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0月15日起,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

外贸救助中心 外航运 2021-01-15


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0号公告(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10月15日起,中国度尼西亚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核查。 



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在货物进口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67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日



从事相关贸易的企业和个人 

 留意最新变化!


Ps:  本文由外贸救助中心,外航运综合整理,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End



 提示:如遇航运、单证、进出口、关务、法律等问题,可给吴老师微信留言。《外贸救助中心》将提供协助解决,都是免费的!



近日文章推荐



【印度】再禁118款中国App!对超20种产品加税!【航司】马士基重组后27000个工作岗位受影响!【中美】美国延长中国部分商品关税豁免期!【港口】最新!全球百大集装箱港口排名出炉!【政策】最全!9月这些外贸新规来了!【航企】重磅!马士基宣布全球重组!【关税】美国对中国128项产品恢复加征关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