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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德公告 | 香港法院对于基于仲裁协议中止香港法院程序的讼费命令的最新判例

ReedSmith礼德 ReedSmith礼德 2023-08-25

内容摘要

按照香港法院的惯例,在原告违反仲裁协议启动法院程序而被驳回的情况下,原告一般都需要按照弥偿基准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然而,在L v M [2021] HKCFI 3206[2021] HKCFI 2829一案中,香港法院仅要求原告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百分之五十的相关诉讼费用。本文探讨香港法院给出该特殊讼费命令的原因和相关事实情况。

[2021] HKCFI 3206

[2021] HKCFI 2829


事实概述


原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提起诉讼,指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违反债券(“债券”),另指称第二被告违反建筑合同(“合同”),并要求相关被告赔偿损失。第二被告根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申请中止法院程序(“中止申请”),并要求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针对第一被告的诉讼也应该被中止。


有关中止法院程序申请的判决和相关暂准讼费命令


在听取双方陈词后,陈美兰法官(“法官”)判定,由于仲裁协议中明确地涵盖了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而且债券属于第一被告对于第二被告在合同下的责任所签署的担保,因此法官判令同时中止针对第一和第二被告的法院程序。法官也给出暂准讼费命令,要求原告按照普通基准赔偿第二被告与中止申请相关的诉讼费用。


更改暂准讼费命令的申请


原告与第二被告同时申请更改诉讼费用的暂准命令。原告主张双方应各自承担产生的诉讼费用,而第二被告则申请相关诉讼费用按照弥偿基准评估。


法官最终判定原告应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第二被告的百分之五十的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 法官澄清在暂准讼费命令中,其没有要求原告按弥偿基准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理由是中止申请不仅包括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的仲裁协议所涵盖的合同项下的索赔,也包括了原告针对第一被告的仲裁条款不涵盖的基于债券所提出的索赔。因此,法官没有按照惯例给出原告需要根据弥偿基准承担诉讼费用的命令。


  2. 由于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是否中止他们之间的法院程序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存在任何支持原告需要以弥偿基准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的特殊情况或基础。此外,第二被告仅在开庭的前一天才递交第一被告所签发的承诺书,其中第一被告承诺将履行任何针对第二被告的合同责任所出具的仲裁裁决(“承诺书”),而该承诺书为法官最终决定中止针对第一被告的法院程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3. 香港法院的相关案例明确说明,在仲裁协议表面上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仲裁协议中止法庭程序。因此,第二被告没有必要就相关纠纷的细节提交证据,而法庭在审理中止申请时也忽略了其中大部分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不需要承担与该不必要的证据相关的诉讼费用。再者,第二被告对于其递交承诺书的延误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4. 综合上述情况,法官认为原告只应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第二被告的百分之五十的诉讼费用。


结语

本判例进一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在原告违反仲裁协议启动法院程序而被驳回的情况下,香港法院都会要求原告按照弥偿基准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但是,香港法庭会根据个别情况给出不同的讼费命令或对相关诉讼费用予以减扣。在本案中,由于相关中止申请包括了基于仲裁协议和非基于仲裁协议的部分,因此香港法院认为不适合要求原告按照弥偿基准承担相关法律费用。香港法院也明确说明,原告不需要承担第二被告的准备不必要的证据而产生的费用。本案说明香港法院会灵活处理与诉讼费用相关的责任问题,并会在考虑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后给出适当的讼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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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连君(Lianju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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