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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仇喜雪、彭伟|数字技术冲击下的金融制度变迁:路径与新规制问题

CUEBJOURNAL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4-02-0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

数字技术冲击下的金融制度变迁:路径与新规制问题

作者简介

仇喜雪(1970—),女,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彭伟(1997—),男,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随着与数字技术融合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业在经营规模和范围上实现了快速发展,金融数字化特征日益明显。数字技术通过创造制度变迁的动力、条件与社会基础引致金融制度变迁的发生。相较于传统技术变迁的先改变生产技术边界再要求制度适应的机制,数字技术能够更直接地作用于制度本身。在这一机制下,数字技术在自身应用于金融行业的过程中存在数据产权与代码权力两类新型制度困境。前者指在对数据要素产权不同的初始配置时各方面临的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后者指金融中介机构通过代码设计参与到金融正式制度制定中,在对此的规制中各方面临的市场活力与稳定性的权衡。正确处理两类困境是当下推动数字金融稳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

数字金融;交易成本;制度变迁;数据产权;代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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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发展颠覆了传统金融行业秩序。本文以金融体系的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首先总结了金融制度的内涵与功能,基于制度变迁理论,探讨了数字技术冲击在金融体系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路径,指出数字技术通过创造制度变迁的动力、条件与社会基础引致金融制度变迁的发生。其次,本文探索了数字技术相较于传统技术作用于制度变迁的异质性特征,认为数字技术能够直接作用于制度本身,而非先改变生产技术边界再要求制度适应。由对异质性的分析,本文提出在两类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新型制度问题——数据产权与代码权力。前者强调生产函数中的数据要素,而不同数据要素产权指定的社会福利效应暂无强力证据。目前立法上多将数据产权赋给产生数据的实体,如消费者,但因为缺乏监管手段,科技公司仍拥有实质上的数据使用权,这在科斯以来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下可能造成投资不足、社会效率偏低的问题。而后者挑战了传统讨论中的技术-制度二分法,模糊了技术与制度的边界,由技术本身构成制度,在立法机构外形成了新的正式制度制定主体。拥有代码权力的数字金融公司能够既做“运动员”,也做“裁判”,在与消费者、其他企业、法律机构的博弈中拥有优势地位。以拥有数据产权与代码权力的数字金融企业为代表的科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消费者不具有收集、处理、利用大量数据的能力,也难以对数字金融企业提供的代码规则进行挑战。在一个理想环境中,数字金融企业通过为群体提供数据处理、投资机会搜寻等存在规模收益的服务而获取准租金的方式维持运营与创新,在一定的框架限制内充分发挥数字技术支持下自动化交易的成本优势。如何对科技企业,尤其是数字金融企业进行规制,以使企业行为更加符合其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社会治理体系一部分的角色定位,满足经济社会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要求,是亟待当前学界解决的问题。数字经济时代新金融制度的设计与选择需要结合所处环境与条件。针对目前仍处于现实困境中的规制问题,本文简单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针对“数据产权”问题,在制度制定方面,应在当前已出台的相关法律基础上,探索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理清数据市场乱象;在制度实施方面,需要探索侦测拥有优势数据能力的金融中介的数据越权使用的方法,同样可基于大数据方法使用真实数据侦测违法行为,如对不同数据收集权限的类似消费者进行比较。针对“代码权力”问题,可探索代码不当设计评价体系,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可信地保留迭代中的代码,制度化代码事后评估流程。(全文刊发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第33—41页。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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