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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建||唐代的两种格及其演变

黄正建 史学月刊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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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体系中的律、令、格、式,是唐代法律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关于格的研究,近年来形成了一个小的热点。较早且比较全面的研究首推刘俊文,后来桂齐逊、坂上康俊、戴建国、楼劲等都有研究。由于完整的唐格没有存世,明确记载了格典名称的相对完整的资料只见于敦煌文书,即《散颁刑部格》,于是关于《散颁刑部格》的性质以及由此出发讨论格的条文体例,就成了研究的重点。2020年11月,日本的唐令研究团队推出了最新成果《日本古代律令制与中国文明》,其中收有坂上康俊撰写的《日唐格法典的编纂与体裁特征》(《日唐の格法典编纂と体裁の特徵》)一章。在本章中,坂上康俊归纳了学界关于《散颁刑部格》的四种看法,实际也是对格的体例的四种看法。其一,以刘俊文为主,认为格中的散颁格每条不书“敕”、条尾不记年月日,反之则是留司格。其二,滋贺秀三认为,这种不带“敕”和“年月日”的《散颁刑部格》只是个人用的私人抄本(不是正规的法典格式)。其三,楼劲认为,《散颁刑部格》的体例是格法典的一般体例,条尾附有年月日的是长行敕。戴建国也认为,格法典体例只有两种:一种有“敕”字,一种没有,但都没有年月日。条尾有年月日的是长行敕。其四,坂上康俊不同意上述三种看法,从定罪“逢格改”轻重的规定(因而需要知道格颁发的时间)以及日本三代格的体例出发,认为《散颁刑部格》这种没有敕、没有年月日的体例是一种特例,常例应该是前有敕、尾有年月日。
 
由于格存世很少且多不完整,确定格的体例有很大难度。现在想换个角度,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讨论唐代的格。而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唐代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格,学者不能只关注其中的一种格。
 

一 唐代存在两种不同的格

 
关于唐格的内容,一般以《唐六典》的记载为依据,即“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旧唐书·刑法志》照抄了这一内容。于是,格的内容就是经过一定程序加以编辑整理的制敕便成为定论。如陈灵海曾在文章中强调,“既然是‘编录当时制敕’,格就必然有较鲜明的编敕色彩”,唐格可以说是“制敕精编”。如果只注意“禁违正邪”、“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的定义,“很可能受其困扰,使研究陷于迷途”。
 
唐格真的就只是“制敕精编”吗?刘俊文在《唐格初探》中认为,“唐格在形式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编入格典的正格,一种是零散的杂格。其中杂格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选格、赏格等临时发布的单行格,此种格都有固定的时限和固定的施用范围”,“另一种是随时发布的标明‘永格’、‘常式’的制敕,称为敕格,例如《宋刑统》卷三十《断罪引律令格式门》所载《开成格》即是原来标明为‘常式’的敕格……此种格一般在积累到一定数量之后就会修入格典”。据此,唐格有两种:一种是格典,另一种是没有编入或不被编入格典的杂格。
 
桂齐逊《唐格再析》也将唐格分为“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命名的格文”“非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的唐格”两种,前者如《吏部格》《户部格》等,后者为《吏部选格》《举格》等。作者认为后者可“视为由尚书省各部所掌管之单行格”。至于二者的区别,文章除指出其命名不同外,没有其他说明,似乎是将两种格都视为“由君主制敕文书编纂而成者”。
 
将唐格分为两种,是十分正确的,但刘俊文的上述说法似乎也有些问题。第一,说选格、赏格之类的格是“临时颁布的单行格”就不是很准确。选格等格的颁布并非临时,而是有计划、有程序、有步骤的(例如选格,有学者认为是每年颁布,有学者认为是三年一定),其效力在新格颁布之前一直存在。如开元年间制定的军功格,到会昌年间仍被引用(详后)。而与官员选任、升迁相关的循资格、长定格,更是一直到后唐时仍在执行。第二,说《开成格》是编入格典前的敕格,未见更多证据,恐很能成立。刘俊文在《唐格初探》的唐格“编纂”部分,认为唐代共修格十四次、十九部,其中唐后期的两部即《贞元格》与《开成详定格》,可见他也认为《开成格》与《永徽格》《开元格》一样,属于格典。至于桂齐逊的分类法,只是着眼于是否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命名。而其文章认为二者的内容性质都是编辑制而成,也是不准确的。
 
