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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就跨境数据转移发布建议合约条文范本指引
私隐公署就跨境资料转移发出建议合约条文范本指引
鉴于近年处理个人资料日趋数码化及营商全球化,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进行跨境资料转移时所面临的挑战和复杂性与日俱增。随着资讯及通讯科技(包括大数据、云端运算、数据分析)的发展,这个趋势更为显着。有鉴于此,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在今天(5月12 日)发出《跨境资料转移指引 : 建议合约条文范本》(该指引),向资料使用者介绍两套跨境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范本(建议条文范本),分别供两种不同的跨境资料转移的情况应用,即 (i) 由一名资料使用者转移予另一名资料使用者 ; 及 (ii) 由一名资料使用者转移予一名资料处理者。
建议条文范本中列举的一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由一香港机构转移个人资料至另一境外机构;或由一香港资料使用者所控制两个均属香港境外机构之间的个人资料转移。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表示:「即使个人资料被转移至香港境外,关键的是持份者仍须肩负起保障资料当事人个人资料私隐的责任。建议条文范本提供了实际的框架,便利由香港转移个人资料至境外地方,使机构能订立清晰的协议,在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及良好数据道德标准的前提下转移资料。」
例如,建议条文范本订明:
使用/处理:资料接收者只为转移目的使用或处理个人资料。
继续转移:除非双方同意,否则资料接收者不会继续转移个人资料;资料接收者亦会确保继续转移个人资料是符合所适用的建议条文范本内的规定。
资料的保安:资料接收者会采取协议的保安措施使用或处理个人资料。
保留及删除资料:资料接收者保留个人资料的时间只会是达致转移目的所需的时间;资料接收者会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在达到转移目的后删除有关资料。
以下是该文件的内容:
本文源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