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代古墓葬遭盗掘,莲花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14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等11人盗掘古墓葬罪一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1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参加庭审。
案情概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在莲花县路口镇盗掘一处古墓,挖了一个长约7米的横盗洞、深约3米的竖盗洞;在神泉乡盗掘一处古墓,挖了一个深约10多米的竖盗洞。经鉴定,以上古墓属于清、明代古墓,属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被告人周某某等11人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特殊价值的古墓葬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古墓葬对于国家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对于人类认识历史、发现历史、 汲取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影响了文化传承,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如有公民发现此类犯罪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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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樊 璐
编辑|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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