我以为,唐格确实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制敕的整理汇编,性质是“禁违正邪”;另一种是具有某种实施规则或标准的格,性质偏重于“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唐六典》的定义所指为前者,《新唐书·刑法志》的定义所指为后者。前者的编纂到唐后期、五代逐渐让位于格后敕和编敕,后者则在唐后期依然频繁地编纂,并一直持续到五代。《新唐书·刑法志》的定义正反映了唐格从唐后期到五代其性质或使用频率、范围的变化。
 

二 唐格的两种体例

 
既然唐格有两种,其体例自然至少也有两种,即制敕编辑类格的体例和非制敕编辑类格的体例。

制敕编辑类格的体例,如上所言,讨论很多。戴建国认为格只有两种体例:有“敕”的和无“敕”的,无论哪种,都不带年月日。戴文的依据建立在明确写有“格”的史料上(其文章中不用敦煌吐鲁番文书内被学者定名为“格”的文书,例如开元户部格等)。坂上康俊则从唐律中有定罪“逢格改”轻重的规定以及日本三代格的实例出发,认为一般的格应当有年月日。不过,坂上康俊在文章中没有举出一件唐代附有年月日的格的实例(所举开元户部格等,都是现代学者的定名)。我以为,总的来看,戴文比较有说服力。所以我们看史籍中提到按格办事,都说“准格”“准开成格”“准户部格”等,并不引用具体的年月日,可证格中一般不写年月日。不过似乎也有写的。《通典·刑法典》引有一件《开元格》,其体例如下:
 
开元格
周朝酷吏来子珣(京兆府万年县)、万国俊(荆州江陵县)、王弘义(冀州)、侯思止(京兆府)、郭霸(舒州同安县)、焦仁亶(蒲州河东县)、张知默(河南府缑氏县)、李敬仁(河南府河南县)、唐奉一(齐州金节县)、来俊臣、周兴、丘神勣、索元礼、曹仁悊、王景昭、裴籍、李秦授、刘光业、王德寿、屈贞筠、鲍思恭、刘景阳、王处贞(以上检州贯未获及)。
右二十三人,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尤重,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远处。纵身没,子孙亦不许仕官。
陈嘉言(河南府河南县)、鱼承晔(京兆府栎阳县)、皇甫文备(河南府缑氏县)、傅游艺。
右四人,残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状稍轻,身在者宜配岭南。纵身没,子孙亦不许近任。
敕依前件。
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此件格文被明确记作《开元格》,并附有年月日,但是戴文和坂上文都认为这个是“格后敕”,坂上文甚至认为这种详细交代事情原委的“格后敕”影响了日本的格的撰写方式。
 
我以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开元格》是格后敕,它应该就是格,反映了格中带有年月日的一种体例,即照抄臣下奏文,然后加上“敕依”字样。这种“敕旨”是“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我们还清楚地知道,此条《开元格》中的奏文是三月十二日御史大夫程行谌的奏文。查《旧唐书·酷吏传序》,有如下记载:
 
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御史大夫程行谌奏:“周朝酷吏来子珣、万国俊、王弘义、侯思止、郭霸、焦仁亶、张知默、李敬仁、唐奉一、来俊臣、周兴、丘神勣、索元礼、曹仁哲、王景昭、裴籍、李秦授、刘光业、王德寿、屈贞筠、鲍思恭、刘景阳、王处贞二十三人,残害宗枝,毒陷良善,情状尤重,子孙不许与官。陈嘉言、鱼承晔、皇甫文备、傅游艺四人,情状稍轻,子孙不许近任。”
 
