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的通知
为适应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进一步简化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要求,本公司修订形成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2011年7月14日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pdf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是指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二)捐赠所涉证券过户,指向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第四条 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入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捐赠、离婚、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过入方作为申请人共同提交过户业务申请。第五条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交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第六条 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三)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离婚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3、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第八条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2、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第九条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文件;(三)资产管理协议,如资产管理协议未明确过户证券信息的,需补充提交证券过户协议;(四)聘请托管人的产品(含私募资管计划)为过出方的,托管人需出具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过户的材料;(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应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过户业务涉及以下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东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二)银行保险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三)证券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行政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的过户业务,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本细则规定的过户业务情形具体办理方式由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予以明确。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申请过户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过出方为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过户证券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的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手续。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的,数量不足的该只证券整笔过户业务处理失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备证券账户开立资格,该过入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立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办理过户业务的,比照本细则中法人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所涉证券过户完成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过户费。过户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