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战争?爱因斯坦与弗洛伊德的对话
1932年7月~9月,经由国际联盟的牵线,爱因斯坦和弗洛伊德,这两位著名的德国籍犹太人,就战争的成因和医治战争的方法进行了公开讨论。
亲爱的弗洛伊德先生:
根据国际联盟智慧合作研究所的提议,我可以邀请一位人士,就任何问题坦诚地交流我们的观点。我希望利用这个好机会,和您探讨目前所有文明共同面对的最顽固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存在使人类摆脱战争幽灵的方法吗?众所周知的是,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这一问题已经攸关文明的兴亡。但尽管如此,所有努力给出解决方案的热情尝试,都以可悲的失败告终。
此外,我还相信,那些专门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的专业人士,对于自己无力解决这一问题的挫败感与日俱增,他们热切希望倾听专注于科学的人士的意见,因为他们能站在较远的距离之外,提供更开阔的见解。就我而言,我思想的目标并不能够深入洞察人类意志与情感的黑暗面。因此,在探讨问题的过程中,我能做的仅仅是澄清争议中的问题,为了得出更清晰的解决方案扫清障碍,使得您能够运用对于人类本能的深厚知识来处理这一问题。对于某些人类的心理障碍,精神科学的门外汉只能模模糊糊地揣测到其存在,却不能理解其相互作用以及难料的变化。我相信,您能够推荐一种政治学以外的教育方法,以此来清除那些精神障碍。
残酷的国家主权
作为一个不受民族主义偏见影响的人,我个人认为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表层:在国际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立法和司法组织,来处理国家间的冲突。每个国家都要遵守这一组织发出的命令,提请它对每一次争端作出决定,毫无保留地接受它的裁决,并采取特别法庭认为执行判决必要的一切措施。
但从一开始,我就遇到了困难。特别法庭是一个人类机构,如果它的力量不足以执行判决的话,就更容易受到来自超司法压力的扭曲。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事实。法律与强力不可避免地总是如影随形,只有当共同体(裁决正是以他们的名义、根据他们的利益发布的)的力量能有效地促使各方尊重司法的理想,司法判决才能接近共同体所需要的理想的司法。但是,目前我们远未能拥有这样一个超国家组织,能够以毋庸置疑的权威作出裁决,并保证绝对执行裁决结果。由此,得出了我的第一公理:追求国际安全,就意味着每个国家需要无条件地放弃行动的自由——即主权——而且,无疑没有任何其他道路能够通往国际安全。
过去十年间,人们为达到这一目的进行了很多真诚的努力,但其失败使得我们不得不坚信,强大的心理因素在发挥作用,妨碍这些努力成功。有些因素不难找到,每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典型特征都是对权力的热切渴望,这使得他们对任何国家主权的限制怀有敌意。另一团体的行动也常常支持着这种政治权力饥饿症,他们的动机纯粹是出于赚钱的经济考虑。我尤其注意到,这一小规模但坚定的团体,主要由对社会条件和制约因素无动于衷的个人组成,他们将战争、武器的制造和贩卖简单地视为增进个人利益、扩张个人影响的机会。
但认识到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只是理解真实事态的第一步。随之而来的就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多数人会因战争而承受损失和痛苦,这一小团体是如何做到扭曲大多数人的意志,令他们为自己的野心服务?一个明显的答案可能是:当前的统治阶级,虽然居于少数地位,但他们掌握了学校和媒体,通常也掌握了教堂,这使得他们能够控制大众的情绪,使他们成为自己的工具。
如何治愈战争狂热
但这一答案并不是充分的。由此会产生下一个问题:这一装置何以运行得如此成功,激起人们狂热的激情,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可能答案只有一个;因为人们内心深处有仇恨和毁灭的欲望。通常情况下,这种激情处于潜伏状态,只有在非常条件下,才会迸发出来。但调动这种激情,使之成为一种集体癫狂的力量,相对而言并不太困难。这里正是我们所考虑问题的症结所在,只有深谙人类本能的专家能解开这一谜题。
在此,我提出我们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否可能控制人类精神的演变,从而抵御仇恨和毁灭的精神疾病?我所考虑的决不只是所谓未开化的大众。经验证明,正是所谓的“知识阶层”最容易产生这种灾难性的集体思维,因为知识分子与质朴的生活没有直接联系,他们只是通过印刷的纸张,接触生活最轻松的人造形式。