这段记载显然与《通典·刑法典》所记者同源。由此可知,此条格文是在御史大夫程行谌的奏文后加上“敕依”而形成的。《通典》作者杜佑生活的年代距开元十三年(931年)不过几十年,他明确地将此称为《开元格》而非“格后敕”,应当是当时人的普遍认知。
 
这种格中有奏文的情形,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例。后唐长兴二年(931年)八月,大理寺卿将当司重要事务“谨具逐件如后”,其中有“一件,格文内太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员外张讽奏,大理寺官结断刑狱,准旧例,自卿至司直诉事,皆许各申所见陈论”。可见格文内可以含有附带年月日的奏文。
 
《唐会要·谥法》中还有这样一条记载:“(元和)五年二月,考功奏:‘当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请谥官。准贞元七年格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对于这条记载中的“准格”“准贞元七年格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之间的关系,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其中一个解释可以是:在“贞元七年格”文中,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果真如此的话,也可证明在格中的敕有时是带有年月日的。又,《五代会要·宏词拔萃》中记有天成二年(927年)中书奏言:“又准格节文内,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应礼部诸色贡举人,及吏部诸色科目选人,凡无出身及未有官,只合于礼部应举。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赴科目选’。”这里明确提到在格中有“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即格中的敕是带有年月日的。
 
总之,作为制敕编辑类格的体例,应该有多种:有不带“敕”、不带年月日的,有带“敕”而不带年月日的,也有带“敕”、带年月日的,还有带“敕旨”且带年月日的。但似乎以不带“敕”、不带年月日的为多数。这不仅为《散颁刑部格》所证明,而且如前所述,史籍中大量出现的“准格”、“准《开成格》”、“准《刑部格》”等都是不带“敕”和不带年月日的。
 
非制敕编辑类格也因为没有完整格文,其体例只能推测。先看例子。
 
李德裕在《请准兵部式依开元二年军功格置跳荡及第一第二功状》中引开元二年(741年)军功格为:

开元格:临阵对寇,矢石未交,先锋挺入,陷坚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跳荡。
开元格:跳荡功,破贼阵不满万人,所叙不得过十人;若万人以上,每一千人听加一人。其先锋第一功,所叙不得过二十人;第二功,所叙不得过四十人。
开元格:招得一万人已上,其头首一人准跳荡功例。一千人已上,准第一等例。贼数不满千人,量差等处分。
开元格:每获一生口,酬获人绢十匹。
 
刘俊文在《唐格初探》中引了这条资料,说它“大概即是赏格的一种”。这个看法是对的。其实在李德裕的状文中就明确说,“如蒙允许,望各赐诏;仍封赏格,令榜示三军”。无论如何,这个格属于非制敕编辑类格是可以肯定的。
 
我们注意到,李德裕在提到这个军功格或赏格时,分别用了“开元格”“依开元格”“依旧格”“据开元旧格”等字样来称呼这件格,这应该是简称,因为状文的题目中明确说的是“依开元二年军功格”。由此可知,凡在格前加有年份的,多半是非制敕编辑类格(前述所谓“贞元七年格”或许也是此类性质)。它可以简称为开元格、开元旧格等。从体例看,虽然李德裕所引的“军功格”不是此类格的原貌,但可以推测,它的体例是按军功的类别,采用将相关规则或标准逐条呈现的形式。
 
军功格之外,记载了此类格原文的还有一件举格节文,即《唐摭言》所引会昌五年(845年)举格节文:
 
