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素娟||不可撤销的修正案:内战前夕美国国会制定的《科文宪法修正案》
美国内战爆发前夕,面对下南部蓄奴州脱离联邦造成的联邦分裂危机,在妥协派国会议员的呼吁下,第36届国会第2次会议闭幕前一周,联邦国会匆忙通过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承诺永久维护蓄奴州的奴隶制。该条修正案规定:禁止未来制定任何宪法修正案授权国会废除或干涉各州的内部制度,包括奴隶制度。这种规定意味着这条修正案永远不得撤销。因该修正案由俄亥俄州众议员托马斯·科文(Thomas Corwin)提出,故也称《科文宪法修正案》。由于“不可撤销”的修宪内容违背美国宪法精神,加上美国内战爆发使奴隶制成为众矢之的,该宪法修正案并没有得到法定多数州的批准,因此未能生效。不过,联邦国会能通过这样一条宪法修正案,还是反映了内战前夕多数国会议员寻求战争之外的其他方法解决国家危机的愿望和政治策略,具有政治合理性。
由于《科文宪法修正案》最终未能生效,国内外学者对其研究并不多。美国学者大卫·科里肯定它是内战时期联邦国会开展的重要立法努力。布莱恩特·A.克里斯托夫在细述1861年参议员辩论的基础上,从每届国会拥有相同立法权的角度,总结了科文修正案失败的法律根源。国内学者在提到科文修正案时只是一笔带过,未及深究。本文旨在通过梳理《科文宪法修正案》制定的因缘本末,研析美国国会制定这条不可撤销宪法修正案的违宪性和政治合理性。
美国内战爆发前,第36届联邦国会商议了一系列的妥协案,承担了主要的和解责任,这与时任总统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消极应对蓄奴州的脱离联邦运动有直接关系。1860年11月7日,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在大选中胜出,以南卡罗来纳州为首的7个下南部蓄奴州立即掀起脱离联邦运动,上南部蓄奴州和边界州的联邦主义者和州内分离主义者围绕是否追随下南部斗争激烈,国家处于分裂危机中。一般情况下,总统的言论、举措对抚慰敌对双方情绪、把控国家局势有至关重要作用,但时任总统詹姆斯·布坎南是一位亲奴隶制民主党总统,虽反对分裂,但也肯定蓄奴州的脱离行动在特定情况下是正当的。1860年12月国情咨文中他警告北方:“如果不放弃《人身自由法》继续干涉奴隶制,那么受伤的州……革命地抵制联邦政府是合理的”。布坎南希望依靠不作为平息南北纷争,他表示:“在南卡罗来纳,我们没有地方法官、检察官和法警,所有人都辞职了。”“没有司法机关……我无法完成这个职责”。他认为,解决危机的健全又安全的方式是调解而不是刀剑。至于如何调解、是否需要修宪,布坎南推脱说:“那是国会的事情。”显然,在蓄奴州孤注一掷维护奴隶制的情况下,代表奴隶主利益的布坎南政府推脱责任,把难题留给了国会。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是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重要的立法机关,掌控着国家政策的制定,理应拿出解决联邦分裂危机的方案。在布坎南和解基调的影响下,加之国会之前有通过妥协性立法避免国家分裂的先例,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和1850年大妥协都取得了成功。1860年12月3日第36届国会第2次会议开幕,北方民主党议员和上南部、边界州的联邦主义者便呼吁共和党让步,希望国会在奴隶制问题上再次制订妥协方案,避免联邦分裂和政治冲突扩大。北卡罗来纳州联邦主义者约翰·吉尔默(John A.Gilmer)呼吁:“南方已疯狂,需要几片面包、药丸治愈这种疯狂。”北方民主党核心人物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A.Douglas)也称:“治疗南方病人假想出来的疾病,几片面包是最好的良药。”据统计,1860年冬有200多项内容多样的修宪提议涌入国会。为应对高涨的和解呼声,国会参众两院分别成立13人委员会和33人委员会集中审议议案,形成报告供国会立法参考。
在参议院,13人委员会重点审议了克里滕登妥协案。它的主要内容是,无论是“目前拥有”,还是“今后获得”的领土,以北纬36度30分为分界,此线以北禁止奴隶制,以南奴隶制受联邦政府保护,自由州或蓄奴州加入联邦由各州宪法决定。1860年12月21—31日,13人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审议克里滕登妥协案,虽有斯蒂芬·道格拉斯的极力斡旋,但由于允许奴隶制在准州领土上扩张,5个共和党人无一例外地投了反对票。之后的国会投票,共和党和南方民主党人都不断寻找各种理由拖延表决。直到1861年2月27日国会闭幕前,众议院和参议院才对克里滕登妥协案投票表决,分别以113比80票和20比19票的投票结果予以否决。国会的投票结果宣告克里滕登和解努力无望,但威廉·西沃德(William Seward)的修宪提议却获得支持。在13人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西沃德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点就是制定宪法修正案,禁止授权国会制定任何制度干涉蓄奴州内部事务。提议以11比2票通过,13人中11人赞同,仅明尼苏达州民主党人亨利·赖斯(Henry M.Rice)和佐治亚州分离主义者罗伯特·图姆斯(Robert Toombs)2人反对。5名共和党人、道格拉斯和南方民主党人杰斐逊·戴维斯均表示接受。西沃德的修宪提议是13人委员会“两极格局中唯一达成的共同点”。
