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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清算

taxcut 税捷
2024-08-26
前言
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清算规定存在重复征税风险,持股平台、合伙型基金财税人士要早了解,消灭问题于未然。
伙企业所得税清算

有网友询问合伙企业所得税清算事宜,并发来下表。仔细观察这个表,不难发现这个表的设计思路源自财税〔2000〕91号通知。该通知附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这一清算规定对于情形简单的清算业务,计算结果碰巧是正确的,但对于复杂的清算业务,不适应性就体现出来了。示例情形一介绍了简单清算业务情形下上述规定的适用情况,示例情形二讨论了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存在财产份额转让情形下,合伙企业终止清算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深入剖析重复征税问题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务,运用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提出二个解决方案。



示例

事实:张三出资50,李四出资50,设立合伙企业。第1年初,合伙企业用出资款购买X股票和Y股票,成本分别是60和40。过了一段时间,合伙企业出售X股票,收到现金120。第1年无纳税调整项目。X股票出售后,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表情况如下:

资产

会计

公允价值

现金

120

120

Y股票

40

80

合计

160

200

权益



张三

80

100

资本

50

70

未分配利润

30

30

李四

80

100

 资本

50

70

未分配利润

30

30

合计

160

200


问题:


情形一:假设第1年除了出售X股票,无其他业务,第1年末,合伙企业清算,张三和李四清算所得是多少?


情形二:假设合伙企业出售后,李四将财产份额售予王五,对价是现金100。第1年末,合伙企业清算,张三和王五清算所得是多少?


分析:


情形一:


(1)实务处理


按现行税法规定,张三清算所得20,李四也是20,计算过程见下表:



项目

合计

张三

李四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全部资产公允价值

200



2.清算费用

0



3.损失

0



4.负债

0



5.企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

60



6.实缴资本

100



7.清算所得

40



8.分配比例

100%

50%

50%

9.应纳税所得额


20

20

 

(2)评析


合伙企业清算所得现行规定有二处值得商榷:一是把合伙企业清算与合伙人清算混淆在一起;二是没有认识到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动态变化特性。


对于清算业务,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给出的作法有二个步骤:一是在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合伙企业清算所得,确定清算所得对合伙人的税收影响;二是在合伙人层面,确定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财产环节对合伙人的税收影响。


在第一个步骤中,合伙企业需要变现财产,可能将财产出售给无关第三人,也可能将财产分配给合伙人。若是将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税法上将分配业务拆分成二个业务:一是合伙企业将财产出售给合伙人,收到现金;二是合伙企业将上述假定出售业务环节收到的现金分配给合伙人。如在示例情形一中,合伙企业要是将Y股票分配给合伙人,税法假设合伙企业先将Y股票出售给合伙人,收到现金80,然后再将现金80分配给合伙人。


在清算程序中,合伙企业无论是将财产出售给无关第三人,还是将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对合伙人的税收影响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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