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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开卷考试是法学生更好、更灵活有效的考试方式

车浩 刑法权威解读 2022-08-01
来源:《车浩的刑法题》后记。“法律路上”,分享法律路上的所见所闻所思,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法律路上”订阅,法律路上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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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的“刑法分论”课程已经结束,与同学们半年的相处很愉快。在课间答疑和教学网上的讨论中,一些同学的好学敏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也相信,即使在那些从未提问或发言的同学中,也一定隐藏着大量对刑法有兴趣同时也颇有心得的“学霸”和“学神”。作为老师,对此感到非常欣慰。

期末考试后,有同学表示这种考试方式很酷,也有同学向我表达了困惑。此外,关于期中试题,曾有同学提醒我留意网上的各种议论。对于一些关注点集中在剧情上的褒贬,我只能苦笑对之。我们是法学院,考的是刑法,无论编什么样的剧情,都是作为手段服务于考查刑法知识的目的。


也有些议论认为剧情不错但是题目简单,我也只能苦笑。以期中考试“甲的一生”为例,题目其实不简单。能回答出所涉罪名,只是达到最初级的、获取及格分数的标准;题目中所隐藏的几个深层的知识点,以北大法学院11级本科生的答题情况来看,全班同学尚无一人全部答出。至于期末考题“甲的一生前传”,考点量和难度更是比期中考试题目翻了一倍。当然,或许其他院校或司考班的学生中另有高手,能够轻松地秒杀也未可知。可能吗?也许吧。

对于法律专业来说,开卷考案例可能是更好的、更灵活有效的考试方式,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

网上的议论可以不顾,但我必须要向各位修“刑法分论”并参加考试的同学认真说明的是,老师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种出题方式来考大家?难道真的是当编剧写小说上瘾了吗?非也。这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有很多考虑。首先,为什么不考概念题或简答题?我不太愿意。因为那样只能以闭卷的方式考查,而以刑法分论这么大容量的内容来要求同学们刷夜背考点,不但是为难大家,而且考查的也只能是记忆力和备考者的运气而已。


而且我一向认为,任何闭卷考试,都只是在找不到更好的开卷考查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所要处理的材料和信息更新不穷、瞬间万变,关键不是他记住了什么或者面对客户背出了什么,而是他懂得如何运用法律资源来解决问题。因此,对于法律专业来说,开卷考案例可能是更好的、更灵活有效的考试方式,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


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所考的案例,必须能够胜任考查任务。如果所考的案例,翻开法典、教科书或讲义就应声而解,那这种案例考查还不如闭卷考背概念算了。这就涉及要出什么样的案例的问题。


我一直认为,本科生大班必修课的学习,重在掌握刑法知识的体系性;而研究生专业课的学习,则是在前述基础上,加大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论纵深。因此,本科生的案例题与研究生的案例题必然是不同的:前者重在考查学生对于整个刑法分则的体系性了解;后者则主要考查学生对一些重点罪名的重要争点是否掌握。

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在几十本、数万页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问题,再寻求解决之道。

当然,作为老师,自然乐于见到同学对于刑法问题有进一步的思考和兴趣。因此,所出的案例,最好既能在鸟瞰的层面考查体系性知识,以此作为中等水平的尺度,同时,也要埋伏一些更深的考查要点,留给那些想要更高分数的人。


而这就不是出几个零散的小案例所能实现的目标了。的确,以往流行的案例题考查方式,题干大多几行字,最多不会超过半页纸。但是这种小案例的弊端也是显见的。


一来,只能考几个有限的罪名,难以考查出前述所提及的对整个分则的体系性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来,这种案例的考点非常明显,提问内容清楚无比,只要针对问题作答就是了。可事实上,比回答问题更重要的能力,是发现问题。现实中,没有人会把一份杂乱繁复的法律材料或者案件事实,加工剪裁成教学小案例的形式,归纳为好几个问题送到你面前来寻求答案的。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在几十本、数万页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问题,再寻求解决之道。


因此,习惯于“提问——回答”式的应试教育的人,一定要清醒过来。如果有同学告诉我说,你面对两页纸的题目,看不出其中隐藏着哪些问题,分不清哪些是重要问题和不重要的问题,规划不好重要问题的答题时间和不重要问题的答题时间,那么,我只能说,这场考试对你,已经部分地显示出评价的功能和效果了。

没有人会为你指明哪些是重点和关键,也没有人总在你身边告诉你哪些是你要珍惜的东西。若你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分清轻重,懂得取舍,对不起,考试时间到了,人生旅途也已到站。你输了。

一直以来,同学们可能习惯了传统的考卷,其中,5分概念题、10分简答题、15分案例题和20分论述题层次分明,出题者给答题者指出了重点,也安排好了答题时间。可是,习惯了这样应试的同学,走上社会后可能会感到茫然。因为无论在工作上还是人生中,都不会再有人给他出这种划好范围、指明分数、分配好答题时间的考题了。甚至,一些始终调整不过来的茫然者,只能又继续去报名参加各种考试来寻找自信了。


