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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人已被处罚!

生态遂宁 2021-04-15


为确保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政府均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对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了相应规定。今年,全市各地各部门提前部署宣传,将通过多种形式落实“禁放”专项整治。



1月29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推进会。全市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各行其责推进禁放工作落实,春节期间多部门还将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规违法燃放行为。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人员,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肃问责。





禁放区域




1.市城区(船山区、经开区、河东新区、高新区):环线以内区域和西部物流港建成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射洪市:市城区东至滨江路、南至美丰大道、西至沱牌大道、北至枇杷路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蓬溪县:县城区已建成区域(东起普安大道、西至香溪西路、北起蓬溪花园、南至新县医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大英县:县城区东至大英县看守所、西至丝路奇幻城、南至第二自来水厂、北至梁家坝大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部分重点单位场所及人员密集区域也禁止燃放,详见大英县人民政府通告)

5.安居区:区城区兴安路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2021年1月28日13时许,市河东新区公安分局慈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在某酒店门口有人燃放鞭炮。经核实,系张某在酒店办酒席时在外燃放鞭炮,遂对其进行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信息来源:遂宁公安

编辑:郭兰

审核:陈洪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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