无独有偶,众议院33人委员会也有成功修宪的探索。考虑到要留住弗吉尼亚、马里兰、肯塔基和其他濒临分离的边界州,马里兰州的亨利·温特·戴维斯(Henry Winter Davis)提议承认新墨西哥为准州,并得到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Charles Francis Adams)的支持。12月21—26日的辩论中亚当斯极力解释承认新墨西哥计划的好处:第一,有利于把奴隶制的侵略精神和帝国野心暴露无遗;第二,即便允许新墨西哥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但它也很快会成为自由州,因为那里的地理、气候、物产和传统都不适合奴隶制。他甚至邀请了在新墨西哥居住9年的前联邦法官约翰·瓦茨(John S.Watts)现身,亲自证明“奴隶制不可能在那里生存”。但亚当斯的努力收效甚微,接纳新墨西哥的提议以115比71的投票结果。
遭到否决。亨利·温特·戴维斯的提议实质上就是斯蒂芬·道格拉斯“居民自决”原则的翻版,提议失败表明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领土扩张问题上的矛盾无法协调。有鉴于此,12月28日亚当斯又提出修改宪法,建议“禁止干涉各州现存的奴隶制”,希望能找到化解双方矛盾的突破口。修宪提议遭到共和党激进派的反对。新罕布什尔州的梅森·塔潘(Mason W.Tappan)反对修宪,表示:“宪法对维护联邦和保护我们国家利益是足够的,不需要修改。”威斯康星州的沃什伯恩(C.C.Washburn)认为:“解决困难的办法在于执行法律,而不是向特定的利益做出新的保证或向不合理的要求妥协。”最终投票时,33人委员会以21比3压倒性比例,通过了亚当斯宪法修正案。16名共和党人有11人投了赞同票,3人反对,2人缺席。
参议院13人委员会审议的克里滕登妥协案和众议院33人委员会审议的接纳新墨西哥的议案均以失败告终,但西沃德和亚当斯的修宪提议在两个委员会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为《科文宪法修正案》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考。1860年12月13日至1861年1月14日,经过一个月的争吵,众议院33人委员会一直难以达成一致的决议。加上南部蓄奴州脱离联邦后许多南方议员退出,委员会几乎无法维持法定人数,阿肯色州的拉斯特(Rust)希望委员会无果而散,但许多委员不赞同未形成报告就休会。因此,1月14日,33人委员会主席托马斯·科文结合自己的理解,向众议院递交了一份包含5项决议的报告,重点提出了修改宪法永久保护蓄奴州奴隶制。2月26日国会闭幕前一周,在克里滕登妥协案成功无望的情况下,科文再次向众议院提出修正案,规定:“禁止授权国会制定任何宪法修正案废除或干涉各州的内部制度,包括奴隶制度。”从修正案的内容看,科文修正案基本就是西沃德和亚当斯修宪提议的翻版,是克里滕登妥协案和接纳新墨西哥议案和解无望后,不甘心失败的妥协派议员的最后一次努力。
为抚慰下南部、拉拢上南部和边界蓄奴州,避免联邦分裂,《科文宪法修正案》禁止今后的任何宪法修正案干涉蓄奴州的奴隶制,就等于为蓄奴州的奴隶制提供永久的宪法保护,在美国修宪史上,这是美国国会制定的唯一不可撤销的修正案。永远无法被修改和撤销的修宪规定,显然违背了美国的宪法精神和国家治理传统,在妥协派的和解压力下国会虽获得通过,却无法说服战时各州人民,使其成为美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
1.隐含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精神
第一,《独立宣言》明确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它强调政府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人民有不言而喻、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原则意味着人民有权立法,也有权修改宪法,还有权撤销宪法。这种人民的权利是代代相传的,每代人都有这些权利。既然美国的立国原则和宪法精神如此,那么就不可能有任何不可撤销的宪法修正案,《科文宪法修正案》的修宪内容显然违背了美国的立国原则和宪法精神。
第二,在宪法中加入第5条,允许后代制定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本身就体现了制宪国父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承诺。宪法第5条对未来的修宪程序规定如下: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国会召集修宪大会。无论哪种方式提出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修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由国会提出建议。