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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郭利冤案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经典案例

2017-07-03 魏雅华 魏雅华


让郭利冤案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经典案例

 

-----  我无罪!

              

新闻事件:  郭利维权冤案平反

 

2017年4月15日CCTV《新闻频道 · 新闻周刊》在本周人物中播出了《郭利:父亲的救赎》的专题片。该片中说: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宣判,改判郭利无罪,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让人深思的是:

    这个案件一审二审都认定有罪,判五年,后经鉴别高院宣判无罪。这起民事案件是怎样会变成刑事案件的呢?

让我们惊讶的是,一审二审的法官,检察官均是同一个法律体系培养出来的,他们水平会低到连罪与非罪都搞不清楚?而且还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

    再审省高检女主诉检察官称:只要有法律依据的索赔,数额多少均不构成犯罪,属民事行为。



她所说的这段话,就是对这个案件的一个结论性的意见。我希望这段话成为一个经典,但凡遇到此类案件,都应该这样鉴别!

    此案并非孤案,前几年北京有个女大学生买华硕电脑索赔百万,被企业所在地警方拘捕,后在舆论压力下不了了之。就此案而言,是当地警方业务不熟乱作为吗?显然不是。

    那么问题出在了哪里?

谁都知道,考核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政绩,一直是以GDP论英雄,对于这些引进的企业,很多成为当地的财政支柱,当地政府不得不小心呵护,即使违规、违纪也是一只眼睁一只眼闭。

地方政府为了保住自己的钱袋子,就会与一些大企业结成同盟,触碰这些企业就是触碰地方政府!

而郭利就是触碰了这根高压线。他是被判了刑的,而且坐了五年牢,弄得妻离子散,一败涂地。



  

郭利冤案

 

    让我们快速倒带,看一看郭利“敲诈勒索” 到底是怎么回事儿?案情很复杂吗?

    2008年,郭利因女儿食用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而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成为错案,首先在于一审、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犯错误。正如广东省高院在再审中所指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消费维权索赔是一种典型的民事纠纷,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打民事官司,而根本不必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



此案中一个重要的情节是,郭利曾与商家达成协议,获得补偿40万元,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在双方再一次的协商中,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于是商家有意设置陷阱,在取得证据后向警方报案,郭利由此因“敲诈勒索罪”而获刑5年。

从法理分析,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郭利因女儿食用了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向商家索赔,这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后者而言,郭利以“向媒体曝光”为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也并非威胁或胁迫,而是权利的正当行使,

所以,这可以毫无意义的断定为是一场冤案。

因为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的诉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相比于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向媒体曝光,这是每一个消费者都拥有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商家都拥有的权利,这个权利上,消费者和商家是平等的。媒体仅仅是一个平台而已。大家都平等拥有上台表演的权利,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使用舆论武器,消费索赔根本就无法平等对话。



 

关于“天价索赔”

 

前不久,在美国审结了一个就业歧视的案例:

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三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

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三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29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接近2亿元。这该是“天价索赔”了吧?与郭利的300万元相比,郭利的敲诈勒索“天价索赔”,不过是点毛毛雨而已,不过只是几枚钢蹦,不对吗?



与此同时,国内也发生了一个类似案件。

尚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唐女士,因怀孕而又不愿按领导要求做人流,被取消录用资格。(在美国,没有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更不用说必须带头守法的政府部门,敢提出如此有悖人伦的要求。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以身试法。)唐女士遂以“遭受性别歧视”为由提起诉讼,但只索赔象征性的1元钱。可就这1元钱的象征性索赔,也未能获得法律支持。

1元人民币与2900万美元,折射出的,是我们在保障公民平等权利上与西方的差距。

瑞士银行被判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惩罚足以让任何企业都要分外小心,不要违法。




29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这样的赔偿,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仅从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失上衡量,当然是不对等的。因之,在中国,这样的赔偿绝无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不当得利”而获罪。

但美国的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则基于如下原则:权利歧视是最严重的侵权。而法律的制定总是以普世的价值观为基础,在美国,就业歧视首先为主流价值观所不容,被看成与种族歧视一样的罪恶。

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可中国所缺的,恰恰是这个。


 

结论

 

所谓的“天价维权”不仅不应该受到苛责,在一些涉及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中,还应被鼓励。

只有更多的像郭利这样的消费者站出来,向商家发起挑战,才能倒逼商家守法守信,保障消费安全。倘若商家动辄就能给消费者扣上一顶“敲诈勒索”的大帽子,掌握了消费维权纠纷的主导权,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还会极大地挫伤消费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

没有天价赔偿的消费市场,必然会假货充斥,屡禁不绝,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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