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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且将负法律责任!

外跨研究中心 外航运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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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重量问题一直是外货及货代关注的问题,目前又颁布新的规则。


外航运在这里介绍一下新规,并详细讲说一下集装箱的重量问题。


新规在即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航运的重要方式,集装箱超载、重量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集装箱安全管理经验。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履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

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最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


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

《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

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如何处理集装箱超重问题?



每个集装箱的开箱门上都有最大限重的信息。

如MAX GROSS :30480KGS。意思就是说你的箱子连箱带货不能超过这个重量。


这是集装箱箱体可以承受的最大强度,装货超过此限,可能发生箱体变型,底板脱落,顶梁弯折等损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装货人全部承担。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集装箱码头都安装了自动地磅,所以,只要集装箱装货超出箱体限重的,码头是一律拒绝收柜的。所以建议各位装箱前,看清楚集装箱箱体上的限重,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返箱重装作业。


如果货物确实超重又不能分割,那么可以选择超重箱。这里会增加是选重费,一般码头/堆场将船公司的普通干箱堆码在一起,如果要选择其中特别的加重柜(如前面谈到的20加重柜), 码头、堆场必须逐个查找,由此产生的选柜费一般跟指定柜费同价。


集装箱运输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协同作业过程,所以除了集装箱箱体本身的限重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考虑。



一般情况下每个船公司重量政策都不同,大约标准就是不以损坏集装箱为标准。


处于舱位与重量的平衡考虑。每条集装箱船都有一定的舱位和重量限制,但具体在某条航线上,舱位和重量并不总是刚刚好平衡用完的。矛盾往往发生在出重货比较集中的华北地区,船舶的重量已经到了,舱位还少很多,为了弥补这种舱位损失,船公司往往采取加价策略,即货重超过多少吨后加收额外的运费。


也有船公司不是用自己船,而是买其他船公司的舱位来运输的,对重量的限制会更加严格,因为船公司之间的舱位买卖一都是按照1TEU=14TONS或者16TONS的标准来计算的,超过重量的不给上船。


在爆舱时期,根据航线热度不同,船公司对每个箱型的限重都会相应下调。


订舱时,最晚出货时就要向货代询问关于船公司的限重问题。如果没有确认而货物又是重货的话就有风险,有些船公司超重后,不会有任何沟通余地,直接让发货人拖货、出港、掏货 然后重新过磅。这些费用就不好控制了。



正确申报重量



集装箱验证总重量必须以签名的航运文件申报。


此单证可能是给航运公司装船指令的一部分,或可为单独文件,如像一份包含重量证书的申报单。无论何种情况,该文件应明确申明所提供的总重量为验证的总重量。


承运人将提供托运人有关信息截止时间,在此期限内承运人必须从托运人那里收到要求的集装箱验证重量用于船舶配载计划。



这些截止时间可因不同的承运人而异,可因运作程序或不同的码头经营人的要求而异,并可因港口不同而异。凡无验证总重的集装箱不得装船。


Ps:  本文由外跨研究中心,外航运综合整理,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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