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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税捷
2024-08-26

修订


一、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成文。
二、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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