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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 | 吴洪淇: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体系的优化路径

姚敏 司法大数据 2023-10-09

编者按

        2022年1月6日,一场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为主题的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主办,与会代表紧紧围绕2019年该中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的《降低羁押率的有效路径与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研究》课题进行研讨。

        以下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吴洪淇

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员


首先感谢我们人大司法数据研究中心的邀请,很高兴来参加这个会议。我觉得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尤其在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刑事政策大力推行的背景下。我们看一下其他很多国家历史,就可以发现量化评估在审前羁押控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比如美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就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把量化评估手段引入到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当中,才有了重大的突破。现在已经五十年过去了,我们在这块比他们有更多的优势,这是我们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以下我从四个方面做一点评论。

一、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基本方法

指标体系是这项工作最核心的内容,我们过去做司法文明指数评估,指标体系都是要反复讨论,大家都围绕指标体系怎么去设定、指标的权重要怎样分配其实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刚才课题组介绍了,之前是通过德尔菲法也就是专家打分的方式来形成这样一个指标体系。现在已经把基本框架搭起来了,有了一个可以用于讨论的样本,这本身已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展。现在这个指标体系还是比较庞杂的,有六七十个子项目,子项目之间,没有介绍要不要打分,因为过去有些是要打分的,打分完了以后,才能知道得多少分,才能有一个客观化的结果。现在我们是按照危险等级,每个对应的指标也有打分。这个体系是按危险等级来,分轻、中等、中高、高四个等级,这也是一种计算方式。最后肯定有一个总和的,比如多少分以上的属于应该的逮捕,多少分以下是属于不应该的逮捕,这个实践当中应该要有一个呈现。这种打分方式有一点问题就是所有的指标都是正向打分,也就是最低也是轻度风险,这样给评估者或者其他人一种观感,就是犯罪嫌疑人无论怎么打分总是有危险性的,只是高低之分,而没有减分项。域外类似的评估一般是有正负分的区分,有些指标是正分,有些指标是负分,这样可以互相消解。这种思路可以供我们参考。

、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指标体系来说,第一个问题是这个指标体系还有一些复杂,有六七十个子项目,如果这个拿给检察官来用的话,是不是会过于庞杂?是不是可以再进一步整合?我之前也查阅了像纽约市用的计算逃庭风险,当然这只是其中一个表,计算逃庭风险用了七八个指标。罗得岛州的逃庭风险大概用了十个左右,一般就是十几个左右指标的打分,整个结构比较清晰。现在我们这个指标感觉有点庞杂,可以再考虑怎么去优化。优化的建议包括:有一些指标有待进一步细化。有一个指标叫犯罪起因,犯罪起因本身没有什么倾向性,单独把犯罪起因这个指标放在那里可能没法打分。还有一些指标不太合理,比如精神障碍,精神障碍是一个什么样的指标,如果这个人是精神障碍就列为中等危险,但什么是精神障碍需要解释?如果是严重的精神障碍本身就成为脱罪的理由。还有一些指标之间是重复的,比如认罪认罚,已经设了一个指标,不认罪又设了一个指标,实际上这两者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叠的。有些指标分得太细了,比如与被害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又分成三种情况,把它切分的这么细是不是有必要。因为我们在设置指标的时候,有时候要讲究指标之间的均衡性,特别是在赋值的时候,如果不均衡的话,就会出现有些指标的权重特别大,有些指标的权重特别小的问题。后面如果在指标的考虑上,是不是可以再做进一步的优化。

三、指标体系的优化

指标体系的优化是一个不断验证和改进的过程。现在这个问卷系统还在试用过程中,尽管我不知道具体在哪些检察院已经用了,或者用了多少案子。在试用的过程当中,尤其使用的数量比较大之后,我们就可以不断地优化。比如我们打分,打分完了以后,你说是可以放的,但是实际上他跑了,或者他又犯罪了,可能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数据反过来去改进指标,这肯定是不断改进的一个过程。涉及到刚才说的指标,除了让检察官来打分之外,还可以利用我们现有的有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一些数据,反过来进一步对不同指标的权重进一步优化。不同地方的指标可能是不一样的,有些地方可能这个指标权重大一些,有些地方这个指标权重要小一些,不同省份,不同地区是有差异的。要通过这些数据反过来验证指标体系。

四、关于评估的主体

谁来评估的问题,刚才孙长永老师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据我了解,美国是由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来评估,第三方评估完了以后,给法官一个评估表,让法官在判断时作为参考。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评估者本身是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不会带有太多其它因素影响的预设。还有一个好处是这个评估表对法官来说只是提供一个参考,不是完全决定性的。我们现在是由检察官来评估,相当于自己就是利害关系者,由利害关系者来进行评估有一个什么问题呢?他可能会把很多实际上不应该考虑的因素考虑进去。比如检察官担心不批捕率太高会不会影响和公安机关的关系等等,很多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检察官在评估的时候可能不由自主地考虑进去,这样就很可能会影响评估本身的准确性。由谁来评估,评估者和使用者之间要不要是同一个主体,这个可以做一些试验,或者通过在试点过程中可以尝试一下,是否有差别,最后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评估方案。

原文作者:吴洪淇

图文编辑:姚敏

校对:高童非、刘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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