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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十五):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期货、期权、外汇投资,法院如何区分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

刑辩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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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十五):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期货、期权、外汇投资,法院如何区分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外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涉嫌犯罪。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两种结论: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笔者通过互联网公开途径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围绕经营模式及裁判要旨进行归纳整理,以供实务办案参考,具体如下:

一、以诈骗罪定性的案例

二、以非法经营罪定性的案例

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整理,得出如下结论:未取得相关资质组织他人开展期货、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其中,区分此罪及彼罪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对赌、反向喊单等行为,而在于涉案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实现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交易结果。


以上系黄佳博律师对司法实务中涉金融衍生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归纳,以期对司法实务作出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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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观点交流及转载授权请长按左边二维码添加微信,如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18819481702,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黄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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