总结一下:迄今为止,我讨论的只是国家间的战争,即所谓国际冲突。但我同样担心,侵略性的本能会在其他环境下以其他形式发作。例如内战,早些时候是由宗教狂热引发,如今则是由于社会因素;又比如对少数种族的清洗。我之所以专注于这一人与人之间最典型、最残酷、最极端的冲突形式,是因为这是我们探索阻止一切武装冲突的方法的最佳对象。
我想在您的作品中,我们能够找到关于以上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的答案。但如果您能够用自己的最新发现来展现世界和平的问题,也许会作出全新的开创性贡献。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亲爱的爱因斯坦先生:
您的讨论始于强力与权利的关系,这当然是讨论这一主题很好的切入口。但是,我更愿意用一个更加强硬、生动的词汇来代替“强力”一词:暴力。如今在权利与暴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原则上是依赖暴力解决的,这与动物界的情况完全一样。然而,人类同样容易因为意见不同而产生冲突,这些意见有时是关于最抽象的思想,对于这类冲突,需要另一种全然不同的解决机制。但这种改进只是晚期才出现的。
权利与暴力
先来考虑小型的共同体,在这里,群体的力量决定了所有权归属,以及谁的意志将占据上风。很快,附属物件的力量成为了决定因素,谁的武器更强,或者谁运用武器的技术更高超,谁就能成为胜利者。但冲突的目标并未改变:通过伤害强迫一方退缩。当对手完全丧失行动能力时,也就是被杀死时,冲突能够取得最彻底的胜利。这一过程有两大优点:首先,对手的敌意无法复活;其次,他的下场威慑了其他人采取同样的行动。
此外,对敌人的杀戮也满足了本能的欲望。但其他方面的考虑会抵制杀戮的意愿,这就是当敌人的精神已经溃败,但肉体尚存时,将其作为奴隶驱使。在这里,暴力的表现形式不是杀戮,而是征服。这样的赦免行为出现后,胜利者必须考虑到受害者燃起的复仇欲望,因此,他个人的安全感也部分地丧失了。
因此,在原始社会下,更胜一筹的武力四处横行。我们知道,根据进化论,沿着一条从暴力通往法律的道路,这种状态最终得以修正。但这一道路又从何而来?肯定是出于这样一条真理:一个人的强权可能被许多弱者的联盟打败,即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战胜了蛮力,分散的力量联合起来,对于孤立的巨人取得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将“权利”(即法律)定义为共同体的强力。但这种权利仍然是暴力的一种形式,只要有个体阻挡其道路,就会立刻对他发起攻击,采用的方法相同,达成的结果也别无二致。唯一的区别在于,这种暴力是共享的,而不是个体独占的暴力。
要完成从赤裸裸的暴力向法治的转变,首先必须达到一种心理状态:多数的联盟必须是稳定的、持久的。如果联盟唯一存在的理由就是击败某个傲慢的个体,在这个强权垮台之后,联盟就会作鸟兽散,一无所获。这时,其他人就会利用自己的强权,寻求重建暴力的统治,如此循环将永无终结。因此,人民的联盟必须持久且组织良好;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防止出现反抗;必须建立组织,确保其规则——即法律——被遵守;并保证当法律需要时,能够适时地实施暴力行为。对共同体利益的认可会使一个群体的成员产生兄弟般的团结情绪,真正的力量正是来源于此。
通过将权力转移至较大的联盟,赤裸裸的暴力被镇压了,而这一共同体是由同一情感的成员所构成。既然共同体由一群相同的个体组成,情况就很简单了。群体的法律可以决定个体在何种程度上放弃自己的个人自由以及使用个体力量行使暴力的权利,以保证群体的安全。
但这种联盟只在理论上是可能的,现实的情况总是更加复杂,因为从一开始,群体中的个体在力量上就是不平等的:男人与女人、老人与儿童,由于战争与征服的缘故,很快又分化出胜利者与失败者——即主人与奴隶。从此时起,普通法开始体现力量上的不平等,法律由统治者并为统治者制定,奴隶阶级被赐予较少的权利。这之后,在国邦内部就出现了既导致法律不稳定,又推动立法进步的两个因素。首先,统治阶级的成员试图令自己超越于法律之上;其次,被统治阶级为争取更多的权利而不断斗争,并将成果写成条文,用平等的法律取代原有的缺陷。
共同体之凝聚力
在这种条件下,法律可能缓慢地适应变化了的状态,统治阶级却抵制新的事态,这样就会导致起义和内战,此时法律暂时被搁置,强力再度成为决定力量,直到一个新的法治政权出现。此外还存在着一种完全平静的、推动宪法变革的因素,即共同体中大众的文化演进。这一因素所遵循的规律全然不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在群体内部,当发生利益冲突时,暴力也是无可避免的。在世界历史中,随处可见共同体之间、城市之间、国家之间、种族之间、部落之间、王国之间不断的冲突,几乎所有的冲突都是通过战争的煎熬得以解决。战争的结果总是征服与掠夺,以及失败者的垮台。对这些扩张战争无法作出全面的评判。有些战争,如蒙古人与突厥人之战,导致了彻底的灾难;而有些则推动了暴力向法律的转型,因为它们塑造了规模更大的单元,限制了暴力的滥用,并建立了新的政权解决一切争议。罗马的征服就将罗马治下的和平延伸到了地中海沿岸。法兰西国王们的征服欲望塑造了全新的和平、统一、繁荣的法国。
