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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官方辟谣:货劳司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2017-07-07 黄蜂老五 财税蜂言蜂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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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老五评说:16号公告表达思路无比清晰,正反两方面该说的都说到了:购方应当提供税号、销方应当打印购方税号。阅你千遍,也不能发现“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庙堂高官除外,如有哪位江湖高人看出了,请出来指个点、留个言,让大家膜拜下。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 【老五提醒:7.1发票开具新规出台,各界解读纷纷扬扬。会计如临大祸,感觉整个人都不好了,再也不会开发票了。上文说到目前电商、成品油经销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估计是指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不是税控设备开具的,它并非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可以不受16号公告的开票规定限制。

  • 但是,请各位不要忘记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并非通用机打发票独占,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有这种款式,它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82号公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刷有“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根据税总2017年16号公告规定,也必须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不打印购方税号,购方企业就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 如果你说:上文所指“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那么,你可能在打税总的脸,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82号公告都是不久前发布的。

  • 如需学习鉴别发票开具7.1新规,详见下文,请点击链接:《辟谣和指导案例:发票该怎么开,税收分类编码该怎么选》】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老五提醒:上文与汇总开具发票配套使用的“购物清单或小票”仅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千万不要擅自理解,扩大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按规定,还是需税控开具,目前税总没有松口。详见下文,请点击链接:那些年:我们遇到格式不对、内容不全而不得抵扣、扣除的发票----“四、非防伪税控开具的《销货清单》,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写完这些,忽然发现网上很多赞扬此文“拨乱反正”的评论。

我不敢苟同,只能说someone是被舆论绑架了。问答文寥寥数语,搅屎棍越拨越乱,以“人民的名义”阻碍“以票控税”大业。

当初,someone在超过起征点小规模强推税控设备时,舆论哗然。于是someone祭出一件法宝叫做《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现在,静等someone再次祭出《关于再三重申开具发票不得要求个人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呵呵。

“反正”真的谈不上。我语文没学好,反正是看不出它哪里“反正”了,信不信由你,反正我是信了。

如果解读吞吞吐吐、扭扭捏捏、颠三倒四,下一波就是冠名发票的乱象、电商的乱象、还有2018.1.1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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