所以,我想给大家出一些能够规避上述缺点的题目。在“甲的一生”中,有10多个考点,在“甲的一生前传”中,有近30个考点,它们都混杂在一堆剧情里。有些考点两句话即回答完毕,分数也只有一两分;有些考点可能需要你大书特书,分数有六七分;但这些都未说明,需要你自己去判断。其实,真实的法律业务,包括人生,也是如此。没有人会为你指明哪些是重点和关键,也没有人总在你身边告诉你哪些是你要珍惜的东西。若你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分清轻重,懂得取舍,对不起,考试时间到了,人生旅途也已到站。你输了。


也许有的同学看到这里会有一点点小郁闷。其实也没什么,用一场学校里考试的小挫败,换早一点认清世界的真相,很值得。那些考分不高的同学,往往是由于花了很多时间在不值得讨论因而也没有太高分值的考点上,现在你切身体悟到了这一点,以后你就会明白,人生跟考试时间一样,四个小时看似很长,其实苦短,所以你要分清轻重,别再耗费时间和感情去从事一些不值得投入的事情(或者爱上一个不值得爱的人),等等。不然,那个结局会比考低分悲惨得多。(当然,很快你们就会看到了,老师希望借此让大家切身体会这个道理就行了,至于给的分数,还是很仁慈的。)


此外,追下去的疑问可能还有,就算是出一个能够考查体系性知识和发现问题能力的大案例,有没有必要非要编那么凶残狗血的剧情呢?那么追求故事性,会不会喧宾夺主呢?这到底是刑法题还是编剧题呢?其实,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一直想向大家讲但是没有机会说的,如今,就写在这里作为这半年相处的临别赠言吧。

开卷考案例之所以可取,是因为“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可对于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教育而言,学好法条、理论以及涵摄技术只是一半而已。

我在前面说,开卷考案例之所以可取,是因为“它最能检验一个人是否学好了法条和理论,以及是否懂得如何将法条和理论用于涵摄案例事实”,这话没错。可是,对于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教育而言,特别是对于刑法的学习来说,学好法条、理论以及涵摄技术仍然是不完整的,那只是一半而已。这一半只是教会了你作为职业者的技术,那么,剩下的那一半是什么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先来回顾一下刑法学史上那场最著名的“学派之争”。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法学说史上曾经出现过一次最重要的、甚至可能唯一够分量的“学派之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旧派与新派之争,也称为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争。旧派中的代表人物包括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等。这一派的理论原点是,人有自由意志,因此能够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相对应的,刑罚的目的在于给予这个自由决定犯罪的人以报应,同时,威慑那些能够自由决定的人不要犯罪。


在方法论上,既然每个人都是意思自由的主体,都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因此,无论是张三杀人,还是李四杀人,在刑法上都被抽象成一个面目一致的行为人A在杀人。为了实现法治国的罪刑法定理想,避免法官罪刑擅断,古典学派要求司法者和解释者只关心抽象的A犯了什么罪,而不需要考虑具体的张三、李四或王五为什么犯罪。这就是方法论上所说的“抽象人”。我们通常所讲的“行为刑法”,就是以“抽象人”为基础,引入“科学”的视角,将行为视作一种客观对象,设计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来逐层解剖每一个犯罪行为。


我们今天在课堂上所讲的三阶层也好,四要件也罢,以及刑法教科书上的各种知识,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古典学派的传承,都主要是在用一种科学和逻辑的眼光,不断发展各种解释观点,完善刑法理论的体系性,提升刑法学的技术含量。我在试题里面设计了近30个考点,对这些考点的理解和回答,都是在考旧派传统的刑法理论。


与之相对,19世纪末期的欧洲,出现了另外一批惊世骇俗的人物。这些人鄙夷旧派的观点,认为那些只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理论,都是书斋里的逻辑推演,面对社会变革中犯罪急剧增长的情况根本无能为力。于是,这些思想家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的个性以及这些人为什么会犯罪问题上。这被称为是刑法学的近代学派,或称新派。代表人物包括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等。龙勃罗梭从人类学、遗传学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原因,着眼于犯罪人的身体特征特别是头盖骨的特征,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则认为,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那只是一个纯粹的幻想和假设,人的行为都是人格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犯罪人绝不是面目整齐划一的、无差别的“抽象人”,而是一个个具有鲜活个性特征的“具体人”,他们的人格和犯罪原因相差迥异。


在新派学者眼中,一个人犯罪并不是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和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是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原因中包括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也包括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密度、人种差异、政治、教育、宗教、风俗习惯等。其中,社会环境被认为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恶性,从而导致犯罪。