公卿百寮子弟及京畿内士人寄客、外州府举士人等修明经进士业者,并隶名所在监及官学,仍精加考试。所送人数:其国子监明经,旧格每年送三百五十人,今请送二百人;进士,依旧格送三十人;其隶名明经,亦请送二百人;其宗正寺进士,送二十人;其东监、同华、河中所送进士,不得过三十人,明经不得过五十人。其凤翔、山南西道东道、荆南、鄂岳、湖南、郑滑、浙西、浙东、鄜坊、宣商、泾邠、江南、江西、淮南、西川、东川、陕虢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五人,明经不得过二十人。其河东、陈许、汴、徐泗、易定、齐德、魏博、泽潞、幽孟、灵夏、淄青、郓曹、兖海、镇冀、麟胜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人,明经不得过十五人。金汝、盐丰、福建、黔府、桂府、岭南、安南、邕容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七人,明经不得过十人。其诸支郡所送人数,请申观察使为解都送,不得诸州各自申解。诸州府所试进士杂文,据元格并合封送省。准开成三年五月三日敕落下者,今缘自不送所试以来举人公然拔解。今诸州府所试,各须封送省司检勘,如病败不近词理,州府妄给解者,试官停见任用阙。
 
关于这件举格,虽然后半部分文字不好理解,但意思是清楚的,即主要部分是规定国子监和各道解送到礼部参加贡举考试的人数,是一种含有实施规则或标准意义的规定,即后世所谓“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从文中“今请”云云,可知它并非敕文。由于这件举格是节文,其原貌如何,还不是很清楚,推测其体例也应该是按照类别,将相关规则或标准以逐条呈现的形式排列,例如可局部复原为:
 
所送人数:
其国子监明经,旧格每年送三百五十人,今请送二百人;进士,依旧格送三十人。
其隶名明经,亦请送二百人。
其宗正寺进士,送二十人。
其东监、同华、河中所送进士,不得过三十人,明经不得过五十人。
其凤翔、山南西道东道、荆南、鄂岳、湖南、郑滑、浙西、浙东、鄜坊、宣商、泾邠、江南、江西、淮南、西川、东川、陕虢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五人,明经不得过二十人。
其河东、陈许、汴、徐泗、易定、齐德、魏博、泽潞、幽孟、灵夏、淄青、郓曹、兖海、镇冀、麟胜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人,明经不得过十五人。
金汝、盐丰、福建、桂府、桂府、岭南、安南、邕容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七人,明经不得过十人。
 
这种采用分类逐条呈现体例的格,在唐以后还能看到。现在我们看一个宋代的例子。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本《庆元条法事类》附录中收有《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侍郎右选格》残卷,引几行如下:
 
监押,
右注年三十以上人,不注老疾。(老疾不相须。)广南年六十者,亦不注。
诸巡检、驻泊捉贼,
右注年未六十人。
巡辖马递铺,
右注经任识字年未六十、无似罪及冲锋体量人。(广南路听注。)
 
这个明确写有吏部选格的体例,也是将拟定的规则或标准分类逐条呈现。参照宋代的选格,我想唐代的此类非制敕编辑类格的特点应该也是如此,即便如上述军功格、举格一类的格,其原本体例都应是分类将所拟定的相关规则或标准以逐条呈现的方式排列的,从中绝看不到有制敕编辑的痕迹。
 
如果上述推测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敦煌文书中有一件被定名为《开元兵部选格》的文书(P.4978号),其体例就与此不相符合了。此件文书的体例为:
 
10一准《兵部格后敕》:同、□□□□□等州,简充□
11结二万人数者,其中有得劳番考人□□
12免,并申所司,准式合承,选日任依常例。
13一准《兵部格》:诸色有番考资□人,身供□□
14者,初至年及去军年经三个月已上,
15折成一年劳。中间每年与一年,不得累折。
16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敕:上柱国及柱国子
17年廿一已上,每年征资一千五百文,准本色宿
18卫人,至八年满听简。其及第者,随文武□
(后缺)
 
这个体例显然是将涉及同类问题的“格后敕”“格”“敕”等辑在一起,以不同形式的法典为条目,而没有采用逐条呈现某种规则或标准的形式,因此它应该并非选格,而是某类法典的集合。作为旁证,我们发现这类法典在五代特别盛行,其特点是按问题或事件类型将相关法典辑在一起,多被称为“条件”“条流”“条贯”“格例”等,例如其中有一种称之为“格例”的体例为: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书考功条奏格例如后:
 
