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清算
有网友询问合伙企业所得税清算事宜,并发来下表。仔细观察这个表,不难发现这个表的设计思路源自财税〔2000〕91号通知。该通知附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这一清算规定对于情形简单的清算业务,计算结果碰巧是正确的,但对于复杂的清算业务,不适应性就体现出来了。示例情形一介绍了简单清算业务情形下上述规定的适用情况,示例情形二讨论了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存在财产份额转让情形下,合伙企业终止清算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深入剖析重复征税问题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务,运用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提出二个解决方案。
资产 | 会计 | 公允价值 |
现金 | 120 | 120 |
Y股票 | 40 | 80 |
合计 | 160 | 200 |
权益 | ||
张三 | 80 | 100 |
资本 | 50 | 70 |
未分配利润 | 30 | 30 |
李四 | 80 | 100 |
资本 | 50 | 70 |
未分配利润 | 30 | 30 |
合计 | 160 | 200 |
问题:
情形一:假设第1年除了出售X股票,无其他业务,第1年末,合伙企业清算,张三和李四清算所得是多少?
情形二:假设合伙企业出售后,李四将财产份额售予王五,对价是现金100。第1年末,合伙企业清算,张三和王五清算所得是多少?
分析:
情形一:
(1)实务处理
按现行税法规定,张三清算所得20,李四也是20,计算过程见下表:
项目 | 合计 | 张三 | 李四 |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全部资产公允价值 | 200 | ||
2.清算费用 | 0 | |||
3.损失 | 0 | |||
4.负债 | 0 | |||
5.企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 | 60 | |||
6.实缴资本 | 100 | |||
7.清算所得 | 40 | |||
8.分配比例 | 100% | 50% | 50% | |
9.应纳税所得额 | 20 | 20 |
(2)评析
合伙企业清算所得现行规定有二处值得商榷:一是把合伙企业清算与合伙人清算混淆在一起;二是没有认识到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动态变化特性。
对于清算业务,合伙企业所得税原理给出的作法有二个步骤:一是在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合伙企业清算所得,确定清算所得对合伙人的税收影响;二是在合伙人层面,确定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财产环节对合伙人的税收影响。
在第一个步骤中,合伙企业需要变现财产,可能将财产出售给无关第三人,也可能将财产分配给合伙人。若是将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税法上将分配业务拆分成二个业务:一是合伙企业将财产出售给合伙人,收到现金;二是合伙企业将上述假定出售业务环节收到的现金分配给合伙人。如在示例情形一中,合伙企业要是将Y股票分配给合伙人,税法假设合伙企业先将Y股票出售给合伙人,收到现金80,然后再将现金80分配给合伙人。
在清算程序中,合伙企业无论是将财产出售给无关第三人,还是将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对合伙人的税收影响并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