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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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高通:在线诉讼对刑事诉讼的冲击与协调——以刑事审判程序为切入点

【关键词】在线诉讼;直接审理原则;质证;个人信息保护【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在实践中快速发展起来,并从早期单一的远程作证或远程提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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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 董坤:捕后不诉率上升情况的数据分析

看南山检察如何降低审前羁押率图文编辑:姚敏校对:高童非、刘中原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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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应用 | 看南山检察如何降低审前羁押率

降低审前羁押率为精准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南山区检察院不断增强能动性扎实推进降低审前羁押试点工作其中11月、12月审前羁押率分别为12.64%、24.49%均系全市最低01找准症结,深研细究“开良方”两个注重转理念注重督导落实,持续筑牢“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转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惯性思维,在定期召开的重点工作月度调度会上,专项听取审前羁押率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短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举措。注重数据通报,每周、每月定期对审前羁押率和诉前羁押率工作数据进行通报,对审前羁押率较高的业务部门和检察官,采取分管院领导约谈部门负责人、政治督察专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约谈检察官等形式,及时督促提醒。2021年,南山区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略微增长的情况下,不批捕件数、人数分别增加176.8%、138.9%,推动逮捕率降低。一项机制除顾虑建立“容错机制”,破解检察官思想顾虑,对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后出现犯罪嫌疑人脱逃或又犯罪等情形,由案件评查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根据审查逮捕时案件具体情况、条件开展评判,明确检察官办案的免责情形,激励检察官敢担当、勇作为。一个体系明标准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出台《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行办法》,研发与之相匹配的评估系统软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因素开展综合评估,以此作为检察官作出逮捕决定或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依据,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02压实责任,多措并举“见成效”制方案晰责任制发《规范审前羁押措施适用工作方案》《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方案》等,成立推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等指标纳入纳入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降低审前羁押率责任。调权限提动能及时调整审查逮捕案件审批权限,对根据呈捕犯罪事实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并认罪认罚,拟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由承办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鼓励和支持检察官用好检察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对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的主观能动性。03能动履职,提质增效“聚合力”凝共识重引导为深化检警协作配合,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率班子成员赴南山公安分局座谈,就如何降低审前羁押率展开交流,随即与南山分局联合会签出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意见(试行)》,依托派驻检察室全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形成检察官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一跟到底”工作格局。重探索提质效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直诉机制”,明确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再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取保直诉案件585件616人,有效降低逮捕率及审前羁押率。转变理念、完善机制、合力攻坚努力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推动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现代化编辑:杨钦涵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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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人生要“找”点有“益”义的事来做

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有一首主题曲,“一生有意义”。这是一曲“过于经典”的老歌,常听常新,总能触动你点什么。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年终岁尾,最适合从工作生活短暂抽身,从容不迫来这里,爬格子思想。每年对人生审视一遍,未经审视的人生不值得过。在这里,以温情和敬意回望历史,以澎湃和思考延伸未来。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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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回顾 | 吴洪淇: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体系的优化路径

以下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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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速递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附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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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成果 | 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陈卫东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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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成果 | 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摘要】大数据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大趋势。大数据侦查是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于中外警务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类新型侦查措施,其兴起体现了用隐私换安全、用信息换权利的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大数据侦查突显了传统法律规范框架的滞后与失灵,表现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存疑、区分数据内容与元数据的作法存在明显局限性、形成侦查初期侦查权规制的真空地带。大数据侦查本身是双刃剑,为防范其可能带来的弊端,从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深度与广度视角观之,应当对大数据侦查施加必要的法律控制。建议实行“侦查规范+数据规范”双重规制路径,有选择性地引入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传统规范框架,同时辅之以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的部分法律原则与机制。【关键词】大数据;大数据侦查;数据挖掘;个人信息;技术侦查措施【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当前,大数据技术已成为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大趋势,在自然科学、商业领域、政府管理等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直接且深远的影响。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这一技术趋势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社会发展形态的变迁直接决定着作为社会控制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大数据技术在中外警务界的侦查活动中得到愈发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大数据侦查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规范与体系均表现出滞后性,面对陌生的新型技术手段,法律规制滞后于技术发展、法学理论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象愈发突出。何为大数据侦查,如何从法律上评价大数据侦查,如何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法律控制,这些现实问题亟待在梳理、提炼实践的基础上作出理论回应。一、大数据侦查的实践类型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大数据技术包括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储存、清洗、分析、使用过程,其中最核心的技术为数据挖掘。数据挖掘(data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