一、准考课令:诸司内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年当司长官考其属官,应考者皆具录一年功过行能,议其优劣,定九等考第……
一、准考课令:诸每年考簿集日,考司校勘讫,别为簿具言功过……
一、准考课令:诸每年尚书省诸司得州牧、刺史、县令,政有殊功异行,及祥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界丰俭,盗贼多少,并录送考司。
一、准考课令:诸官人治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
一、准考课令:诸官人因加户口,及劝课田农,并缘余功进考者,于后事若不实,纵经恩降,皆从追改。
一、准式:校京官考限来年正月内、外官考限二月内者,所司至三月内申奏了毕……
一、准格:应所阙县令计日成四考,余官计日成三考阙。今后州县官等,并许终三十个月成三考……
……
一、准故事:校考旧条,内外官员并校考之时,诸道差朝集使应考,内即差中书舍人、给事中监考……
 
将此格例与敦煌文书中的所谓“选格”相比,二者在体例上有相似处,即二者都是将相关法典集合在一起的,如此件“格例”就汇集了“考功令”“考课令”“式”“格”“故事”等。因此,上述敦煌文书中的所谓“选格”应该并非选格,而是有关选举的法律规定的汇集,可称为“格例”或“条件”“条流”等。
 

三 唐后期对两种格的编纂

 
如果我们承认唐格有制敕编辑类和非制敕编辑类两种,那么对唐后期格的编纂就会有与以往不同的看法。
 
前已有述,刘俊文在《唐格初探》中梳理了唐格的编纂,认为“今可考见有唐一代共修格十四次、十九部”,“唐中期及唐后期……格典的编纂各仅一见”。其中中期的一件,他认为是《贞元格》;后期的一件,则是《开成格》。这种关于唐中后期格的编纂的看法似乎可以再讨论。
 
首先,如果将《开成格》视为制敕编辑类唐格,则此类以年号冠名的格,除《开成格》外,还有一些,例如《元和格》:
 
(后唐长兴)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诸道州府县官,甚有阙员,前资官皆资考限,所宜振滞,以示推恩。若欠一选者,无选可减,亲公事成资考者,宜优与恩命。未有资考者,准格施行。两选、三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选、七选者减三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五选,十二选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挽郎,宜准《元和格》处分。
 
这里就明确提到《元和格》,并且这个《元和格》后唐时还在使用。此外还有《大和格》: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奏:“奉九月二十八日敕:‘宜依李琪所奏,废伪梁格,施行本朝格令’者。伏详敕命,未该律令。伏以开元朝与开成隔越七帝,年代既深,法制多异,且有重轻。律无二等,若将两朝格文并行,伏虑重迭舛误。况法者天下之大理,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故为一代不变之制。又准敕:‘立后格合破前格。’若将《开元格》与《开成格》并行,实难检举。又有《大和格》五十二卷,《刑法要录》一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大中刑法格后敕》六十卷,共一百六十一卷,久不检举,伏请定其予夺。”
 
这其中提到后唐天成年间还存在有《大和格》。《大和格》与《开成格》《开元格》并称,可见它们的形式相似,应当都是制敕编辑类格。
 
由此可知,在唐代中后期,除了刘俊文提到的《贞元格》《开成格》外,还有《元和格》与《大和格》,说明至少在唐宪宗元和年间与唐文宗大和年间都曾编纂过格典。
 
其次,刘俊文依据前引《唐会要》“(元和)五年二月,考功奏:‘当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请谥官。准贞元七年格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一段文字中的“准贞元七年格文”一句,认定存在《贞元格》。但是我们从史籍中对格的称呼来看,作为制敕编辑类格,很少在前面加上某某年号的年份,只称为《永徽格》《开元格》《元和格》《大和格》《开成格》等,而不称作永徽某某年格,或开元某某年格、元和某某年格、大和某某年格、开成某某年格。
 