在1808年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的第1条第9款第1项和第4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宪法第5条还隐含着制宪国父对“原初社会权利”的诉求,第5条规定的修宪程序可以产生若干种修宪模式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除国会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再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的修宪模式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模式,如联邦制宪会议与各州制宪会议;联邦制宪会议与各州议会,国会与各州制宪会议等模式。实践证明,在《宪法》中加入修改美国宪法的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宪法》存在的任何缺陷可在批准后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这一规定的确产生了一股强大的修宪推动力,突出表现就是1789年至1791年3年时间内国会迅速通过了前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2.修正案支持者的辩解
1861年国会辩论时支持修正案的议员主要来自北方民主党人。之所以明知不可撤销的规定违背宪法精神但仍表示支持,主要是因为这些议员的宪法观念中还夹杂着复杂的政治意图。俄亥俄州民主党参议员乔治·普格(George Pugh)首先暗示修正案应与宪法一样能被之后的修正案取代:“假如不能被修改,那么按目前国家状况看,对和平它不会起到比宪法更大的作用。”宾夕法尼亚州民主党议员威廉·比格勒(William Bigler)支持普格的说法,但仍坚持投赞同票,因为“对国家和平来说,它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证,具有暂时性的价值”。另一部分民主党议员支持者则认为修正案可以含蓄地限制后代的修宪行为。在罗德岛州议员西蒙斯(Simmons)看来,宪法第5条关于各州在参议院有平等代表权的规定本意隐含着限制对它修改的暗示。既然1787年宪法可以含蓄地限制自身被更改,同理,“科文修正案也可以含蓄地排除被今后修正案修改”。斯蒂芬·道格拉斯更是主张赋予修正案如同宪法第5条任何州在参议院平等代表权一样的宪法地位,“决议一旦批准,应享有与宪法第5条最后一项条款一样的神圣地位,有权对今后的修宪设置限制条件”。
反对者从法律角度提出《科文宪法修正案》违背宪法。在这一问题上,共和党激进派和南方民主党人站在同一个立场,反对修正案不可撤销的说法。弗吉尼亚州议员詹姆斯·梅森(James M.Mason)从人民制定宪法的权利可令宪法失效的角度提出质疑,“经四分之三州同意便可修改宪法……创造万物的力量往往是毁灭万物的力量,四分之三州修改宪法的权利可以延伸到宪法任何部分,包括宪法第5条最后一款关于各州参议院平等代表权的限制性规定”。激进派议员本杰明·韦德(Benjamin Wade)也以类比的方式提出任何宪法条款都不能束缚后人的手脚或成为削弱后人的力量,“我们不能通过任何约束后来立法机构的法律,因为它拥有与我们同等的权利”“从不被修改的决议是毫无意义的”。
梅森和韦德等反对者的辩驳理由符合美国的宪法精神和国家治理传统。一般情况下,足以做某件事的权利同时也保留着撤销、废除它的权利,人民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也有撤销宪法的权利。同样,每届国会都拥有与前届国会相同的权利,在现有宪法体系中发挥着相同作用,《科文宪法修正案》的缔造者不能约束后代立法机关废除、撤销宪法的权利。这点法理常识《科文宪法修正案》的支持者心知肚明,却仍要赋予它不可撤销的宪法地位。从本质上讲,他们是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一方面想利用宪法第5条为自己的修宪寻找合法外衣,另一方面又试图在宪法第5条各州参议院享有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增加“永久保护蓄奴州奴隶制”这样的限制条件。但这种试图修改宪法第5条的游戏,违背了美国的立国精神和宪法原则,支持者“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心态和伎俩不能说服当时的美国人民和后人。在提交各州批准时,绝大多数州拒绝批准,修正案没能生效。此后,美国国会再也没有制定过这种不可撤销的宪法修正案就是明证。
1861年2月28日众议院以133比65的投票结果通过《科文宪法修正案》,刚好达到法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46个共和党议员投了支持票。参议院的辩论更为激烈,从3月2日上午一直持续到3月4日上午7时,共和党激进派议员查尔斯·萨姆纳和南方民主党人拥奴派议员詹姆斯·梅森故意展开冗长的辩论耗费大量时间,拖延法案通过。3月4日凌晨最终以24比12通过,正好也是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12张反对票全部来自共和党议员,但也有8位共和党议员投了赞同票,占共和党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既然《科文宪法修正案》明显不具有合宪性,为什么国会最终还通过这种怪胎式的修正案呢?
