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 | 高通:在线诉讼对刑事诉讼的冲击与协调——以刑事审判程序为切入点
高通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摘要】随着科技与司法关系的日益紧密,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大量增加,在线诉讼在刑事 诉讼中主要适用于远程讯问、远程作证和在线庭审等场景。在线诉讼在给刑事诉讼程序带来高效与便 利的同时,也对实现直接审理原则、控辩双方有效质证以及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产生潜在不利影 响。为实现在线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发展,应理顺刑事诉讼中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关系,保障 辩方在在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实现控辩平等原则,并建构完善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在线诉讼;直接审理原则;质证;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在实践中快速发展起来,并从早期单一的远程作证或远程提 讯发展到当前诉讼全流程的在线处理。虽然在线诉讼并未颠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但的确存在 与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情形。如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要求更 高,其发展在线诉讼的适宜性不及民事诉讼。①但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在线诉讼在刑事司法实践 中适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长足发展。面对司法实践中扩张在线诉讼适用的冲动,我们需要从理 论上回应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扩张适用的正当性问题。本文也希望通过研究回答如下三个问 题:在线诉讼到底可能会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是否会影响到更深层次的刑事 诉讼目的实现等问题?我们到底如何看待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关系?虽然在线诉讼对刑事诉 讼各阶段都会有影响,但审判阶段作为集中体现程序公正原则的阶段,通过对其分析能够更全面 展示在线诉讼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故而,本文拟以刑事审判阶段为例探讨在线诉讼对刑 事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以为完善在线刑事诉讼规则提供有益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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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2
在线诉讼对刑事诉讼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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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控辩平等原则,保障辩方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在在线诉讼中获得实现
第一,法院适用在线诉讼原则上应当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依据处分原则要求,诉讼权利人 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其权利处分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但由于 刑事诉讼对公正的高度重视,控辩审三方出庭不仅是查清犯罪事实的要求,还承担着实现程序公 正的义务。这与民事诉讼更加侧重于纠纷救济不同,这也决定了民事诉讼中线上诉讼线下诉讼相 结合的方式并不适用于刑事在线诉讼。所以,控辩双方均为在线诉讼的利害关系主体,拥有程序 利益,法院适用在线诉讼时应当征得控辩双方的同意。《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也规定,当法院决 定适用在线诉讼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征得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同意。当然,基于诉讼效益、 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的考虑,上述规定也应当存在例外情形。如当事人或证人为未成年人、因出 庭而面临危险、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时,以及基于防范疫情或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时,法院可依职 权决定适用在线诉讼。此外,由于在线诉讼主要影响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对于那些无需严格遵 循直接言词原则要求的诉讼环节,如庭前审查、庭前会议以及宣告判决等,法院亦可依职权决定在 这些审判环节中适用在线诉讼。第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实现。其一,保障被告人与其辩护人交流的保密性。被告人 与其辩护人交流的保密性首先体现在会见环节,要求辩护律师远程会见或在线会见被告人时不得 被监听。如《北京市公安局律师远程会见相关规定》规定,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不被监听,公安机关 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且不派员在场。为确保上述规定的有效实现,还应当建立一定的配套机 制。如赋予辩方对远程会见与线下会见的选择权,允许辩方自由选择会见方式;通过独立于视频 传输系统的电话、专门的文字传输系统以及专门的在线诉讼会议室等方式,建立被告人与辩护人 在庭审中的单独交流渠道;赋予辩方申诉控告权,允许其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等。其二,丰富阅卷权的内涵以适用在线诉讼的发展。为了适应在线诉讼对阅卷权的挑战,可通 过扩展阅卷权的范围和赋予被告人部分阅卷权以保障阅卷权的有效实现。扩展阅卷权的范围,主 要是要求法院应将其控制下的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向辩方开示。③赋予被告 人庭前阅卷权,则是为了弥补在线庭审当庭质证效果的不足。当然,基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以及保护特殊利益等原因,被告人享有的应当是一项有限的阅卷权,如对于涉嫌国家秘密、可能危 及他人重要利益以及可能危害侦查等证据材料就不应当允许被告人阅卷。④ (三)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一,法院因参与在线诉讼而处理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 则的要求。为了确保在线诉讼的顺利开展,法院需要收集在线出庭人员的特定个人信息以确认其 身份,如身份证号码、生物特征信息、金融账号信息以及地理位置信息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范有关主体处理个人信息时,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四大原则。但考虑到刑事诉讼打击犯 罪的需要,上述四大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时应当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应当根据诉讼主体不同 而有所区分。其一,被告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者和被指控者,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去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其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金融账号信息、生物样本等都会被公安司法机关广泛收集。当通过 侦查程序收集的个人信息被移送至法院时,法院可以使用相关信息来进行在线诉讼,无需再就收 集信息而单独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其二,远程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 法院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应当尽可能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被 告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非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其参加诉讼更多的是协助公安司法机 关来完成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收集这类人员的信息时,应当尽可能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和个案 的合目的性原则以降低其强制性。①所以,这类人员因参与在线诉讼而被收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 应当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收集个人信息的一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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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姚敏
校对:高童非、刘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