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具体内容是什么?
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
自律公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水平,强化企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按照《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章程》,并经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订立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属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出租汽车企业。
第二条 凡有以下从业行为的驾驶员,由所属企业向协会申报,由协会录入优良行为记录,会员单位承诺在招聘中优先录用,并适当降低经济任务定额:
(一)认真履行合同,服从企业管理的;
(二)安全行车,五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无治安事件的;
(三)规范服务,五年内无客运违章、服务质量投诉行为的;
(四)积极参与行业、企业组织的各类公益、文化等活动,表现优良,受到本企业、行业和上级有关部门表彰以及新闻媒体表扬的;
(五)连续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到AAA级的。
第三条 凡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所属企业应与当事驾驶员解除合同并书面抄告协会,由协会录入A类不良行为记录,会员单位承诺永不录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聚集或私自串联闹事,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稳定等停运事件的;
(二)在营运中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营运期间有酒驾、毒驾行为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五)组织外地客运出租汽车或者仿冒客运出租汽车及为仿冒出租汽车行为提供便利的;
(六)伪造、变造、转借营运证件或者使用他人营运证件的;
(七)私自篡改车内设施、设备线路安装作弊工具,虚增营运里程和运费的。
第四条 凡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所属企业应与当事驾驶员解除合同并书面抄告协会,由协会录入B类不良行为记录,会员单位承诺五年内不录用:
(一)殴打乘客或执法人员的;
(二)有使用假钞、运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三)将车辆、营运证件交由非本车驾驶员营运或者驾驶他人车辆营运的;
(四)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挠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检查、调查处理的;
(五)公安机关认定故意侵吞乘客车内遗失物不及时归还、上交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履行合同,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行业、企业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 凡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所属企业有权与当事驾驶员解除合同并书面抄告协会,由协会录入C类不良行为记录,会员单位承诺三年内不录用:
(一)凡出现绕道、拒载、违规议价、甩客、强迫组客、不按规定使用正规计价器擅自在营运中乱收费或乱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从业资格证被暂扣期间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三)不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告知的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接受调查,或拒不配合处理、拒不按照与企业订立的合同履行支付义务的;
(五)不按期向企业缴纳营运经济定额的;
(六)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
第六条 凡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驾驶员,所属企业有权与当事驾驶员解除合同并书面抄告协会,由协会录入D类不良行为记录,会员单位承诺一年内不录用: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解除与企业合同关系的;
(二)不服从站点调派、私自揽客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或提供票据与本车不符的;
(四)在机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的;
(五)威胁、辱骂乘客或执法人员的;
(六)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纠纷的;
(七)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 本自律公约由会员单位自愿承诺并严格遵守,协会负责监督执行,并定期将会员单位履行本自律公约的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八条 会员单位承诺:
(一)对本单位出现A、B、C、D类不良行为的驾驶员,有权解除合同,并如实向协会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处理情况和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类别。
(二)对本自律公约予以书面确认即应严格执行,认真履行。在招聘出租汽车驾驶员时,应先通过协会对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记录进行查询,在取得协会出具的查询证明材料后,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三)同意将上述招聘、考核驾驶员的条款纳入驾驶员合同管理。
第九条 本自律公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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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编辑 | 廖敏、易红利
来源:成都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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