依照新派学者的思路,会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们不能只关注针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因为那无助于减少犯罪;相反,更应当关注犯罪人,关注这些人犯罪的原因,由此改变引起犯罪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减少犯罪。第二,刑罚不应当是冷酷无情、以血还血的报应,因为报应对于一个意思决定不自由的人来说,既不正义,也不可能有威慑的效果。刑罚的目的应当在于教育和改造,因为那个受到外部各种因素影响而犯罪的人,他本身也是一个不幸的人。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对抗,本来一开始被认为是在刑法学内部的争论,但是到最后,这种学派之争由于基本假设、价值观念和方法论上的根本对立,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研究“范式”,再企图用一门学科的基本性质来规定两者,已经非常困难。“一山难容二虎”,分家势在必行。近代意义上的犯罪学犹如冲突天庭管制的齐天大圣,从刑法学中脱胎而出,从此自立山头,与刑法学渐行渐远(在欧洲,犯罪学还算是法学院的课程;在美国,则被划入社会学领域)。而刑法学经此学派之争,重新回到旧派的轨道(被称为后期旧派),龟缩为规范法学,研究对象只集中在对行为的法律解释,研究方法主要是教义学分析。从此,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划地为营,不再开战,也几乎老死不相往来。


在今天国内的法学院和法学界,规范性的刑法学属于显学,而犯罪学地位边缘。一方面,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没有并入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一直鲜见原创性的思想,同时,在缺乏雄厚的人力、财力支持的情况下,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也很难取得成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对新派思想不以为然,觉得那不过就是人文主义的闷骚,根本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有古典学派中那种条分缕析、精细入微、具有逻辑性和雄辩性的体系性论述,才算得上有智力挑战和技术含量的学问。在对待犯罪的问题上,专业人士应当只关心“法律问题”,只需要客观冷静地分析抽象人A的行为是否满足不法和责任,这种体系性检验的工作,才是专业范儿。总之,不掺杂情感的技术分析,才是好的分析;越冷酷,越酷。


规范刑法学的“技术流”之路没有错。尤其是对于一个司法权限不清晰、定罪量刑技术还非常粗糙的国家来说,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理论的精准化,才谈得上人权保障的理想,因此,体系性和技术问题,怎样强调都不为过。这学期,我们在课堂上和教学网的讨论版上,都是围绕着刑法学的各种理论问题,从技术层面讨论种种观点。

一个希望为这个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人,不仅仅是要完成准确惩罚犯罪行为的技术任务,同时,他也能够看到并努力改变引起这种不幸的外部原因,最终减少人们的不幸

不过,我始终认为,近代学派的思想有其独特的重要价值。一个理想的法律人,他不能只是一个技术娴熟的法律工匠,也不能是一个仅凭着精湛的专业技能来冷静分析案件的机器。就如同缺乏医者父母心的医生,即使技术再好,也不能成为一个“大医”一样,面对各种犯罪,法律人也不能只是关注法律本身,却对案件中的“人”漠视无睹。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


他应该懂得,冷漠和仇视只会带来更多的仇恨。他会时刻提醒自己,在每一起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不幸的,一个希望为这个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人,不仅仅是要完成准确惩罚犯罪行为的技术任务,同时,他也能够看到并努力改变引起这种不幸的外部原因,最终减少人们的不幸。在这一点上,近代学派(新派)的思想能够给人以提醒和启迪,甚至可以修补古典学派可能导致的过度沉迷于技术化的弊端。


我从来不怀疑北大学生的理想主义情怀。但是,很多事情,可能需要随着自身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才会有切身的体悟。在课堂上,老师能够传授的,更多的还是规范法学的技术问题。但是,我特别想提醒大家的是,除了走好古典学派的技术之路外,新派的思想也应当重视。我们平时所分析的甲、乙、丙、丁或A、B、C、D,并不是虚拟的抽象人,也不是哈哈一乐的对象,更不是被当做标本来解剖的客体。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只是有时候被命运所戏,卷入到了偶然的漩涡中,成为被害人,或者犯罪人。


可是,用什么方式来说明并且让大家永远记住这一点呢?空泛的说教是没有效果的。我想,如果能通过把一些犯罪的典型桥段,编成一个有剧情的小故事,再经过四个小时的紧张考试,绝大多数人都会印象深刻。这样,既达到了考核法律技术的目的,也起到了加深人文感情的效果。再过一些年,你差不多忘记了刑法中的具体条文或重要观点,但是,可能会记得这两次考试,会记得“甲的一生”及“甲的一生前传”中那些悲剧人物的大致形象。


那时,你肯定已经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律师,或者是法官,老师已经没有能力再教你什么了。在你面对浩繁琐碎的卷宗材料时,相信你已经掌握了刑法分则考试中曾逼迫你锻炼的权衡轻重、提取关键的能力,当然,那时你也必然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处理问题。但是,我还奢望的是,在你作为刑辩律师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当你作为死刑复核法官决定一个犯罪人的生死时,如果还能依稀想起当年考试中出现过的悲剧人物,由此让你在辩护时多一点耐心,在核准死刑时多一点斟酌,那么这两次考试就是有意义的。


作为老师,夫复何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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