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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作为人民法院公共服务产品,凝聚了所有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和智慧,既是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见证。为展现重庆法院过去一年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的成绩,现将《重庆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

马忠典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关键词:涉恶犯罪 村霸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0年,马忠典等人打着“资源整合”的幌子,利用原奉节县兴隆镇政府安监办主任等人职权,以“开会”为名,以关停取缔相威胁,多次强迫多名非法采矿业主缴纳“挂靠费”,“许可”多名新采矿业主交费后进行无证采矿,向缴纳“挂靠费”的非法采矿业主出售爆炸物,攫取非法利益40余万元,垄断了兴隆镇及周边地区石灰石开采行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扰乱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马忠典为首要分子,余彬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0年9月,马忠典与李兴刚等人结拜为异姓兄弟,在兴隆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行贿、随意殴打、欺辱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为获取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以壮大集团实力,马忠典等人以承诺好处等违法手段拉票,马忠典获取兴隆镇安淌村村主任职务,后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时任村支部书记落选,让关系人当选并安排人员到村委工作;2016年,马忠典通过伪造候选人推荐表、威胁、强迫社长帮忙拉票、向时任兴隆镇人大主席行贿获得帮助等方式“当选”奉节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为获得包庇,收买公职人员,在当地形成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多名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或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或因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未得到依法处理,严重扰乱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马忠典为首要分子,李兴刚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裁判结果

马忠典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选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75万元;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刑。


典型意义

“村霸”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基层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马忠典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威胁等手段非法垄断奉节县兴隆镇及周边石灰石资源,为巩固势力与他人结拜异姓兄弟,通过操纵选举把持村务,谋取人大代表身份妄图参政议政,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撑腰壮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危害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当地村基层党组织、村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弱化,造成十分恶劣影响,是典型的“村霸”黑恶势力。重庆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基层建设薄弱环节发送司法建议助力相关部门堵塞漏洞,有效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巩固了基层政权建设,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


2

王福清受贿案


关键词:受贿 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03年底至2017年,王福清先后利用担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副书记、渝中区化龙桥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重庆市地产集团副董事长、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提高拆迁补偿金、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8名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86.2217万元(其中未遂8818.7175万元),另获得受贿款投资孳息或资金使用利息共计155.295万元。2018年4月11日,王福清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王福清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1.3亿余元、美元1000元,对相关涉案证券账户资产予以冻结。


裁判结果

王福清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王福清长期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重要领导职务,与不法商人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请托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数额达1.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是重庆市近年来审理的受贿案件中受贿金额较大的案件之一。王福清的行为严重败坏党风政纪、触犯国家法律,其在退休后被查处,表明退休并不等于“平安着陆”、退休并不是贪污腐败的“护身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有腐必反、有案必查的零容忍态度。


3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双城经济  融资租赁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兴公司”)与被告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友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成都友邦公司将一批设备出售给重庆国兴公司,重庆国兴公司再将该设备出租给成都友邦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按月支付租金。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等为成都友邦公司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以87套商业用房为成都友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重庆国兴公司向成都友邦公司支付4800万元后取得前述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将该设备租给成都友邦公司。成都友邦公司自2019年11月起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友邦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3376090.54元,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重庆国兴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成都友邦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等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帐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获悉保证人企业系债务人成都友邦公司的关联企业,并且债务人及保证人现正与其他企业积极商洽融资事宜。为依法平等保护川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双方合作关系不破裂,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法院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重庆国兴公司当即申请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保证人及保证人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保全、善用调解,促进川渝两地民营企业协商共赢,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7家川渝民营企业及8个民营企业家,诉讼标的额近5000万元,法院如果简单裁判可能导致债务人企业及保证人企业正在洽谈的商业融资项目搁置,进而影响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经营发展。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前提下,精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债权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申请解除对债务人及保证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既为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融资成功创造有利条件,又为双方下一步合作发展预留空间,实现各方共赢,有力助推民营企业深度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4

