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学派与洛克研究
《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
[英] 詹姆斯·塔利 著
王涛 译
商务印书馆2014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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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与剑桥学派
▲ 詹姆斯·塔利
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生于1946年。从剑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塔利于1977—1996年在麦吉尔大学的哲学与政治科学系任教。从1996到2001年,塔利在维多利亚大学,担任政治科学系的教授与系主任。在2001—2003年间,塔利担任多伦多大学哲学研究的亨利·N. R. 杰克曼首任特聘教授,供职于哲学与政治科学系与法学院。2003年,塔利回到维多利亚大学,担任政治科学、法律、原著民治理与哲学领域的特聘教授。
塔利是加拿大皇家学院成员,加拿大杜鲁多基金会(Pierre Elliott Trudeau Foundation)的荣誉会员。2010年,塔利获得加拿大艺术委员会颁发的奇拉姆人文学科奖(Killam Prize in the Humanities),以表彰他杰出的学术贡献。塔利2008年出版的两卷本《政治哲学新解》获得加拿大政治科学协会颁布的“C.B.麦克弗森奖”(C.B.Macpherson Prize),即2008年至2010年间用英文或法文写作的最好的政治理论著作。塔利还是《政治学理论》(Political Theory)和《全球宪政主义》(Global Constitutionalism)杂志的顾问编辑,牛津大学的《约翰· 洛克的克拉伦登版全集》(Clarendon Works of John Locke)的合编者,并曾经担任剑桥大学“语境中的理念”(Ideas in Context)丛书的总编辑之一。
《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是塔利的第一本学术著作(修改自他的博士论文),也是他的成名之作。从思想史的研究方法论上讲,此书是剑桥学派“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方法论的早期代表作之一。从研究内容上讲,此书是西方洛克研究的经典之作。
▲ 英文版《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
从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学界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一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西方学者对思想史研究方法论的深入探索。思想史的研究不再是个人看法的表达,不再是对历史材料的主观总结,而是基于一定方法论之上的严谨分析。在这段蓬勃发展的时期,出现了诸多学派,提出了不同的方法论。剑桥学派无疑是其中势头最猛,影响力最广的一支学派。
剑桥学派得名于它与剑桥大学的密切关系。该学派的主要人物或是受业于剑桥大学,或是常年在该校任教,其主要成果体现为剑桥大学出版的“语境中的观念”与“政治思想史剑桥文本”(Cambridge Text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两套丛书。剑桥学派的革命体现在对政治思想史方法论的研究与对政治思想史的主要人物与思潮的研究这两方面。就方法论而言,剑桥学派逐步确立了一种被称之为“语境主义”的研究方法。塔利的《论财产权》是剑桥学派早期较为成熟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但是这本书并不是剑桥学派的开山之作,塔利通常被认为是剑桥学派的第二代传人。剑桥学派的开创者是皮特·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在他的引领下,剑桥学派的第一代学人陆续登场。他们是:J. G. A. 波考克(J. G. A. Pocock)、约翰·邓恩(John Dunn)和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学界称其为剑桥学派的“三剑客”。塔利在剑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师从邓恩与斯金纳,邓恩对洛克的研究以及斯金纳的方法论学说对塔利的《论财产权》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 洛克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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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学派早期对洛克的研究
到19世纪50年代,西方学界对洛克的学说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人们此时的普遍看法是,洛克的哲学与政治学都不够融贯,其中存在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且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是不清楚的。如何准确地解读洛克的著作,如何准确地定位洛克的思想史地位,如何对洛克的影响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断,这些问题困扰着所有的洛克研究者。1953年,芝加哥大学的政治科学教授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出版了《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施氏认为:
