蔑视法律的人古今都有,但别让礼教背锅!
蔑视法律的人古今都有,但别让礼教背锅!
作者:Three诗睿
礼教和法律是完全矛盾的吗,鱼和熊掌不可得兼吗?
古代立论于礼法结合,互为表里,礼为先导,附法而行。举个例子,春秋决狱。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决不意味着用礼教全盘代替法律,而是用儒家经典《春秋》当中的经义来附会汉律,指导司法实践。
试举一董仲舒制作的判决书: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该判例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一宗古代判例:
许止父病,许止进药而未曾先尝,致使其父吃错了药而病故,当时的法官因许止无“弑父”的动机,只宜于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仲舒从这一判例中总结出一条审判原则:“原心论罪”,即在定罪量刑时应分析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根据当时的法律甲是犯了殴父罪的,但用“原心论罪”来分析,则甲无殴父的动机,不应以殴父罪处枭首之刑。这并非用礼教来判案,而是用儒家思想来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判,参照判例并考虑罪犯动机。在当时那个年代无疑是先进的,然而却被许多人误解为用礼教代替法律,这可是极大的误解。
现代立法则吸收了古代礼教中许多有益的习惯,孟子云“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继承和婚姻的一些规定,譬如规定一夫一妻制,你说这是不是礼教在法律中再现?即使未固定的礼教内容,我们也应当以扬弃的观点去看待,明知其不合时宜而行之为愚,明知其违法而行之为恶。愚恶之徒自谓以糟粕而抗法,而得意洋洋?此诚为人所讥。
古人重礼教是事实,管仲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荀子说“隆礼至法则国有常”,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为古人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做了注脚。
礼教的核心诚如大家所认同的是等级纲常,其目的在于维护当时社会的阶级秩序,更露骨说就是为了让古代统治阶层更好的“吃人肉,喝人血”。从这个角度,迅哥儿说的没错,封建礼教是吃人的。但是也不要轻视了礼教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若没有礼,何来亲戚之序,小大之分。何况古人重礼教,主要是考虑到礼教对于理顺社会关系,预防犯罪具有重大作用。在礼所未用,乃至于法的情况下,最后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那些破坏秩序的行为。从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点上,古代礼法的目的何尝不是一致的。
再举一个复仇杀人的例子,很多人觉得从礼教的角度,哦,杀人者死,给亲人报仇雪恨多有正当性。又或者根据古代礼教《周礼》“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为亲人报仇雪恨是大得人心的事儿,这怎么是犯罪?然而大家被文学作品和影视愚弄了。寻仇会使得人们生活受到威胁,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北魏太武帝时,对待报私仇的态度是“诛及宗族”,而至于北周保定三年颁布“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以至于唐律明律清律都认为复仇是犯罪!礼教和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并不意味着古人都是傻子,一直走在野蛮的泥淖里。举乾隆四十一年和五十八年两案件,即使在当时的礼教情况下,都是依据法律对复仇者处以死缓或者终身监禁。
礼教本身不是悲剧的起因,法律本身也未必是悲剧的起因,只是那一撮人没有好好遵守秩序,就抬出来说三道四罢了。何况人不是傻子,对礼教怎么能全盘接受?尊重礼教也不意味着固守那种纲常等级,而是赞同现有社会良俗所认同的,反对不合时宜的。
有人说礼教本位是等级,法律本质是契约。那么试论古今事,聪明的人懂得用合理的礼教保护自己,冥顽不灵的人用自以为是的观点去对抗社会秩序。
蔑视法律的人古今都有,但别让礼教背锅,行么?
(原载西南政法大学《旗帜》总第33期)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猜你喜欢……
来稿请致xianyufaxue@163.com
欢迎搞事
咸鱼法学
我们是一直在努力翻身的法律小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