×20%=200(万元)。

(2)假设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不是个人张三,而是甲公司,有关税务处理

甲公司财产份额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元。

处理意见一完全不考虑合伙人对第一年合伙企业划分利润征税情况,也不考虑合伙企业替张三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这个立场。

处理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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