洛克的财产学说以及他的整个政治哲学,不仅就《圣经》传统而言,而且就哲学传统而言都是革命性的。通过将重心由自然义务或责任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自我成了道德世界的中心与源泉,因为人——不同于人的目的——成为了那一中心和源泉。洛克的财产学说比之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这一根本转变的更加“先进”的表达。
1962年,多伦多大学的政治经济学教授麦克弗森(C.B. Macpherson)出版了《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一书。他将洛克放置在他所定义的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与发展的脉络中,将洛克解读为无限私有财产制与阶级剥削的辩护者,与霍布斯同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倡导者。两人对洛克的解读分析深入,结论明确,对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同时也引起了不少批判性的回应。其中最为主要的一支批判力量就是“剑桥学派”的几位学者:拉斯莱特、邓恩与塔利。
拉斯莱特明确指出,施特劳斯与麦克弗森将洛克定位为资本主义精神的代言人的做法存在着重大的失误。虽然拉斯莱特对洛克的财产学说提出了几点颇有见地的看法,但是他认为“洛克的财产学说是不完备的……我们也不应期待它成为一种阐述完备、论证严密的财产学说”。此外,就洛克学说的整体而言,拉斯莱特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深入解读,而且也没有在方法论上给出深入的阐释。
▲ 约翰·邓恩
在塔利之前,剑桥学派中对洛克的研究贡献最大的学者是邓恩。邓恩分别于1967年与1968年分别发表了《约翰·洛克政治思想中同意》与《正义与洛克政治思想的解释》两篇论文,分别对洛克思想中的“同意”与“正义”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1969年,邓恩出版了他对洛克的研究著作《约翰·洛克的政治思想》。邓恩意识到,施特劳斯与麦克弗森的解读是由特定的思想史研究方法论所支撑的,所以邓恩有意识地强调了方法论问题,并试图用自己的“历史性解释”方法论系统全面地阐述洛克的政治思想。邓恩认为,他的解释最为重要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洛克的宗教预设在他所有作品中的理论核心地位”。
在邓恩看来,我们必须从洛克的神学思想入手,理解洛克怎么阐述人与上帝的关系,才能明白他的所有学说。在麦克弗森那里,洛克的财产权学说是《政府论》的重中之重。在邓恩看来,这一主题先行的解释“的确可能是洛克的作品对于我们的重要意义所在,但是它却不是对洛克如果构想这样一个主题的充分因果解释”。邓恩认为他自己能够提供一个更好的解释,其关键是把握洛克的天职学说(doctrine of the calling)这个加尔文主义的神学学说。邓恩接着从这个角度对劳动的含义、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学说背后的平等主义以及整个社会结构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邓恩总结道:
粗略地讲,洛克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是对加尔文主义社会价值观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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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主要贡献
从剑桥学派的前后继承关系上看,《论财产权》是塔利对斯金纳与邓恩这两位导师的研究成果的推进。塔利运用斯金纳的五步方法论更为系统而深入地研究了洛克的思想。
▲ 昆廷·斯金纳
第一个问题是“就与构成意识形态语境的其他现存可用文本的关系而言,一位著作者写作一个文本是在做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将文本放置在它的语言语境或意识形态语境中”。塔利依此而认为,只有将洛克的财产权文本将其放置在17世纪诸多的财产权文本所构成的意识形态语境中,复原某个文本与其他文本的关系,我们才能了解洛克到底写了什么(以言表意的行为),他通过自己的文本想要重申什么或反驳什么(以言行事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是“就与构成实践语境的那些现存可用且存疑的政治行为的关系而言,一位著作家写作一个文本是在做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将文本放置在他的实践语境中:即著作家所处理所回应的存疑的政治活动或社会的某些‘相关特征’”。在塔利看来,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实践语境主要是当时的财产继承行为,慈善行为、劳动的社会分工问题、英格兰国王的政治行为、人民的反抗行为等诸多政治实践问题。