1.共和党政治斗争的需要
投赞同票的议员有两类:一类是真心实意支持,一类是虚心假意支持。真心实意支持者是对国家分裂、发生内战感到恐慌,病急乱吃药,在克里滕登妥协方案无法通过后,便把这种修正案作为拯救联邦国家的救命稻草。以斯蒂芬·道格拉斯为首的北方民主党人是真心实意推动双方和解的力量,辩论中他反复强调:“如果四分之三的北方州把不干涉奴隶制写入宪法,以确凿的证据证明北方不存在南方所理解的那种情绪……南方人会相信北方仍然是兄弟。”代表上南部和下北部蓄奴州利益的联邦主义者也是修正案的支持者,他们希望科文修正案能成为打击州内分离主义者的有力依据,田纳西州议员纳尔逊认为:“它能消除蓄奴州的真正忧虑。”北卡罗莱纳州参议员约翰·吉尔默(John A.Gilmer)称:“如果国会能提供一项永久、确凿的保证,任何理性的南方人还期待或渴望什么呢?”但更多的支持者是故作姿态,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装出愿意妥协让步的样子而已,其中很多共和党议员就是这种心态。下南部蓄奴州掀起脱离运动后,很多南方议员退出国会。11月20日,南卡罗来纳州参议员詹姆斯·切斯纳特第一个退出参议院。1861年2月“美利坚联众国”成立后,除安德鲁·约翰逊外,蓄奴州选派的联邦参议员全部退出了国会,共和党已是控制国会的关键力量,却又通过这样一个妥协案,有明显作秀的嫌疑,但从政治斗争角度看却又有合理性。
首先,共和党已成为第一大党,克里滕登妥协案背离共和党禁止奴隶制扩展的纲领,共和党拒绝的态度是坚决的,但也需要拿出一种赞成妥协的让步姿态。1861年1月28日,艾奥瓦州参议员格兰姆斯(James W.Grimes)给柯克伍德(Samuel J.Kirkwood)写信,明确表达对克里滕登妥协案的敌意。“把36度30分分界线延伸到太平洋,允许奴隶制扩张到这条界线以南的所有领土,就是让我们放弃反奴隶制思想,让宪法成为保护奴隶制的工具,让政府成为制造奴隶制、保护奴隶制的帝国……我不准备为和平付出这样的代价。”但是,温和派和联邦主义者又不断呼吁共和党让步。俄亥俄州的托马斯·科文、南卡罗来纳州的万迪·汤普森(Waddy Thompson)和新奥尔良州的威廉·霍奇(William L.Hodge)不断敦促共和党发表保守性声明,“这对阻止南部的分离行为大有好处”“既可消除南方人毫无根据的恐惧,也不违背共和党人的原则”,且“胜利者表现出宽宏大量是一种和蔼可亲的品质,与明智的政策相一致”。国会辩论时道格拉斯也反复强调南方的担忧:“我常听南方分离主义者说,几年后北方就能得到四分之三州的支持,可修宪废除奴隶制。有这种担忧的人告诉南方人民并让他们也相信这一点,南方人心中的不安需要北方提供保证。”为抵御妥协派的舆论压力,共和党需要做出妥协退让的低姿态。
其次,《科文宪法修正案》以宪法形式明确表达了共和党《芝加哥纲领》,看似是对南部的妥协,实则是南方脱离运动开始后共和党强硬派所能接受的一种让步。共和党成立之前,关于把密苏里妥协线延伸到太平洋的提议,多次被辉格党人和民主党人几乎一致拒绝。如1847年民主党人伯特(Gen.Burt)曾提出延伸密苏里妥协线的提议,“以14比82票遭到决定性否决,自由州的辉格党无一人赞同,仅4名民主党议员投赞同票”。1848年道格拉斯再次提出此问题,“82票赞同、121票反对被否决,其中自由州的辉格党人全投了反对票,仅3位民主党人投赞同票”。1854年共和党在融合辉格党、自由土壤党等党派的基础上成立,《芝加哥纲领》明确把反奴隶制扩张确立为共和党的基本原则,任何偏离这一主张的言论就偏离了共和党存在的坚实基础。科文提出以修宪的形式为蓄奴州的奴隶制提供永久的宪法保护,并未涉及奴隶制领土扩张问题。况且,战前不干涉各州制度几乎是所有人都认可的联邦共识。2月28日印第安纳州众议员大卫·基尔戈(David Kilgore)在投票关键时刻发表慷慨激昂的演讲,指出:“无意干涉各州奴隶制是共和党在全国各地的信条……我愿把这一原则永远刻在山岩上……科文修正案只是把共和党长期坚持的观点写入了宪法,是对不真实指控的回应。”为安慰留在联邦的8个蓄奴州,一些像基尔戈一样的共和党议员投了赞同票。
