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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一周年 这些案例与你息息相关

重庆日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10-06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市普法办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重庆日报记者从此次普法活动中,梳理出部分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遛狗不拴绳、未办证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3月19日,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沿南川区大观镇至木凉镇方向行驶,途中将杨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杨某当即报警,交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参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和宋某共同赔偿杨某4000元(保险公司赔付2100,宋某自行赔付1900)的调解合意。


后来,宋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拒绝履行之前已经达成的口头约定。杨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诺的4000元。


法官刘小彬向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并未办理狗证,无法证明狗系杨某合法财产,且原告方除了证人证言外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宠物狗的价值。再次,杨某遛狗并未系狗绳,未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此外,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车辆存在违章的情况。


最终,经过调解,被告宋某同意自愿当场支付原告杨某2100元作为宠物狗死亡的补偿。


法官说法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营造一个文明养狗的新风尚,另一方面更是要各位爱狗人士注意,在任何场合下都要按照规定更加谨慎地履行好看管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



全职太太离婚 获经济补偿金12万


日前,北碚区法院柳荫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原来,本案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夫妻关系愈发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


为此,法院综合考虑了2015-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最终,法官释法析理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婚姻法》中“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未出生胎儿保留其财产权利份额


近日,綦江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该案不同于一般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是前一个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的延续。法官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去年10月,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受害人张某在国道353线永新镇境内公路边行州走时,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擦挂死亡。经綦江区交警支队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在A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而张某的父母健在,其妻子李某身怀六甲。


今年3月,李某腹中的胎儿降生,取名小刚。为此,李某及其公婆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和A保险公司赔偿小刚的抚养费等损失。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主持几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和A保险公司赔偿小刚的抚养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该案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李五依据民法典的立法草案提出了保留胎儿份额的请求,法院在之后的民事诉讼调解中,援引了民法典生效之后的明文规定,使胎儿的财产份额得以保留,婴儿小刚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主张。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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