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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单独计税要求,适用公司合伙人吗?

taxcut 税捷
2024-08-26
利息、股息、红利单独计税要求,适用公司合伙人吗?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

事实:两个合伙人分别出资50,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第1年,合伙企业营业收入100,成本费用120,股息20,净所得0。第2年,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30。

问题:

(1)假设二个合伙人是张三和李四,第1年、第2年,二个合伙人分别确认所得是多少?

(2)假设二个合伙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第1年、第2年,二个合伙人分别确认所得是多少?

(3)假设二个合伙人是王五和丙公司,第1年、第2年,二个合伙人分别确认所得是多少?

分析:

(1)假设二个合伙人是张三和李四,有关税务处理情况

依国税函〔2001〕84)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合伙人需要单独计税。第1年,合伙企业取得股息20,张三和李四均分,每人确认股息所得10;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损失-20,张三和李四均分,每人确认经营损失划分份额-10。因个人所得税法分类计税,经营损失划分份额不能抵减股息所得划分份额,张三和李四分别申报股息所得10,经营损失划分份额向以后年度结转。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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