前两个问题都是以某个著作家的某个文本为中心来进行思想史考察,但其实这两项工作已经要求我们突破单个文本的范围。因此,这里的第三个问题是意识形态本身的问题,即“各种意识形态如何被辨识出来,如何来考察并解释它们的形成、对它们的批判以及它们的变化?”这第三步就是要求史学家去研究某个意识形态本身。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史学家不能仅仅通过所谓的经典文本来界定某一历史阶段主导的意识形态,因为经典文本往往在挑战这些约定俗成的东西(例如洛克的宪政主义对当时占主导的绝对主义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去“启用并考察那些次要的文本”。塔利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就在《论财产权》中考察了苏亚雷斯、格老秀斯、普芬道夫、坎伯兰、菲尔默、泰伦尔等人的相关文本。
▲ 洛克《政府论》
第四个问题是“政治意识形态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种关系对政治行为的影响是什么?”比如说,洛克通过改变“财产权”的内涵改变了某些权利话语的常规,从而改变了“财产权”这个词的以言行事之潜力,从而正当化或去正当化了某些公民与政府的政治行为。第五个问题是“将意识形态变化加以传播并加以常规化的过程中涉及何种形式的政治思想与政治行为”。《论财产权》并没有处理这个问题,所以这里就不展开了。
《论财产权》基本上采用了上述方法(虽然不是严格按照这个步骤顺序)来研究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塔利在“前言”的第一句话中指出:
我这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复原洛克通过《政府论两篇》的财产权理论所试图要传达的意涵。在我看来,这一工作要求我们将文本放置于两个语境中加以考量。一个语境是洛克可用的规范性语词和常规。洛克正是使用它们来进行写作的。这一智识性基体是由17世纪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话语”构成的,而洛克是其中的一位贡献者。……第二个语境是洛克在《政府论》中所涉及的社会与政治议题。为了理解洛克的意图及他的意思,较为关键的一点似乎是要问一问,洛克在以他的方式使用这些规范性语词时到底是想要做什么。哪些社会和政治行动是他希望加以赞同的,哪些是他希望加以反对的。
由此可见,塔利的《论财产权》主要是处理前两个问题,但他其实在书中也处理了后两个问题,因为这是无法避免的。
塔利赞同邓恩的一个基本判断,即我们必须重视洛克思想的神学背景,但塔利把握这个重点的方式与邓恩不同。塔利所还原的第一个语境的核心是近代自然法理论,它是塔利考察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入手点。塔利在第一章中就指出,上帝与人之间的一种概念性关系是“洛克所有作品中的一个根本特征”。塔利将其称之“制造物模式”,即上帝与人之间制造者与被制造者的关系模式。
▲ 《创世纪》“上帝将光与暗分开”(米开朗基罗)
塔利指出,在洛克这里,最为根本的自然法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被保存。就这点而言,洛克继承了格老秀斯所开启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但是洛克与格老秀斯都明白,这项自然法本身无法直接为人类的道德与政治秩序奠定基础,只有将自然法从人神关系层面被转化为到人的存在本身层面上,才能在此基础上通过某种个人法权关系来建构普遍的政治秩序原理。这个转化借助于人与外物的关系(即财产权关系),其结果是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转化。在这里,财产权问题或者说自然权利问题就凸现出来了。或者说,这是洛克权利理论的背景。
其实,几乎所有研究近代自然法的学者都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他们对这个转化的具体方式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在施特劳斯看来,这个转化是以自我保存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彻底取代以道德义务为核心的自然法,其产物就是一种表征为财产权的绝对个人权利理论。塔利认为这种“彻底取代”或“彻底断裂”的说法是一种误解。塔利通过细致的文本分析指出,洛克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自然权利:包含性自然权利与排他性自然权利。包含性自然权利是指,任何人在原初情境中都享有使用万物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并不将他人排除在外而是将其包含在内(即他人也同时享有这项权利)。塔利多次强调,包含性自然权利可以直接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它本质上是人对上帝的义务,是不可被放弃的积极的自然法义务。
说明洛克自然法学说的核心地位与哲学基础,通过包含性自然权利将洛克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进行直接勾连,这是塔利解读洛克的两大贡献。但是故事并没有结束,包含性权利其实是一种共有权利,但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将导致共有之物被所有人加以使用,这就涉及到了财产的个体化问题,或者说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财产的个体化是依照什么原则来实现的。塔利指出,“这正是《政府论下篇》第五章开篇所面对并试图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这是洛克在第五章讨论财产权问题的起点。
