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四川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通告
5月14日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
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
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其中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
全国范围实施
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实施有关要求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要求,为落实国家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规定,现将我省调 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 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 )2021年1月1日前,允许2020年7月1日前生产、 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车在全省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2021年1月1日前,允许2020年7月1日前生产、 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在攀枝花市、广元市、巴中市、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汽车生产、进口日期以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发证日期 或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二、 汽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严格 按照要求按时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确保生产、进口、销 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 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l 类、M2类、N1类车辆。
四、 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
特此通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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