但是,非制敕编辑类格,例如举格、选格等,因为时间性强、编纂频繁,又常有新格编纂,所以要注明是某某年的格,例如前面所引开元二年军功格、会昌五年举格等。由此看来,所谓“贞元七年格”似乎不是类似《开元格》《开成格》那样的制敕编辑类格,而是非制敕编辑类格,不能归入与《开元格》《开成格》同一系列的制敕编纂类格中。
 
这种冠以年号年份的非制敕编辑类格,在史籍中还能看到一些,胪列如下。
 
其一,建中二年(781年)格。 
(贞元二年)五月,吏部奏:“伏准贞元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敕,诸州府及京五品已上官、停使下郎官、御史等,宜付所司,作条件闻奏者……应集合试官,并望准旧例状一道,仍准建中二年格例及大历十一年六月敕,请条委左右仆射、兵部尚书、侍郎同考试。其状考入上等,具名所试状,依限送中书门下。其考入下等者,任还。”
 
这里提到的“建中二年格例”中的“格例”,在这里似乎应该就是“格”。《唐会要·勋》记载:“先是,三品已上者,每阶回赐爵一级。如及郡公外,亦许回授。即计阶至正六品上及正四品上,准格例未合入五品三品者,每一阶回赐勋一转。”这里提到“准格例”不应入五品、三品者,每阶可“回赐勋一转”。同卷又记:“大和四年五月十五日,司勋奏:‘应考少未合叙三品阶人,准格请回阶充勋者,每阶听回勋充一转。’”显然这里的“准格”与“准格例”意思相同。因此,“建中二年格例”应该就是建中二年格。
 
其二,元和四年(809年)选格。 
(元和)四年十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准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颜,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礼部侍郎官,每年举选限内,不奉朝参。又今年所造选格,不详敕文,复请明日朝参,臣合弹奏。” 
所谓“今年所造选格”,显然是指元和四年选格。
 
其三,长庆二年(822年)格。
后唐天成二年四月二日中书奏:“……伏以举选公事,皆有格条,准《新定格》节文,宏词拔萃,准长庆二年格,吏部差考试官二人,与知铨尚书侍郎同考闻奏。”
这里明确提到了“长庆二年格”。
 
其四,大和二年(828年)选格。
大和二年三月……敕:“……尚书、侍郎注拟不一,致令省都以此兴词,郑絪、丁公著宜罚一季俸。东铨所落人数较少,杨嗣复罚两月俸。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出近例,冀绝徼求。”
选格一般在五月颁下,三月的敕当是布置修纂当年选格,因此敕中提到的“今年选格”,当指大和二年选格。

其五,大和四年(830年)格。
(大和)九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今月九日,阁内面奉进止,令条流进士人数,及减下诸色入仕人等。准大和四年格,及第不得过二十五人。今请加至四十人。”
这里明确提到“大和四年格”。前引会昌五年举格中规定了进士、明经人数,《唐会要》将此条记载归入《贡举》类,因此这里的“大和四年格”当为大和四年举格。
 
其六,大和八年(834年)格。
大和八年正月……敕吏部、礼部、兵部:“今年选近,缘秋末虫旱相因,恐致灾荒,权令停罢,及殓藏之后,物力且任。念彼求名之人,必怀觖望之志,宁违我令,以慰其心。宜依常例却置,应缘所纳文状及铨试等期限,仍准今年格文,递延一月。”
敕中提到的“今年格文”,当指大和八年选格。
 
其七,会昌元年(841年)选格。
会昌二年四月敕文:“……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
会昌二年(842年)四月提到的“去年选格”,当指会昌元年选格。
 