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关键词:电子商业汇票  提示付款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日,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销售公司)作为出票人,向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丰顺公司)开具一张可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万元,承兑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财务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1月2日。在该票据承兑信息栏处记载如下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8年7月2日”。随后,案涉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最终持票人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雷选煤公司)。2018年12月28日,芬雷选煤公司提示付款后,该汇票“付款或拒付”一栏载明“同意签收”,“付款或拒付日期”一栏载明“2019年1月2日”。汇票票据状态显示“结束已结清”。因案涉汇票未得到实际付款,芬雷选煤公司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之诉。审理中,力帆财务公司认可其至今尚未实际履行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力帆财务公司、力帆销售公司、力帆丰顺公司、陕西煤运黄陵分公司等向芬雷选煤公司支付汇票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的关联诉讼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与传统纸质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等特点。本案基于电子商业汇票上述特点,确认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为可具有持续性,认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行为在承兑人不做拒绝付款操作的情况下,汇票到期后发生到期日提示付款效力。司法实践中涉电子商业汇票的典型案例较少,该案裁判规则对电子商业汇票案件正确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促进了裁判规则的明确和统一,推动了涉力帆系企业近千件票据纠纷案件的顺利审理,为企业重整提供了重要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企业集团重整  程序合并  联合投资人


基本案情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是我国首个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是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集团性跨国民营企业。力帆股份曾取得辉煌成就,是重庆乃至全国民营企业的一面旗帜。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主营摩托车、通用机业务大幅萎缩,汽车业务基本停止经营;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企业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2020年6月29日,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破产重整。2020年7月9日,债权人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别申请对力帆股份的十家全资公司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2020年8月,法院依法受理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系列重整案。2020年11月25日,力帆股份债权人会议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10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1月30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力帆股份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重整案。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法院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以新发展理念为引导,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民营企业涅槃重生。在尊重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的重整进行程序合并、协调审理,统筹利用上市公司转增股票,综合化解企业集团风险,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整体运营价值。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创新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模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形成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整,为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构建智能换电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脱困重生。


6

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案


关键词:铁路提单  背书转让


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第三人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公司)、第三人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英飒公司从境外进口货物,以铁路提单作为结算方式项下的单证及提货凭证;中外运公司接受英飒公司委托为货物进口提供全程一体化货运代理服务,其在接收进口货物时向境外供应商签发铁路提单,并保证向铁路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该单证系无争议地排他性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其后,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进口货物并签发铁路提单。该铁路提单托运人为境外出口商,指示人为物流金融公司,通知人为英飒公司;签发地点为德国杜伦。该铁路提单载明“除非另有说明,已接收如下所述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依照本提单条款的规定:(1)负责履行或设法履行货物从接管地至本提单指定的交付地的全程运输及(2)承担本提单所规定的运输责任。提取货物时应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接受本提单者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及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第三人英飒公司与原告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签订《IMSA车辆销售合同》后,将经出口商和物流金融公司背书的铁路提单交付给孚骐公司。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被拒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并由中外运公司交付货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孚骐公司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中外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孚骐公司交付铁路提单项下的车辆。


典型意义

铁路提单是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中签发,以满足陆上贸易融资需求,提升陆上贸易交易效率的创新单证,是“一带一路”陆上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实践产物。作为产生于中欧班列(重庆)运行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交付铁路提单的效力在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中均未有直接的规定。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创新性认定铁路提单背书转让效力,对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予以肯定与支持,既依法支持了商业实践创新,又契合陆上贸易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有利于铁路提单相关商业模式的复制推广和风险防范,对助推国际陆上贸易规则建立、促进陆上运输贸易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亦入选《中国审判》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7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侵权  虚假刷量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和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共同运营腾讯旗下“天天快报”“腾讯视频”等网络服务平台。被告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网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谭旺系数推网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国家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信息显示,两被告搭建了www.qiehy.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y.com“全媒体代刷网”等网站。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开展代理服务,针对原告网站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者服务,代为接受客户的虚假刷量订单,以供专门从事虚假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为受托信息虚假提高点击量,从中牟取中间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其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破坏了互联网竞争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法制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数推网络公司和被告谭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直接适用该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四)项)裁判的案件。该案裁判认为即使经营者未直接实施虚假刷量行为,但其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也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该裁判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情形的具体例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该裁判有力打击了网络“灰黑产”乱象,也是人民法院助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8

