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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厦门、苏州等海关出台多项帮扶外贸企业措施汇总!

外贸救助中心 外航运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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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海关为减轻疫情对企业造成的负担,纷纷出台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其中包括厦门海关、深圳海关、苏州海关、南昌海关等等。


大家可以留意下这些优惠政策。



 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深圳关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一、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快速通关


在各口岸海关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


二、注册备案无纸化、容缺后补


对于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注销,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线上容缺办理方式,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减少现场跑动。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三、扩大企业免除税款担保适用范围


将关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免担保适用范围扩大至“两步申报”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海关依企业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


四、延长税款缴纳期限,滞纳金一律免征


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五、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一律免收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六、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


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延迟复工,对于现有有效期(核销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前的加工贸易手(账)册,海关自动予以延期半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正常进出口。企业可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延长滞报金起征时间节点


企业从深圳口岸进口,并向深圳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八、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提升通关时效


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所有企业。


九、进口成套设备一站式随到随检


对深圳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


十、加速进口食品通关,保障食品正常出口


对关系民生保障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结合企业诚信等级实施“电子智慧监管”,优化出口食品外勤施检。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协调内地海关保障出口食品原料供应,确保供港澳食品质优量足。


十一、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


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一般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除总署明确的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启动重新认证。将深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优先办理类,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类,专人协调类,理性执法类”等4大类措施拓展至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并经过海关初步筛选的一般认证企业。


十二、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十三、开展网上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


应用“网上稽查”、“网上核查”和“网上认证”等方式开展外勤作业,利用 “远程面洽”、“网上看货”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推行委托查验服务模式,企业可通过系统电子委托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由查验服务企业代理履行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


十四、宽严相济,从轻从快办理违规案件


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一律不收取保证金,对于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其他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酌情考量、加快审批。


十五、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灵活运用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十六、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


落实国务院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以及海关总署相关工作要求,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关税征管改革,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区外发展,推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优化营商环境。


十七、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持续压缩通关时间,扩大“两步申报”试点,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加快推动深圳市各口岸、监管场所、特殊区域间的物流畅通,实施组合港等创新举措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机场群功能叠加、协同发展。


十八、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以及其他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多层次开展专项协调纾困


公开深圳海关疫情防控物资便捷专用窗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提供疫情期间政策咨询,收集解决通关疑难。加强与受疫情影响企业沟通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联合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线上政策宣讲,就疫情期间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及时解困纾难。


二十、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叠加支持、合力帮扶


建立“深圳海关—总部经济企业—市政府”和“属地隶属海关—对口协调区域企业—对口区政府”两个层面的联系配合机制,将地方政府认定的受影响企业自动纳入海关帮扶对象,向地方政府推送数据支持企业争取资金补贴。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措施实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可与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联系,电话:0755-84397151,0755-84397170(工作日 9:00--12:00,13:30--17:30)。






 厦门海关“防疫情、稳外贸”十四条措施




为落实落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支持关区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共同应对疫情对外贸进出口产生的不利影响,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帮扶措施。

