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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引纠纷 法官释法化干戈

莲花法院 2024-01-06

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并督促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由于该路段正在施工,其未注意被正在施工路段上的石块绊倒,导致车轮滑入路边浅沟,造成刘某多处受伤及三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入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两肺挫伤、血气胸、右肩胛股骨折、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等伤情,经手术治疗好转后出院,经司法鉴定为一处八级等级伤残,一处十级等级伤残,其后刘某将公路施工单位萍乡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该施工单位在明知路段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有缺陷,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应当对其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而导致调解失败,为妥善化解纠纷,在收到案件后主动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和疏导,释明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的过错,通过承办法官分析证据、归纳事实,最终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萍乡某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10万元的相关费用,并督促执行标的如期到位,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道路施工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如何更好地保障施工单位和群众共同的义务。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同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同时,群众也要增强安全意识,经过正在施工的位置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四周情况,更不要在正在施工的场所逗留,若不幸受伤,勿要惊慌失措,要及时报警并向身边群众求助,同时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等关键性证据,为自身维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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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尹小美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二审|敖小凡

三审|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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