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期待您的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堪称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2012年与其他法律一起做过一揽子修改。
“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更加引起公众关注……2019年10月,我有幸参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的又一次重大修改。此次修订草案拟着力解决这些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次修订体现鲜明的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问题更加复杂多样,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监护侵害问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频发,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件屡屡牵动公众的心,社会各界对于强化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的呼声日益强烈。此次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这些热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全面的回应,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的完善。
这次的修订力求细化责任、强化综合保护。从现行法律的72条到修订草案的130条,修订草案处处彰显着综合保护的理念,其中不仅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还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这将有助于明晰各个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实现对未成年人生活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保护。
这次修订充分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此次修法过程中,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书面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有关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专家学者、律师、学校教师、未成年人及家长、互联网企业等的意见建议,让民意、民愿、民智等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吸纳,让修法成为一次深孚众望的成功实践。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网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还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在政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在司法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细化规定监护中止和监护撤销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修订草案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增改删并举,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充实了总则规定,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也从72条增加到130条,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性法律的定位。
近期,未成年人被性侵、坠楼等不良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中,我有幸再次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审议。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即将启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期待您的参与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