一、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1、扩大通关绿色通道在已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的基础上,将相应的生产原材料、设备纳入专用通道,做到随到随验,即到即提;对进口医用消毒酒精、高浓度消毒液等危化品类消毒用品及生产原料,仅实施包装和标识查验,根据进口商质量安全声明等快速审核放行。
2、落实税收优惠措施快速办理捐赠物资、防疫物资扩产设备、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科研攻关商品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对规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经加征的,及时办理应免税款退还手续。
3、简化特殊物品通关手续对涉及治疗、预防、诊断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二、全力促进民生物资优先供给
4、确保民生物资快速进口支持食品农产品进口,加快进境检疫审批;全力保障肉类、水产品、水果等关系民生保障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对布控查验和检测的食品农产品,优先实施查验、优先安排检测,快速完成合格评定;支持消费品进口,对于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认证的进口消费品,凭进口商的质量安全合格声明,免于实验室检测。
5、调整滞报金征收免征范围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的进口货物,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或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许可证件或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6、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顺延至2月24日内缴纳税款,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按规定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
三、全力支持关区企业复工复产
7、支持加贸保税企业复工复产延长手(账)册核销期限,因疫情影响造成手(账)册超过有效期的,可根据复工复产实际需要办理延期手续。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业务因疫情防控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的,不按违规处理。扩大加贸保税免担保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免除企业担保。
8、支持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能力水平,打开国外市场;开辟保鲜类蔬菜等关区重点季节性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减少损失。
9、加强国外对我贸易措施的预警处置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及航线、人员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加强特色产业和重点行业的调研和帮扶,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持。
10、助力相关研发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厦门生物材料特殊物品平台服务企业作用,为相关企业在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研发、试剂生产等领域提供一站式便捷通关服务。
11、扩大对认证企业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一对一电话回访,主动了解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将协调员机制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涉及疫情防控的一般认证企业。
四、全力优化海关服务水平
12、推行“不见面审批”集中公布“多证合一”“全程网办”“掌上办理”事项,多渠道全方位引导企业全程网上办理海关业务。复工复产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先通过EMS邮寄方式报送主动披露报告,相关材料事后补交;对于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13、推行网上稽(核)查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实行“网络稽(核)查”“不见面稽(核)查”,通过电话、邮箱、QQ、快递等方式交流沟通、报送材料,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涉及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稽(核)查的,暂停稽(核)查程序。
14、推行容错机制对于企业违规案件,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原则上不收取案件保证金,不采取行政扣留等强制措施。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苏州海关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全面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及南京海关、江苏省及苏州市的各项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苏州外贸稳定健康发展,苏州地区海关推出20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疫情防控进口物资验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各通关现场开设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对外公布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操作指南。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立即受理、立即办理。


2、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快速验放,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3、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予以放行。优化境外捐赠医疗器械监管,暂停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二、推行海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作业


5、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申报等海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6、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电脑(http://www.chinaport.gov.cn,从中国电子口岸首页进入“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或手机端(“掌上海关”APP)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倡导有注册登记备案需求的申请单位在线办结,海关在线验核并协助企业完善备案信息,相关材料在疫情结束后补交。


7、推进申报单证电子化,不属于海关监管必需的单证,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仅要求提供单证名称和号码;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出具的证明/声明类材料,申报时仅需申明持有,不再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纸质原件。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8、顺延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税款期限、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期。对于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9、鼓励企业运用关税保证保险等多元担保方式,对通关、税收业务进行担保,进一步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10、减轻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罚。对符合条件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继续实行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四、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


11、对进口货物实施“两步申报”模式。企业可以向苏州地区各海关业务现场自主选择“两步申报”模式申报进口货物,选择该模式的企业,第一步只需提交9项申报信息,即可实现货物提离,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整申报其余申报事项。


12、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实施“两段准入”,第一段准入只要满足“准许入境”条件即可提离入境;第二段准入在货物入境后实施,涉及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监管货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


13、推行“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对部分进口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对风险可控的进境动植物产品、进口食品化妆品,允许提离至符合条件的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实施查验和检验检疫(海关总署规定必须实施扣留检验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除外)。


五、简化业务办理手续,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发展


14、精简和规范加工贸易作业手续,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15、对因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延迟造成企业加工贸易手(账)超期的,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8号公告精神,可以先凭企业提供的电子邮件、 微信、短信等说明优先办理延期手续或新手(账)册的设立手续。


16、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海关备案前或者对外推荐注册前需要实地评审的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厂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企业,暂停实地评审,凭企业提交的承诺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信用承诺书,为企业办理备案或者对外推荐注册手续。


