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合伙人亏损,申报表如何填?
合伙人 | 出资 | 第1年所得 | ||
1-9月 | 10-12月 | 合计 | ||
张三 | 30 | 30 | -10 | 20 |
李四 | 30 | 30 | -10 | 20 |
王五 | 30 | 30 | 30 | |
马六 | -10 | -10 | ||
合计 | 90 | 90 | -30 | 60 |
合伙企业第1年全年取得所得60,张三占合伙企业三分之一权益,归属于张三所得份额是20,张三纳税申报时,就合伙企业第1年确认自己的所得份额20。李四情形和张三相同,确认所得份额同张三。
合伙企业第1年1至9月累计取得所得90,王五占合伙企业三分之一权益份额,归属于王五的所得份额是30。10月1日,王五将所持合伙企业权益份额转让给马六,10至12月合伙企业发生的损失与王五不相关了。第1年,王五纳税申报时,应该确认的合伙企业所得份额是30。
截止第1年9月底,合伙企业净资产180,其中合伙人出资90,1-9月取得所得90。王五占合伙企业三分之一权益,归属于王五的合伙企业净资产份额是60。王五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马六,收到马六给付现金60。由于王五已经就合伙企业1至9月期间取得的所得确认了30,性质是经营所得。王五转让所持合伙企业权益份额时,收入是60,外部计税基础是60,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是0。
马六第1年10月1日才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1至9月取得的所得90与马六没有任何关系。合伙企业10至12月经营亏损30,这个期间的亏损,归属于马六的份额是10,这是马六应该分担的合伙企业损失。但在纳税申报时,马六却没法申报自己的亏损份额。
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人之间如何划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表给出的计算公式是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税额乘以合伙人出资比例。这个计算公式设计上存在瑕疵,即当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时,合伙人是没法计算出亏损数额的,因为一个正数乘以任何比例,得出的结果一定是正数。
合伙企业层面第1年应纳税所得额是60,马六第1年自合伙企业分到的不是所得,而是损失。但马六这个损失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上无法 填报,会产生二个不利后果:
一是合伙企业层面确认所得与合伙人层面确认所得不相等。合伙企业层面第1年确认所得60,张三、李四、王五分别确认20、20、30,三个合伙人合计确认所得70,大于合伙企业层面确认所得60。同一个纳税年度,合伙企业层面确认所得与合伙人合计确认所得不相等,这个勾稽关系一旦打破,合伙企业核算是否正确就很难验算。
二是马六以后年度无法享受到第1年亏损带来的抵税利益。假设合伙企业层面第2年取得所得120,合伙企业层面第1年所得是60,合伙企业第2年也就谈不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合伙企业层面第2年取得的所得120,三个合伙人均分,马六划分的所得份额是40,马六第2年确认所得40。
这个纳税申报结果与马六的经济结果是不相符的。在经济上,马六第1年经济损失10,第2年经济获利40,两年合计经济获利30。在税收上,马六第1年没有机会确认损失10,第2年确认计税收益40,两年合计申报计税收益40。马六两年在经济上实际取得了30的利益,在税收上却要负担40的税收负担,这个结果对马六来说是不公平的。
为方便大家理解,将上述分析整理成下表:
合伙人 | 第1年收益 | 第2年收益 | ||
经济 | 计税 | 经济 | 计税 | |
张三 | 20 | 20 | 40 | 40 |
李四 | 20 | 20 | 40 | 40 |
王五 | 30 | 30 | ||
马六 | -10 | 0 | 40 | 40 |
合计 | 60 | 70 | 12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