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公告2019年第7号 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及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019年1月31日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本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8列“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纳税人姓名、证件等基本信息。
(1)第2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第3列“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3)第4列“身份证件类型”: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人员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身份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外国护照”。
(4)第5~6列“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第7列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者地区。
2.第8~12列“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
(1)第8列 “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者“其他”。
(2)第9~12列 “职务”“学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其中,当第9列 “类型”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者“证券经纪人”时,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或者解除相应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日期。
3.第13~17列“联系方式”:
(1)第13列“手机号码”: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手机号码。
(2)第14~16列“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联系地址,按以下格式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省(区、市)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3)第17列“电子邮箱”:填写有效的电子邮箱。
4.第18~19列“银行账户”:填写个人境内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5.第20~21列“投资信息”:纳税人为扣缴单位的股东、投资者的,填写本栏。
6.第22~23列“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残疾、孤老、烈属”情况的,填写本栏。
7.第24~28列“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纳税人为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填写本栏。
(1)第24列“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第26~27列“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第28列“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包括“任职受雇”“提供临时劳务”“转让财产”“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其他”。如有多项事由的,应同时填写。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二、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的项目为必填或者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基本信息:
(1)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2)身份证件: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类型一”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个人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证件类型二”按以下原则填写:证件类型一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一已选择“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二可不填。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地区。
(4)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境内地址信息,至少填写一项。有居民身份证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必须填写其中之一。
(6)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填写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港澳台、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中的一项填写。
(7)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填写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8)特殊情形:纳税人为残疾、烈属、孤老的,填写本栏。残疾、烈属人员还需填写残疾/烈属证件号码。
2.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的有关信息。其中,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应在本栏除填写境内任职受雇从业单位、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情况外,还应一并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填写境外派遣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不填。
3.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没有,则不填。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投资额(股本)。
(4)投资比例: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投资(股本)的比例。
4.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填写本栏。
(1)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在相应事由处划“√”。如有多项事由的,同时勾选。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报送期限
(一)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四)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自行申报情形”: 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选择“其他”的,应当填写具体自行申报情形。
2.“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选“是”,居民个人选“否”。不填默认为“否”。
3.“非居民个人本年度境内居住天数”:非居民个人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不超过90天”或者“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4.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者多次取得所得的,分行填写。
5.第3~5列“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3列-第4列-第5列。
(1)第3列“收入”: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
(2)第4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3)第5列“免税收入”: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6.第6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
7.第7~10列“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分别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次)允许扣除的金额。
(1)第11列“财产原值”: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本栏。
(2)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3)第13列“其他”:填写按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9.第14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则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10.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12.第17~18列“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3.第19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4.第20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5.第21列“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已实际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6.第22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4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表内各行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3.第3~10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的金额。
(2)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6.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8.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9.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
10.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1.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2.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2)第43~47行“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第55~59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13.第60行“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
14.第61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15.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16.第63~64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7.第65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5行=第62行×第63行-第64行。
18.第66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9.第67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
20.第68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8行=第65行-第66行-第67行。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被投资单位信息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表内各行填写
1.第1行“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2.第2~6行“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规定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用负数表示。
(1)第3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的金额。
(2)第4行“专项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第5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合计金额。
(4)第6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3.第7行“应调整的其他项目”:填写按规定应予调整的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用负数表示。
4.第8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8行=第1行+第2行+第7行。
5.第9~10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7.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3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9.第14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四、其他事项说明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1.创投企业(基金)名称:填写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创投企业(基金)备案管理机构:选择创投企业备案的机构名称,在“发展改革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分别在对应框中打“√”。
4.管理机构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编号。
5.管理机构备案时间:填写创投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创投企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即创投企业)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即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税务机关备案编号:填写创投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的编号。
(二)表内各栏
1.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得情况
(1)第2列“被投资企业名称”:填写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名称。
(2)第3列“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第4列“投资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数。
(4)第5列“转让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纳税年度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份数,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5)第6列“转让后股权份数”:填写创投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后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数。
(6)第7列“股权转让时间”:填写创投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具体时间,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7)第8列“股权转让收入”:填写创投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收入额,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8)第9列“股权原值”:填写创投企业转让股权的原值,一年内发生多次转让的,应分行填写。
(9)第10列“合理费用”:填写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税费。
(10)第11列“股权转让所得额”:按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1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
(11)“纳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所得额合计”:填写纳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所得的合计金额,即所得与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的,填写0。
2.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
(1)第13列“个人合伙人姓名”:填写个人合伙人姓名。
(2)第14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
(3)第15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16列“个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17列“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18列“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额”:填写创投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总额,即本表“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所得情况”中“纳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所得额合计”的金额。
(7)第19列“分配所得额”:填写个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额。第19列=第18列×第17列。
(8)第20列“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额。
(9)第21列“个人出资比例”:填写个人合伙人对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
(10)第22列“当年按个人投资额70%计算的实际抵扣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20列×第21列×70%。
(11)第23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个人合伙人纳税年度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23列=第19列-第22列。
(12)第24列“税率”:填写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
(13)第25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5列=第23列×第24列。
(14)第26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5)第27列“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已实际缴纳或者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6)第28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8列=第25列-第26列-第27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主要情况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原《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公告》发布的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填报当月和累计情况相应项目。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填报当月(次)情况相应项目。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