六、精准施策,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17、充分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综保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保税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等新兴业态,扩大实施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18、加强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辅导,提供实例分析服务,优化产品备案和签证程序,帮助企业享受优惠原产地关税优惠,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19、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调查和研究应对,对重点企业进行技贸措施监测和指导,积极帮助企业破解技术贸易壁垒,开拓国际新市场。


七、落实企业问题清零机制,第一时间纾解企业进出口难题


20、企业在进出口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难题,可在“企业问题清零系统” 网页版(http://qingling.nj-customs.com/qlxt/)和微信版(“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上完成一键注册、自助提问,实现关企沟通“零距离”、问题“全清零”。






 南昌海关20条“硬核”措施帮扶企业战“疫”





2月8日,南昌海关印发《南昌海关积极应对疫情促进江西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行动方案》,推出20条帮扶措施,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支持江西应对疫情、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实行便利通关措施,快速验放疫情防控物资

1、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全天候畅通“绿色通道”,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等待”。
2、简化通关手续对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通关作业模式,做到即到即提、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确保通关“零延时”。
3、便利捐赠物资进口协调25家报关企业为进口捐赠物资免费提供清关服务。对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实现即到即提。
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免税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
4、便利旅检、邮快件渠道防控物资通关优化邮件快件监管流程,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二、延长业务办理期限,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难关
5、顺延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税款期限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6、顺延疫情防控期间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期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7、延长疫情防控期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期限对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优化业务审批手续,帮助企业减税降费、减轻负担
8、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可适用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
鼓励企业运用关税保证保险等多元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9、全力保障防控疫情物资生产对全省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防控疫情物资可适用集中内销,可先行内销次月集中办理缴税手续。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
10、全面推行业务“不见面”在线办理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实现海关业务“一网受理、一网通办”,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传播。
应用“网上稽查”“网上核查”和“网上认证”等方式开展外勤作业,利用“远程面洽”“网上看货”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1、优化企业注册备案管理对于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办理,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线上容缺办理方式,减少现场跑动。取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厂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实地评审,可凭企业提交的承诺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信用承诺书,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12、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在九江口岸实行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引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13、深入开展“通关与沿海同样效率”专项行动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持续压缩通关时间。支持江西在“两步申报”“两轮驱动”“两段准入”“两类通关”“两区优化”等创新项目上先行先试,使更多江西企业享受到海关改革创新的红利。
14、支持推动口岸扩大开放支持赣欧班列双向对开、常态运行。支持昌北国际机场大力发展航空货运、邮件、快件业务,支持赣州黄金机场拓展航线、正式开放。支持推动九江港打造长江中段转运中心,降低江西省货物经水运进出口成本、缩短整体通关时间。
15、支持进境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支持发挥赣州整车口岸、九江和赣州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功能,扩大指定商品进口,突出做好肉类进口服务,保障市场供应。支持推动赣州进境粮食、九江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申报立项。
16、持续推进国务院“21项”措施在江西落地支持南昌、赣州依托综保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商综试区,整合航空货运等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竞争力。加快推进九江、吉安、赣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支持井冈山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支持景德镇陶瓷创新传承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助力江西加快复制推广自贸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成果。
五、发挥新海关职能优势,加强口岸疫情防控和积极应对
17、筑牢口岸检验检疫防线严格出入境卫生检疫、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措施,推进精准检疫;建立与公安、移民、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坚决防止疫情输出输入。加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夹杂物危险特性、外来生物物种等检验检测,协同把好生态安全关。
18、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积极帮助企业破解技术贸易壁垒,开拓国际新市场。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19、坚持宽严相济开展打击走私工作开展“国门利剑2020”专项联合行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专项行动,严防各类野生动物传染源伴随进出境活动传播扩散。从轻加快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办理,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20、强化进出口预警监测和海关统计服务发挥海关“数据+研究”优势,聚焦疫情对江西外贸的影响加强分析研究,强化进出口预警监测和统计服务,为地方经济决策及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辅助参考。






Ps:  本文由《外贸救助中心》综合整理,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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