最后,很多共和党人心知肚明这条修正案不会通过生效,只是故作姿态,支持只是出于争取舆论的算计。修正案要成为宪法的一部分,需要至少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内战期间,内华达州被接纳加入了联邦,美国的州数达到34个(包含11个南部邦联州)。若把脱离联邦的11个州计算在内,修正案的批准至少需要25个州。若不把11个州计算在内,也需18个州批准,但实际只有肯塔基、俄亥俄、罗德岛、马里兰、西弗吉尼亚和伊利诺伊6个州批准了《科文宪法修正案》,且各州的批准情况颇为复杂,主要遇到了和平民主党人的阻挠。内战时民主党分裂成两个团体,一个是战争民主党,倾向于接受共和党温和派的和解政策;一个是和平民主党,铜头蛇,战争期间控制着政党组织,同情南方民主党。如4月1日肯塔基州参议院一致通过了修正案,但众议院民主党人却迟迟不采取行动。在前副总统约翰·布雷肯里奇(John C.Breckinridge)的支持下,和平民主党人故意拖延时间,以南部7州无代表为由指责国会无权通过修正案。萨姆特堡战争才使民主党放下争吵,批准了修正案。1862年1月24日,西弗吉尼亚州众议员乔治·波特(George M.Porter)在州议会上还提醒同僚:“永远不要放弃修改宪法的权利。”已批准的州有的还撤销了批准。1861年5月31日罗德岛通过修正案,但战争让人民重新考虑。1864年2月8日罗德岛参议员亨利·安东尼(Henry B.Anthony)提议撤销3年前国会的决议,“1861年支持修正案是为了反驳南方的误解,避免内战,一些人却在虚假的借口下造反……引发这场巨大的战争……向奴隶制提供保障已不合适,相反,真正的政策是打击奴隶制”。
2.林肯抵制奴隶制扩张的权宜之计
候任总统期间,林肯常以私人书信的方式向国会共和党盟友威廉·凯洛格(William Kellogg)等人传递反奴隶制扩张的立场,在国会外形成反克里滕登妥协案的幕后力量,不公开表态对稳定战前复杂政治局势是有利的。1861年2月23日,林肯到达华盛顿准备就职。距离3月4日国会闭幕只有一周多时间,议员关于克里滕登妥协案和华盛顿和平会议形成的决议的辩论也处于胶着状态,由幕后走到台前的林肯须直面许多问题,但公开表态容易激化矛盾,科文修正案的内容并未超越共和党禁止奴隶制扩张的纲领,成为林肯回避克里滕登妥协案和华盛顿和平会议提出的奴隶制准州领土扩张问题的权宜之计。
2月23日林肯到达华盛顿,24日晚便会见了科文,27日又会见了参加华盛顿和平会议的5名南方代表,表示愿提供一项宪法保证,确保“奴隶制不会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侵犯”。其中,乔治·萨默斯(George W.Summers)是佐治亚州制宪大会联邦主义者领袖。林肯还建议国会的朋友通过修正案,从国会议员改变投票立场可推知林肯影响了国会议员的投票行为。2月27日,众议院的投票结果是123比71,低于所需法定三分之二票数。28日却以133比65刚好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修正案,一天之内12名议员改变了27日的投票立场,这容易让人怀疑其中可能涉及某种政治交易。事实上,改变立场的12人中有4人获得新的政治任命。缅因州的弗里曼·莫尔斯(Freeman Morse)是众议院海军事务委员会的领袖,改变投票几周后被任命为美国驻伦敦领事。1861年8月,缅因州的以斯拉·弗伦奇(Ezra French)被任命为财政部审计员。纽约州乔治·帕尔默(George W.Palmer)寻求外交任命,之后被任命为美国驻克里特岛(Crete)领事。俄亥俄州的托马斯·希克(Thomas Theaker)27日拒绝投票、28日投赞同票,之后被任命为美国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委员,战后担任专利局局长职务。即将上任国务卿的西沃德可以任命外交官员,是可能施加这种影响力的人之一。