尽管听起来很矛盾,但我们得承认,战争有可能铺平通往我们所渴求的、牢固的和平之路,因为正是战争塑造了庞大的帝国,在其疆域内,通过强有力的中央权威禁止一切战争。但实际上,我们很少获得这样的结果,因为,作为胜利果实的统治总是不能长久的,新形成的单元很快又会分崩离析,原因就在于,在由暴力锻造成一体的各部分之间,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凝聚力。迄今为止,征服形成的聚合体尽管庞大,总归有限,其内部的争议只能依靠武力解决。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所有这些军事行为的唯一结果就是,他们必须面对的不再只是经常性的小规模战争,而是频率虽低、但破坏性更强的大战。
考察今日世界,这一结论同样适用。只有一种方法能够确定结束战争,这就是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中央控制机构,该机构对所有利益冲突拥有最终发言权。为此,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最高司法法院;其次需要适当的执行力量。除非第二个条件得以满足,最高司法法院的建立只能是徒劳。显然,国际联盟满足了第一个条件,但第二个条件是缺失的。除非成员国提供,国联并无可以支配的力量。
共同体形成凝聚力依靠的是两种因素,暴力强迫和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用术语说就是身份认同)。当其中之一失效时,另一种也许仍能维系群体的团结。显然,只有当这种情感是人们共享,且深植于心时,才能发挥出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测量这种情绪的效力。历史告诉我们,这种情绪有时是有效的,例如泛希腊的概念。希腊人之于野蛮邻邦的优越感——体现于近邻同盟、神示所和奥运会中——就强大到足以以人道的方式化解希腊人之间的冲突。相反,文艺复兴时期基督教尽管依然享有巨大的权威,却无力再阻止大大小小的基督教国家向奥斯曼苏丹提供援助。在我们的时代,我们同样无法找到具有如此毋庸置疑威信的信念。如今在每个国家最为高涨的民族主义思想,显然起到的完全是相反的作用。有些人认为,也许布尔什维克的思想能够终结战争,但这样的目标是遥不可及的,也许只有经过一连串血腥的内战之后才能达到。在目前的情况下,或许所有用理念的力量取代残酷暴力的努力都是注定要失败的。如果我们无视现实,不承认权利建立在残酷暴力的基础之上,并且依赖暴力的维护,我们的逻辑就会出问题。
爱的本能与死的本能
您对人类如此易于被战争狂热所感染惊奇,您并且推测人类具有仇恨和毁灭的本能,我对此完全赞同。我们假设人类的本能有两种,一种是保存与统一的本能,我们称之为“厄洛斯”;另一种是毁灭与杀戮的本能。这也就是爱与恨的理论形式。
但我们在处理善与恶的概念时不能操之过急。这两种本能互相是不可或缺的,生命中所有的现象都由这两种本能的或对立、或和谐的行为触发。每种本能都不能单独发生作用,总是结伴而行,而对立的本能常常会改变行动的目标,有时甚至是达到目标的先决条件。例如自我保存的本能当然具有厄洛斯性质,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采取侵略性的行动。同样,针对某个对象的爱的本能,如果真要实现对对象的占有,就必须加入贪婪的本能。
观察表明,我们不可能压制人类的侵略性趋势。有人说,在地球的某些幸福角落,大自然给予了人类需要的一切,那里的人们并不知道侵略或强制。我并不相信这种说法。布尔什维克们希望通过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和强制人与人的平等来消除侵略性,我也不认为这是可行的。在他们忙于战事时,对外敌的同仇敌忾正是他们凝聚起来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讨论的不是彻底压制人类的侵略性本能,而是通过非战争的渠道将它发泄出来。从对于本能的讨论中,我们也许能够推导出一种消除战争的间接方法。如果说战争倾向源于毁灭性本能,那我们就可以用它的对立面,厄洛斯,来对付它。一切能够连接人类情感的情绪都可以作为战争解毒剂。
很难判断,我们还要等待多久,其他人才会转变为和平主义者。但我们的希望,即人类的文化发展趋势与对未来战争形式的恐惧使得战争的终结指日可待,也许并不只是空想。同时我们还可以期望,促使文化发展的同一原因,也会阻止战争发生。
致以最真诚的祝福!如果我的发现令您感到失望,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