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私募基金涉税处理
个人身份报税 | 已婚联合报税 | 税率 |
0-40,400 | 0-80,800 | 0% |
40,401-445,850 | 80,801-501,600 | 15% |
>445,850 | >501,600 | 20% |
上表货币为美元。
私募基金出售项目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资本所得。对于上述资本利得,有限合伙人划分份额性质还是资本利得。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如果基金持有项目公司股票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出售项目公司股票所得是短期资本利得,如果超过一年,则是长期资本利得。
上述资本利得,基金经理划分份额性质也是资本利得。对于基金经理来说,如果基金持有项目公司股票时间没有超过三年,出售项目公司股票所得是短期资本利得,如果超过三年,则是长期资本利得。
基金经理取得的管理费,税法认为是普通所得,适用37%税率。
基金 | GP | LP |
管理费 | 普通所得 | - |
资本利得 | 持有股票超过3年,是长期资本利得;没超过3年,是短期资本利得 | 持有股票超过1年,是长期资本利得;没超过1年,是短期资本利得 |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从事投资活动,不是经营活动。正常来说PE或VC持有投资都是三年以上,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经理得到的所得基本都能享受到长期资本利得待遇。
02 出资
1954年,美国国会修订国内收入法典,新设第K分章,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则统一汇集到第K分章中。国会在制订第K分章时,确立政策目标是灵活、公平和简单。依据灵活目标,合伙企业出资与分配规则是本着最大限度地适用递延确认规则这个原则制订的,出资与分配环节只要不避税,能不征税,就不征税,税法把征税重点放在合伙企业营利活动产生的所得上。
依据前述第K分章设计理念,合伙人以财产向合伙企业出资,税务处理一般规则是递延确认,但要是向投资型合伙企业出资,税务处理适用例外规则,即在出资环节进行应税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属于投资型合伙企业,以财产向这些基金出资,没有机会适用递延确认规则。
03 分配
第K分章关于分配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则也是递延确认,有关分配一般规则的详细讨论请见《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Marketable Securities),税法规定了例外规则。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税法按分配现金进行税务处理。
例1
甲和乙设立合伙企业,甲出资财产,公允价值1,000,计税基础250,B出资现金1,000。合伙企业以现金500购买X股票,随后将X股票分配给甲。甲持有合伙企业权益比例不受分配影响。
对于上述分配,税法认为是分配现金,不是分配实物财产。甲就分配金额超过外部计税基础部分确认所得,即:500-250=250。
税法中的一般规则会有例外,例外规则也会有例外。例外规则中的例外,一般称为特殊规则,而不是例外规则。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若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则按分配财产进行税务处理,不按分配现金进行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主要有二种:
一是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该证券在合伙企业取得时,不是交易性证券。
二是投资性合伙企业向合格合伙人分配交易性证券。
投资性合伙企业指从未从事过经营活动且持有财产绝大多数为现金、股票、债券、衍生产品。合格合伙人指以现金、股票、债券、衍生产品出资的合伙人。
04 申报与扣缴
合伙人税款自己申报缴纳,合伙企业没有代合伙人申报义务,也无扣缴义务。理由是在综合课征模式下,合伙企业无法掌握合伙人其他来源所得,税务局图省事,让合伙企业扣缴合伙人税款,客观上也行不通。源泉扣缴是一项好制度,但适用范围要掌握好。
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相关税款由合伙人负担,不关合伙企业的事,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当然也就不存在纳税申报义务。但合伙人自己报税,需要合伙企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法要求合伙企业编制涉税信息申报表,名号是1065。1065表提供合伙人报税所需涉税信息,合伙企业编制完1065表,需要分别呈送给税务局和合伙人。合伙人根据1065表涉税信息,填报各自的纳税申报表。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