其八,大中五年(851年)选格。
大中五年,吏部奏:“准今年选格节文,经考停罢者,一选集;准旧格,两选集。” 
这里提到的“今年选格”,当指大中五年选格。与以前的“旧格”相比,大中五年的选格是“新格”。《唐会要·兵部侍郎》记:“大中五年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应赴兵部武选门官、驱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选二年。’”这里的“今年新格”,当也属于前文所说的“今年选格”,即同属大中五年选格。
 
这样,我们在史籍中能看到明确记载了年份的格就有建中二年格、元和四年选格、长庆二年格、大和二年选格、大和四年举格、大和八年选格、会昌元年选格、大中五年选格,如果再加上前面屡次提到的贞元七年格和会昌五年举格,则唐后期有明确记载的对此类格的编纂就有10次之多。因此,我们不能泛泛地说唐中后期不怎么编纂格了,除已经见到的《元和格》《大和格》《开成格》外,还有频繁编、修订的举格、选格等。
 
此外,我们不要忘记循资格、长定格也是一种格,这两种格也属于非制敕编辑类格,在唐后期乃至五代一直发挥着作用。兹举一条史料予以说明。
 
后唐同光二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吏部三铨下省南曹、废置、甲库、格式、流外铨等司公事,并系《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等格式。前件格文,本朝创立,检制奸滥,伦叙官资,颇谓精详,久同遵守。自乱离之后,巧伪滋多,兼同光元年八月,车驾在东京,权判南曹工部员外郎卢重本司起请一卷,益以兴复之始,务切怀来,凡有条流,多失根本,以至冬集赴选人,并南郊行事官,及陪位宗子,共一千三百余人,铨曹检勘之时,互有援引,去留之际,不绝争论。若又依违,必长讹滥。望差权判尚书省铨左丞崔沂,吏部侍郎崔贻孙,给事中郑韬光、李光序,吏部员外郎卢损等同详定旧《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务令简要,可久施行。”从之
 
这条史料虽然是五代时期的,但后唐一直使用唐代法典,因此可以用它来解释唐代法典的使用情况。从奏文可知:第一,无论是长定格还是循资格,当时都被称为“格文”,即属于格的一种。第二,这里的长定格和循资格,都是“本朝”即唐朝“创立”的。这些格一直使用到五代后唐,由于年久失修,“巧伪滋多”,所以中书门下奏请派吏部等官员修订“旧《长定格》《循资格》”,“务令简要”。可知这两种格从唐到五代一直在使用,并不断进行修订。
 

四 结语

 
通过以上讨论,或可得出如下几个简单结论:其一,唐格可分为制敕编辑类和非制敕编辑类两种,同时并行。前者主要是制敕汇编,后者则是具有某种实施规则或标准的规定。其二,我们不能只讨论唐代的一种格,而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格。就体例而言,制敕编辑类格的体例,大部分可能既不带“敕”也不带年月日,但也有带“敕”但不带年月日和既带“敕”又带年月日的,此外还有以臣下奏文加“敕依”的形式。非制敕编辑类格的体例,可能是就某一专门规则或标准,分类以逐条呈现的形式编排。其三,我们不能泛泛地说唐后期很少编纂格,而应该说两种类型的格在唐中后期都在继续编纂。制敕编辑类格,我们看到的还有《元和格》《大和格》《开成格》等;非制敕编辑类格,我们看到的有建中二年格、贞元七年格、元和四年选格、长庆二年格、大和二年选格、大和四年举格、大和八年选格、会昌元年选格、会昌五年举格、大中五年选格等共10种。此外,长定格、循资格也一直在使用和修订。所以我们说唐中后期仍在继续编纂格,尤其是非制敕编辑类格的编纂还十分频繁。
 
