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公正,而不是维护法律本身,如果现有法条不能实现公正,那么应变更的是法律,而不是公正。
2016年的时候,有一部全球大火的韩国电影,名叫《釜山行》,我不知道有多少朋友看过。
很多看完这部电影的人,会觉得影片中最可怕,最让人恨得牙根痒痒的角色,不是那些丧尸,而是片中第一大人类反派、那个极度自私自利、每当丧尸扑来的时候就会把旁人推过去给自己当肉盾的“金常务”。
这个反派之所以塑造的成功,是因为他可信,用我们流行的话说,他就是那种我们现实中常见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只不过,导演提示我们,在危机面前,这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会精致到了野蛮的程度。
在该电影火了以后,该片导演兼编剧延相昊透露了一件事情:他原本给该片安排的结局其实不是公映的那个。
在原本的剧本中是这么写的:
孕妇和女孩,在走过隧道时被军队当做丧尸打死了。
狙击手在击毙孕妇和女孩之后发现两人并没有被感染。非常内疚,长官则说他做了最正确的决定。
而那个自私鬼金常务,在原剧本中没有感染病毒,在把救他的列车长推出门外挡了最后一波丧尸之后,他聪明的选择苟到天黑后才出来,通过隧道。
有了上次的经验,狙击手并没有开枪,而是先通过问话确认其并没有被感染。
于是金常务成了全车唯一的幸存者。
延相昊说,他其实非常中意这个结局,因为它最反映真实——现实当中,往往就是这样极端自私自利的人总能活到最后么!
可是剧组里其他的人,都力劝导演千万别这么拍!
想想看,《釜山行》作为一部商业片,如果观众积压了整整一部电影的情绪得不到释放。如果他们看不到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结局,那么观众们还不得把电影院砸了,像丧尸一样愤而直接把主创给啃了?
所以,为了给韩国影院保留几块完好的电影屏幕,更为了自己不被寄刀片,导演最后还是改了结局,用几乎是“机械降神”的方式,让精明如鬼的金常务染上了病毒、大快人心的死掉了。
这是一次不符合导演本意和现实生存逻辑的硬改,若说它符合什么,那它应该只符合我们心中的道德律——因为公众的道德感,就是不愿意那样一个自私自利、拿人挡丧尸的角色笑到最后。
一个不幸的巧合是《釜山行》上映2016年,江歌遇害案刚好也发生在2016年。这些年我一直在想,那个刘鑫是不是应该算是现实版的金常务,因为他们俩的行动符合几乎完全相同的行为逻辑:在危险面前,他们将给予自己信赖与帮助的人推出去挡刀,然后为保证自己绝对安全,在其身后砰的一声锁上了逃生的希望之门。
唯一的区别在于,片中的那个金常务,没有命活到劫难之后,并在事后隔三差五的发个消息刺激一下为他挡刀的受害者:“阿姨,血馄饨好吃吗?”但是,昨天那篇稿子写完之后,有朋友告诉我:他觉得,刘鑫就不应该被追究这个民事责任,国内法院这次判赔没有法条依据,或者至少赔偿太高了,是不对的……对于这种观点,我也想不到什么话来反驳。但我又想起了那个问题:哪怕是在电影里,这样一个人,他不死观众都要砸场子抗议。在现实中,这样一个人,如果事后居然连民事责任都不追究……你觉得这事儿能合适吗?若看了这样的剧情,你能心安吗?又什么样的法院敢比导演胆子还大,敢这样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呢? 是的,我并不否认,此次青岛阳城区法院的判决词中,并没有援引什么非常具体的法条。对于案发当晚的案情,法院的判词是这样认定的:“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专业的法学术语来说,这段判词其实固定了刘鑫在这起案件中的两个过失:第一,是事先未履行对给她提供帮助的人的危险告知义务。第二,是危难关头来临时,单方面不合理退出了两人之间的特别信赖关系。说的简单点,就是欺瞒与毁约。对这两种行为惩罚与反制的法意,散见于我国《刑法》、《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当中,但你非要问我说刘鑫这个具体行为到底应该适用于哪个法条,这个争议就太大了,因为当时的情况的太特殊,而她做的又太奇葩、太不典型。作为一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我们也许很难挑出一个具体的法条去严丝合缝的套在她身上。中国过去的司法中,也确实没有这么高的精神赔偿先例。但有争议就意味着不能这样惩处吗?“法不禁止既许可”的精神可以用在这种案子上吗?想象一下,如果现实中真的丧尸爆发,好像现实中也没有法律规定你就不可以像《釜山行》中的那个自私鬼“金常务”那样做。毕竟成文法不可能设想到“丧尸爆发”那样极端的场景,将他人推一把、关个门都会成为让他人送命的行为。当法律之光无法将这种诡异奇特的阴暗角落照亮时,就需要道德出场来进行补足。审判者需要动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从既有法条中提取法意,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最终去实现公正。明了这一点,你就能明白为什么在英美等国奉行的海洋法系当中,会有陪审团这个制度,那些充当陪审员的人,可都不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他们就是最普通的公民,可能昨天还搬砖、码字、送外卖,今天就被拉到法庭里当陪审员了。让他们对于自己毫不相干的案件作出判断。这些不懂法的普通人,在法庭上做出判断时,能依照的是什么?就是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常识,是存留在每个人心底的道德律。所以说的直白一些,英美法系中每一场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其实都是一场“道德审判”——只不过是在法律缰绳牵制下的道德审判。好的社会,相信并仰仗每个公民最朴素的道德判断。坏的社会才凡事乞灵公权强制力。说到“道德审判”,我发现很多中国人对它有着异乎寻常的反感。似乎一提“道德审判”,天生就是不对的。而这种观点在江歌案当中又体现的尤为突出,很多人之所以反感、辱骂江歌的母亲、支持刘鑫,说白了就是因为这四个字。觉得站队江歌妈妈的人都是“道德审判”。但这里面就产生了一个悖论:那些指责他人搞“道德审判”的人们,你们这个指责本身,是不是也是一种“道德审判”呢?至少对江歌案这个个案上,我觉得反江歌妈妈“道德审判”不仅搞了,而且搞到非常过火、令人发指的地步。若论道德审判,请问,这是不是更扭曲、更过分的“道德审判”?