施特劳斯与麦克弗森等许多当代学者都认为,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特别是第五章)是在证明一种私有财产权,一种不受限制的绝对个人权利。塔利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塔利认为,洛克之所以能够化解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内在紧张关系,避免这种绝对主义结论是因为,他始终在自然法的框架内来谈论劳动及劳动带来的排他性权利。塔利认为,在洛克这里,劳动是一种履行自然法义务的道德行为,排他性权利是履行自然法义务的必然产物,因此劳动与排他性权利都具有特定的目的与成立条件。排他性权利与包含性权利存在一个内在关系,即前者是对后者的实现。两者在根本上都来自于并受制于自然法。洛克通过保持自然法对自然权利的限定,证成了生命权及其他包含性自然权利的“不可让渡性”,也为财产权(权利)赋予了相同的道德属性。塔利在本书的第五章中结合《人类理解论》《自然法辩难》《政府论两篇》详细阐述了这些问题。
▲ 洛克《人类理解论》
为了还原第二个语境,塔利在还原第一个语境的基础上,阐述了洛克财产权理论与当时社会(特别是英国)的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之间的关系,即洛克如果通过操纵某些术语(如“权利”“责任”“劳动”“财产”“人格”“政治权力”“革命”等)来正当化或去正当化某些政治行为。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洛克的慈善理论。塔利认为,洛克的包含性自然权利概念使得“慈善对于需要之人来说是一项权利,对富有的人来说是一项责任”,而不仅仅是一项善意的施舍或社会的制度要求。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二部分分析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与财产继承问题的关系。塔利认为,根据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家庭财产不是某种个人财产,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享的财产。这个理论彻底地瓦解了长子继承制,“是他对约定俗成之说的一个最激进的背离”。第六章第二节分析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与劳动的社会分工问题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对当代人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它似乎涉及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起源。以麦克弗森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学派将洛克劳动学说中的主人与仆人之关系类比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资本家与工人之关系。塔利认为麦克弗森的这种分析完全是一个误读。他认为,根据他之前的分析,“洛克的仆人所享有的对他自己的劳动活动的最高权力是资本主义组织形式和对劳动过程的资本主义式控制得以产生的最主要障碍之一”。
一直到第六章,塔利都是在“自然”的范畴内分析洛克的学说。这是一个以自然法为基础,以两种自然权利为核心的自然生活图景。所有的近代自然法学家都会对自然生活图景做出论述,但它们还需要进一步说明“自然”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关键在于:“自然”如何引出并转化为“政治”?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如何规定政治生活的性质与尺度?这里的困难在于:自然的规范性与局限性之间的张力。如果自然具有充分的规范性,那么政治就丧失了必要性(起码不具有自足性),但是如果自然具有重大的局限性,那么自然就将被政治完全取代。前者是传统自然法的进路,其结论是自然法具有直接挑战政治合法性的能力,后者是格老秀斯、霍布斯与普芬道夫的“新自然法”进路,其结论是绝对主义国家凌驾于自然法之上。在塔利看来,洛克的学说提供了另一条进路。洛克的财产权(及其背后的自然法)贯穿于自然与政治,证成了一个自足但有限的宪政国家。塔利在还原第二个语境的过程中,不仅试图阐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与几个重大实践问题之间的关系,而且试图从财产权的角度整合洛克的整个政治学说,这无疑是《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塔利在《论财产权》中依照语境主义方法论研究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这项研究充实了剑桥学派的新政治思想史研究,是对思想史研究方法的一项重大贡献。《论财产权》出版后,大部分书评都认为此书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出色作品,特别是塔利复原文本语境的工作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与赞赏。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西方学界的洛克研究开始大幅增多,相关讨论日趋深入,而几乎所有的洛克研究者都会认真对待塔利的这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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