唐后期直至五代,制敕编辑类格一方面向刑律发展,例如《开成格》,后唐天成元年(926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的奏文说“《开元格》多定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就是一个例证。另一方面,此类格又向格后敕、编敕发展。这两种发展趋势导致制敕编辑类格越来越少,而非制敕编辑类格则编纂频繁,在法典中所占比率越来越高。查《唐会要》《五代会要》中的“准格”,大多记录在《选部》《选事》《贡举》《考》《阶》《勋》《司封》等类目中,就可证明这些格针对的对象多为具有某种规则或标准的事务。我们对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进行了检索,与“准格”(或准某某格)相关的资料共有40条。分析这40条资料可知:第一,玄宗以前的只有8条,之后的有32条,即唐后期“准格”的条数占到80%,说明唐后期格的使用率远高于前期。第二,这些“准格”中的格,涉及爵、勋、阶、考的有8条,涉及官员设置及员数的有7条,涉及选人考试和选数的有7条,涉及贡士员数及考试的有7条,涉及用荫、谥号的有5条,共计31条;余下的则涉及刑律的有6条,涉及道士的1条,涉及其他类的2条,共计9条。即涉及某种规则或标准的格有31条,占全部“准格”条数的78%。我们甚至可以说:到唐后期,史籍所载诏敕或奏文中所谓“准格”的格,除“刑部格”外,基本都是前述第二类格,即非制敕编辑类的、具有某种实施规则或标准的格。
 
这一种格在五代使用得更多。我们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五代会要》进行检索,其中与“准律”“准令”“准式”“准格”相关的匹配分别有16个、11个、4个、50个,“准格”稳居律令格式的首位,且这些“准格”中的格基本都是非制敕编辑类格。依此,一来可见格在五代时期地位的提升,二来可见非制敕编辑类格作用范围的扩大。
 
非制敕编辑类格,即具有某种规则或标准的格,成为唐后期直至五代时期格的主要类型,是唐格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所以《新唐书·刑法志》才会将唐格定义为“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宋神宗才会将宋代的格定义为“设于此以待彼”。这两种定义,正反映了从唐后期到宋代两种格的消长变化。
 
到宋代,格基本就只剩下非制敕编辑格这一种类型了。在神宗元丰改制之前,宋代的格编纂很少,据现有资料,编纂的主要是循资格、长定格,或者与考试进士有关的新格。这种格显然延续的是唐末五代以来非制敕编辑类格的形式和内容。元丰二年(1079年),宋神宗给“格”下的定义是:“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这个定义实际就是唐代非制敕编辑类格所具有的规则和标准性质的延续与引申。在此之后,宋代的格主要就是规定各门类各事务的等级、名额与数量标准,而以赏格为主了。查南宋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提到的格约计16种140条,具体分布为:《赏格》87条,《给赐格》9条,《吏卒格》10条,《考课格》2条,《杂格》4条,《驿格》1条,《辇运格》2条,《假宁格》3条,《荐举格》8条,《封赠格》1条,《服制格》4条,《选试格》3条,《断狱格》3条,《军防格》1条,《田格》1条,《道释格》1条。这些格都是非制敕编辑类格,无论涉及的事务为何,其本质都是提供等级、名额与数量等方面的标准,即所谓“设于此以待彼”者。其中,《赏格》比其他15种格的总数(共53条)还多,占了绝大多数。由上述宋代的格文可知,当时的格已经完全是非制敕编辑类格,唐代的两种格到宋代演变成一种格,即非制敕编辑类的、具有某种规则或标准意义的格了。这一变化导致宋代的“敕令格式”与唐代的“律令格式”中虽同样有“格式”,但实际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同。
 
一般认为,中华法系的成熟期在唐朝,标志是“律令格式”体系的完善。但是“律令格式”体系到宋代就出现了变化,元以后更是不复存在。原因为何?我想最重要的原因,当是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加强,“敕”的法典地位显著提高,令、格、式或者消亡,或者整合成各种事务性的规范与规则。由于令、格、式中唯一与“敕”相关联的是制敕编辑类格,因此这种与“敕”相关联的格逐渐消失,而另一种非制敕编辑类格一支独大,就成了“律令格式”体系乃至整个中华法系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



END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研究所、敦煌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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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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