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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 德意志法学的名人堂

2017-02-13 米健 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总序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是在1998年启动的,至今仍在实施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已有工作基础上展开的,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姊妹篇。翻译德国著名法学家经典名篇的想法早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翻译计划执行中期,大概2004年前后就已产生,而且与“德汉法律大辞典”的准备工作同时展开。

但是,正像许多事情想着容易,做起来难,这两项工作的实际操作也远比想象和设计的难得多、复杂得多。资料上、法律上、技术上和人力上等因素,都影响了既定计划如期展开。不过,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年来,我们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了“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翻译计划,而学界对其成果的关注和赞誉,也令我们多少有些“功成名就”的感觉,于是乎,对“德国法学名家名篇”绸缪甚久,雨焉不至也就不那么在意了。

2011年,“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编译工作部第十一次工作会议上最后明确了翻译工作的重点将从“名著”转移到“名家名篇”,两年后,我们终于有了第一批译稿可以付梓问世。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译事的立意是: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的基础上,进一步着重从理论、文化的角度翻译介绍能够反映德国法思想基础、理论源流、文化特征和历史传统的学术论文,从而推动更深入、更系统和更准确地认识德国法及其制度的思想与文化基础。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与“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之间并非绝对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前者是翻译著作,包括教科书和专著等,后者则是翻译学术论文,简单说,是名著与名篇之间的区别。

第二,前者着重于制度和一般理论,后者则着重于学术理论及其思想文化基础。如果说前者的读者群是所有的法律人,尤其是处于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话,那么后者的读者群则是所有研究生、法学教师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当然,这并不排除有兴趣探索制度究竟或其学术理论基础的实务界同行阅读。

第三,前者有时间跨度限制,后者则没有。“当代”本身已表明文献选材的时间范围,即指向那些对现今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代表性题材,这是当初和德国学者们达成共识的原则与方向。虽然已翻译出版的选题中有个别超出了“当代”的范围,但只是例外。而与此不同,后者的文献选题没有时间跨度的限定,也就是说,它可以超出“当代”的时间范围,十八世纪、十九世纪的优秀作品都在此计划的视野之内。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命题的本意是,将德国法学名家的成名奠基之作,进一步说,将德国法律界公认的,对于德国法和德国法学发展具有标志性、创造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法学大家的论文,有选择地翻译介绍给中文读者,使他们通过阅读德国著名法学家成名与传世之作,对德国法发展的时代节奏、理论脉络、思想渊源和文化基础等获得更深入、更准确的认识。

在此,首先要确定的是“名家”,然后是他们最为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文章。应该说,确定既往的名家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对当今在世的名家,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而这种评价上的分歧只有通过时间来消除。正因如此,现在读者看到的大部分选题,大都是过往法学名家的作品。当然,这个标准不是绝对的,某些对德国法学或德国法治发展显然具有不可忽略影响的作品,即使其作者的名望尚未经时间塑造定格,也都会被纳入这个系列中来。

在“德国法学名家名篇”即将问世之际,不由地让我想起许多曾经帮助过我们的许多德国老朋友,他们有的已经退休,有的甚至已经离我们而去,但他们的友情、帮助和支持曾经是,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从事中德文化交流事业的动力。

在此,我特别要对一直以来支持帮助我们工作的德方顾问们表示真诚的感谢。他们不仅和我们一起走过了十五年的法律文化交流之旅,而且还将在未来的工作中仍与我们结伴而行。他们的支持和合作是无价的,我们唯一能够回报的,就是向他们致敬,并且为我们共同开辟的事业更努力地工作。

必须要说的是,在过去的十五年里,德国文化交流中心(DAAD)对我们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可以说,没有该中心的支持帮助,“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就没有今天的成果,“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也可能无缘做起。连续十五年对一个项目给予支持,是该中心少有的例外,既表明了它对我们所做项目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也显示出它对我们长期以来所做工作的信任与肯定。

最后,我还想借这个机会对“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和编辑部的朋友和同事,对所有参与过我们翻译项目的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编委会成员来自不同的高校,各有不同的工作岗位,但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不求任何利益,聚首相谋,同心协力,从而使得一个足以影响中国法学潮流和制度走向的翻译工程成功实施。编译工作部承担着翻译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庞杂琐碎,头绪甚多,没有他们的辛勤劳动,翻译工程就难以进行到今天。

与此同时,我还想说的是,“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之所以能够继之展开,法律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的领导、同事和朋友功不可没、情未敢忘。铭感于心,用以自勉矣!

愿“德国法学名家名篇”给有缘的读者带来阅读的愉悦和思想的启迪。

米健
癸巳年晚秋于澳门凼仔学院路

《德国法学名家名篇》第一辑

《法权感的产生》

【德】鲁道夫·冯·耶林 著 (已出)

《论缔约过失》

【德】鲁道夫·冯·耶林 著 (已出)

利益法学》

【德】菲利普·黑克 著 (已出)

《论制定一部德意志统一民法典之必要性》

【德】安东·蒂堡 著 (已出)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德】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 著 (已出)


1《法权感的产生



【德】鲁道夫·冯·耶林 著

王洪亮 译

商务印书馆2016年11月出版

本书是耶林最重要的演讲稿之一。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还是天赋。耶林驳斥了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并出于自我保存的本能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该演讲稿展示了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

2《论缔约过失



【德】鲁道夫·冯·耶林 著

沈建峰 译

商务印书馆2016年11月出版

耶林作为欧洲最伟大的法学家,以其不朽的成就对全世界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耶林的这篇文章为合同法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即缔约过失责任,它弥补了合同法上的一处研究空白,并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纷纷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自己的民法典。

3《利益法学

【德】菲利普·黑克 著

傅广宇 译

商务印书馆2016年11月出版

本书是黑克在其1932年所做学术演讲的基础上增订而成。作者以利益法学与概念法学的对比为主线,精当地阐述了利益法学的基本立场,指出利益法学是实用法学的方法论,目的在于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帮助。该书为黑克晚年所写,是其对自身学术思想的总结,对于理解德国现代民法方法论的变迁具有重要价值。

4论制定一部德意志统一民法典之必要性》


【德】安东·蒂堡 著

傅广宇 译

商务印书馆2016年11月出版

本文发表于1814年,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学史上的名篇,也是蒂堡最著名的作品。在本文中,深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影响、富于民族感情的蒂堡提出,应当利用对拿破仑战争胜利的历史机遇,集德意志各邦国的共同智慧,制定一部德意志民族自己的统一民法典,并系统论述统一的民法典在法学教育、研究、司法实践及经济生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5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


【德】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 著

赵阳 译

商务印书馆2016年11月出版

基尔希曼为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在本篇论文中深刻分析了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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