黄宇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登记案


 关键词:契税征缴  不动产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黄宇与其姐黄永签订《赠与协议》,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赠与给黄永。随后,双方向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向双方出具了案涉房屋的《登记信息查询情况(渝中区)》并告知:在渝中区范围内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二手住房交易,实行先受理权属登记后申报税收的程序,即申请人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领取受理单后再向地税部门申报税收,如申报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已通过核准登记流程记载于登记簿,则不能办理退件手续。2017年7月4日,黄宇、黄永就案涉房屋交易向渝中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税务所进行了税务申报,该税务所为双方核定了交易案涉房屋的计税价格并发出核税《通知书》,黄宇、黄永随后向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递交了登记申请。同日,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对了申请双方的身份情况,收取了核税《通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赠与协议》等登记材料后,对双方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了《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已受理该业务,请其在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之后由领取人持本受理单及身份证件来受理大厅完清税费后领取权属证书或证明。2017年7月5日,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查认为案涉房屋无限制登记情况,赠与合同等手续齐备,同意作房屋赠与登记,发给黄永不动产权证,并于同年7月15日完成转移登记事项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此后,黄宇、黄永一直未缴纳相关税费,亦未申请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因机构改革,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组建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宇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其未缴纳契税情况下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并且其与黄永已经解除赠与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宇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支持“放管服”改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秩序的典型案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基于简化登记流程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传统的先缴税再办证的转移登记办理流程改革为缴纳契税与登记办理同时进行,交易当事人最后凭缴税依据领取房产证的登记流程,正常情况下可实现既完成交易登记又完清交易税费的目的,没有违背契税征缴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本案通过对契税征缴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说理,释明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施“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办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依法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采取的便民措施,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放管服”改革的支持和不动产交易安全秩序的保护,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智慧与保障。


9

黄建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非法捕猎   野生动物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建明从他人处获得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2018年购买一支射钉枪及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并将射钉枪改造为猎枪用于捕杀野生动物。2019年5月至11月,黄建明利用其改装的射钉枪在东印山猎捕4只(1只已被煮食)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动物。11月13日黄建明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快排”气枪1支、“突鹰”气枪1支、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1支、瞄准镜1个、钢珠94颗、射钉弹86颗,并从其亲属处查获黄建明猎杀的3只疑似果子狸。经鉴定,3支疑似枪支均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其中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3只疑似果子狸中有1只为小灵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2只为花面狸(俗称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黄建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动物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亦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用野生动物还会产生严重的公共卫生风险。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对非法猎捕杀害并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本案宣判后,被新华社、人民网、新华网、澎湃新闻、新浪新闻、《人民法院报》《重庆日报》等报社、网站、微信、微博等数十家新闻媒体报道,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公益诉讼 技改抵扣


基本案情

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展公司)、被告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煌公司)、被告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2015年4月,鹏展公司分别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鹏展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向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出售工业盐酸,并负责回收瑜煌公司、顺泰公司使用后的废盐酸。2015年7月开始,鹏展公司将废盐酸从瑜煌公司、顺泰公司运回后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为6479360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瑜煌公司、顺泰公司、鹏展公司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6479360元和鉴定费5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鹏展公司赔偿因非法排放废盐酸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共6484360元并支付至指定的司法生态修复费专款账户。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对鹏展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分别承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在提供有效担保后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赔偿金;如果瑜煌公司、顺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实施技术改造,符合相关要求后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项时申请抵扣。鹏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顺泰公司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致使长江支流受到污染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同时,法院充分发挥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司法功能,允许企业在两年时间内分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明确企业在已完全履行法律设定的强制性环境保护义务基础进行技术改造可以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范了技改抵扣的适用条件,最大限度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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