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德公告 | 香港法院因缺乏争议而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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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香港原讼法庭在CMB v. Fund & others [2023] HKCFI 760一案中撤销了仲裁裁决(裁决)中受质疑的部分,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可以赋予仲裁员管辖权的争议。
背景
进行仲裁需要当事人同意。仲裁当事人通常会签署协议,将基于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换言之,除非当事人之间出现争议,否则在此之前不会产生仲裁的权利。
案情总结
根据CMB、Fund与Cattle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CMB同意投资某公司。L与X分别代表Fund与Cattle处理与CMB的生意往来。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约定在ICC进行仲裁。L与X并非协议当事人。
2020年6月5日,CMB在香港法院针对L、X与另一经理顾问(Management,合称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诉讼),但CMB并没有将Fund或Cattle列为被告。CMB的主张包括,被告向CMB作出欺诈性失实陈述,并且以非法手段合谋欺诈CMB。
2020年7月3日,Fund、Cattle、Management、L与X(申请人)在香港针对CMB启动ICC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人寻求的救济包括禁诉令,即要求CMB终止或撤回法院诉讼,申请人同时申请仲裁员确认CMB展开法院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协议内的仲裁协议,以及申请人对CMB在法院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没有责任。
在仲裁程序的答辩中,CMB指出Management、L、X与CMB之间并无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员没有管辖权。更重要的是,CMB与Fund及Cattle之间并不存在实际争议。
2022年3月10日,仲裁员颁布裁决,裁定由于L、X 及Management并非协议当事人,仲裁员并无管辖权颁布禁诉令以限制相关法院诉讼,同时CMB提起法院诉讼并不构成违反仲裁协议。
仲裁员亦裁定“在Fund与Cattle申请确认其本身并无责任的前提下”,其对于Fund与Cattle有管辖权。仲裁员作出以下宣告(“宣告”):Fund与Cattle就协议产生的指控(此为法院诉讼的争议事项)对CMB并无责任,针对Fund与Cattle作出的指控均为错误的。
CMB申请撤销裁决内的上述宣告。
法院判决
陈美兰法官(法官)裁定仲裁员没有管辖权作出宣告,理由如下:
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争议,方可有权提请仲裁。法院诉讼是由CMB针对非协议当事人开展的,并非针对Fund或Cattle,因此CMB、Fund与Cattle之间并不存在有关协议的争议。因此,仲裁员在给予Fund与Cattle任何救济时,没有可以考虑的争议事项。
仲裁员作出宣告的原因,是“Fund及Cattle似乎有正当权益可寻求宣告性救济”。法官认为,Fund及Cattle是否有合法权益的判定实际上是仲裁员在考虑应否给予其寻求的救济。考虑该问题之前,仲裁员须首先考虑CMB、Fund与Cattle之间是否存在可赋予其管辖权的争议。
尽管CMB拒绝或没有签署由Fund及Cattle代表律师起草的合意裁决,不能证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CMB在拒绝签署之前已提出对仲裁员管辖权的质疑,并主张各方并未援引仲裁协议规定的权利来赋予仲裁员任何管辖权。CMB因此有权拒绝承认仲裁员有权就协议作出任何裁决。
无论仲裁条款的起草范围有多广泛,仲裁条款只能涵盖协议当事人(即CMB、Fund及Cattle)之间的争议,并不涵盖CMB针对第三方(即Management、L及X)提起的诉讼。
结论
在展开仲裁程序之前,需要事先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能赋予仲裁庭管辖权的争议。诚如法官所言,法院与仲裁庭的重要区别在于,相较于法院拥有的无限管辖权,仲裁庭享有管辖权是因为存在约定的仲裁协议。仅因为存在正当权益寻求救济,并不足以赋予仲裁庭管辖权。尽管香港法院采取支持仲裁的态度,但对于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香港法院将可能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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