所以这些反对者们,其实是在用自己反对的东西去反对他们反对的东西。其实推而广之,我们对世间的万事万物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道德审判”。一个有道德的人,不可能不对一件事物有褒贬,有臧否。一个有道德的社会,应该形成一种机制、划出底线,惩罚那些公众的道德律认为是恶的东西,褒扬那些公众的道德律认为是善的理念。而这,正是法律设立的初衷。归根结底,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道德、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维护法律本身,如果现有法条不能实现公正,无法导人向善,那么需要变更的是法律,而不是公正。什么是法律?就是已经被撰写成文,作为底线的道德。什么是“道德”?就是正在形成共识的,作为高线的“法律”。想理解这个互相作用的朋友,我推荐您去看一本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所写的《论法律》(建议与《论共和国》一起读)。在该书中,西塞罗提出了我认为是一个人类法制史上是最为重要的概念:自然法。我们经常会觉得世间正在执行的某些成文法是不合理、不完备的,恶法非法。
但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观念?就是因为在一切成文法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义的自然法存在,它是普适的、恒常的、永续的,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出自于上帝的手笔,若是人所立下的法律与自然法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个法律就是违法的。而什么能够帮助人们判断我们订立的法律与自然法是否违背?就是付之于公议的道德。所以西塞罗非常看重罗马公民的道德,以及公共舆论的约束力,他认为一个健康、有执行力的道德体系,正是保卫他所热爱的共和国永恒不堕的根基。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比喻。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永恒存在、超验的自然法,是所以法律需要达到的目的地。而现实中不断修改、进步的法律是一个长征中的军团,在未知的丛林里缓慢前行。那么道德是什么呢?它其实就是那个军团派出的侦察兵团,他们需要寻找到一条道路,引导法律前进,引导社会的公序良俗最终到达那个目的地。所以真正可怕的不是“道德审判”,而是“道德不审判”,甚至道德扭曲。如果一个社会丧失了公益舆论与道德,那么它的法律与社会秩序就会像失去哨兵的军团一样,在黑森林中迷失、溃散。当然,我能理解很多中国人不喜欢“道德审判”的愿意,我们这个民族在历史上,是吃过道德审判的亏的。从古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到某个特殊年代的“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道德审判几度被极端化、滥用了,成为这个民族的噩梦。这让很多中国人染上了对道德审判的PTSD,厌恶“道德婊”,转而去同情刘鑫这样的“真小人”。但我们要知道,这些成为噩梦的道德审判所维护的,恰恰不是正常的、健康的、保守的道德,而是在一些特殊环境下被刻意培养、扶持的扭曲的恶德。它们本身就不是真正的“道德审判”,为了批评它们把“道德审判”也一并摸黑掉了,不是一种勇敢,而恰恰是一种蠢行。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有言:“请让真理与谬误在自由的苍穹下战斗吧,看看它们谁将获得胜利!”我们应当对公众心底的道德律有信心,相信在一个能自由讨论的舆论氛围中,社会的共识与道德是不会扭曲的。毋宁说,维护道德,维护道德审判的健康、正义性,这其实就是我们要关注公众事件、写时评、发议论的原因。而这,就正是我们这些执笔者要笔耕不辍的原因,我们要积极的思考,勇敢的发言,在每一个案例中论证和判断中,追寻那至高的自然法与我们心中的道德律。结尾,让我们说回《釜山行》,在最终的公映的那个版本,延相昊想了另一个结局,他让精致到野蛮的利己主义者金常务死掉,而主角的女儿跟孕妇一起走过那隧道,在狙击手即将对她们开枪的一刹那,女孩在黑暗的隧道里唱起了一首歌,一首证明自己人性未泯的歌。观众在历经了一整场野蛮的厮杀与逃亡之后,总算看到了一点证明——人性的证明。我觉得,这个结尾也许不如原版现实,但它有更好的寓意。也许我们整个人类文明史,自始至终都在漆黑的隧道中前行。我们的成文法总并不完备,社会、甚至朋友间彼此的人性更是不足为凭。善良之人,总是在吃亏,被各种“金”或“鑫”们推去成为他们抵挡伤害的肉盾,在现实中被撕咬的鲜血淋漓。但是,是什么让社会秩序不至迷失?是什么让法律不断完善?是什么让我们依然坚定的前进呢?我相信,这道德律就是西塞罗所谓自然法在我们心底的倒影,我们没有理由将它埋藏、抛弃,而应将其高高举起,衡量万物。“如果我胜诉,就可以教育孩子们,不要做刘鑫(刘暖曦)那样的人;如果我败诉,就可以教育孩子们,不要做江歌那样的人。”这是江歌妈妈在打这场官司时,接受采访说的一句话。是的,你可以说这话说的特别“道德审判”,甚至是在“用道德绑架法律”。本文5000字,说实话,没想到会为这个旧话题连写两篇稿子,但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确实有些想法觉得需要跟大家探讨。感谢读完。喜欢请三连,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