参议院的投票同样值得怀疑。缅因州威廉·费森登(William Pitt Fessenden)和罗特·莫里尔(Lot M. Morrill)“战略性投票”间接证明林肯暗中推动了立法。费森登的战略性弃权与他替好友弗里曼·莫尔斯争取美国驻伦敦总领事职务有关。他曾向林肯表示:“这项任命缅因州人民高度重视。”罗特·莫里尔曾是缅因州长,1月份任期结束后被任命为参议员,接替汉尼拨·哈姆林(Hannibal Hamlin)空缺出来的职务。莫里尔的转变与候任副总统汉尼拨·哈姆林的立场有关。为了回避他的任何行动被误解为林肯政府将要采取的政策,1月中旬哈姆林就空出了参议员职务。林肯就职前一周是紧张、关键的一周,哈姆林一定会选择与林肯一致的立场,哈姆林的立场会间接影响其继任者莫里尔的投票。缅因州在国会有6名众议员和2名参议员,8人中5人选择一致的立场。修正案又刚好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票数,若没有缅因州议员立场转变或战略性弃权,修正案可能会被否决,而莫里尔和费森登当时完全可以扭转这一局势。亨利·亚当斯在回忆录中写道:“修正案得以幸存是因为一些谨慎的操作和新总统的直接影响。”
为维护联邦统一,新总统需要向国人传达和平解决冲突的诚意。3月4日就职演讲时,林肯公开承认《科文宪法修正案》:“国家及制度属于人民,当人民对政府感到厌倦时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解散或推翻它。我虽不建议修改宪法,但我知道许多爱国公民都希望修改宪法。在现有情况下,我赞同给公民行动的机会……据我所知,这项宪法修正案已在国会通过,大意是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各州的内部制度,包括奴隶制度……我们的宪法蕴含这样的条款,我不反对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表达出来,且不可撤销。”林肯一边强调联邦的永恒、不可分割,他的就职誓言适用于34个州,一边承诺寻求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面临的问题。道格拉斯对林肯给予了肯定性评价:演说是和平倡议,不是战争信号。但是,亲南方的达夫·格林(Duff Green)认为:“林肯建议国会通过的修正案未超出共和党的政党纲领,实质是一种无视南方宪法权利的让步。”不管各方评价如何,《科文宪法修正案》无疑是林肯回避克里滕登妥协案和华盛顿和平会议舆论压力的权宜之计。
出于抚慰下南方、遏制上南部分离情绪的政治需要,第36届联邦国会通过了一项约束后代修宪权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把永久奴役黑人的制度写入美国宪法,无论政治需求多么合理,都背离了美国的立国原则、宪法精神以及国家治理传统。它若修宪成功,就不只是永久保护奴隶制的问题,还涉及剥夺后代人修改、废除、撤销宪法的权利的问题。不仅内战时各州人民拒绝批准它,而且无法说服美国后人,《科文宪法修正案》后再无这样的修正案,就是明证。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3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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