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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王莹莹、邵传林|制度竞争、空间策略互动与营商环境优化

CUEBJOURNAL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4-02-05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2年第4期

制度竞争、空间策略互动与营商环境优化

作者简介

王莹莹(1985—),女,华侨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助理研究员;邵传林(1982—),男,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

摘要

在中国式分权背景下,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制度竞争在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上具有促进作用。基于地区面板数据,并运用空间计量模型估计地区营商环境优化的空间策略反应,进而实证检验地区营商环境优化的动力机制。实证结果表明:在地方政府横向制度竞争的作用下,地理上相邻地区的地方政府在营商环境优化竞争中会采取相互模仿的空间竞争策略;在财政分权程度较大、转移支付力度较小、经济增长较快及开放度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通过加快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制度竞争的强度会更大,地区间制度竞争所带来的空间策略互补效应也更明显。

关键词

营商环境;地方政府;制度竞争;空间面板模型;制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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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国务院于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首次提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此后,国务院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从国家层面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地亦纷纷加快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来推进地区营商环境优化。时至今日,各地区在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方面不断试验新的政府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在改革的边际上进行突破,“敢为天下先”,开展着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锦标赛”。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驱动了一些地区在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建设营商环境”之前就主动实施营商环境改革?或者说一些地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内生动力机制是什么?上述问题的答案关系到如何在新形势下持续向纵深推进中国营商环境优化,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不断缩小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差距,进而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二、创新之处本文基于中国式分权制度背景考察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竞争在地区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动力作用,并应用空间面板计量模型对该动力机制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研究既有助于正确理解中国营商环境优化的动力机制,也有助于为持续推动地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政策启示。本文的边际贡献包括:(1)从体制改革动力的形成角度丰富有关营商环境优化的文献。目前,尚未有研究基于中国式分权背景考察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竞争在地区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动力及其作用,本文首次基于制度竞争这一独特视角揭示地区营商环境优化的内在动力机制,并应用空间面板计量模型证实该动力机制的存在。(2)补充地方政府竞争实现方式方面的研究。中国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既有研究对此进行了深入考察和检验,但尚未系统考察制度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间横向竞争的一种新手段所具有的当代现实意义及其经济效应,因此,有必要基于中国的数据资料确认地区间确实存在这种新形态的制度竞争方式。(3)拓展财政分权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尽管地方政府制度竞争促进了地区营商环境优化向纵深推进,但当前的转移支付政策弱化了地方政府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空间策略互动强度,而本文的分析拓展中国式分权的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三、结论与启示在中国式分权背景下,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制度竞争在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改革上具有促进作用。本文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并运用空间计量模型估计地区营商环境优化改革的空间策略反应特征,得到了较稳健的实证结果:在地方政府横向制度竞争的作用下,地理上相邻地区的地方政府在营商环境优化改革竞争中会采取相互模仿的空间竞争策略;在财政分权程度较大、转移支付较小、经济增长较快及地区开放度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通过加快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改革来实施制度竞争的强度会更大,地区间制度竞争所带来的空间策略互补效应也较大。不论是基于不同空间权重矩阵进行各类稳健性检验,如基于地理与经济距离嵌套矩阵作为空间权重矩阵重新估计空间计量模型,还是基于收入指标和财政自主度指标衡量财政分权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或是基于其他各类常用空间计量模型进行检验,均表明上述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上述结论对引导地方政府行为和促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一,既然同级地方政府间的制度竞争促进了相邻地区采取相互模仿的空间竞争策略,进而加快推进本地区营商环境优化改革,以减少与先发地区间的“制度距离”,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在对同级别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绩效考核时,可借助标尺竞争激励地方政府进一步将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官员绩效考核体系,并通过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对绩效进行排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制度竞争机制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助推作用。

第二,注意防范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在地区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负面效应,谨防个别过度依赖转移支付政策的地区的地方政府在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上所表现出来的“不作为”现象,建议将转移支付额度适当与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对绩效进行挂钩,应基于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对排序增减转移支付额度,以提高地方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改革的积极性。

第三,地方政府在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时应协同推进地区对外对内开放,重视本地市场主体的制度诉求问题,尤其是外资企业和外来内资民营企业对本地区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痛点”问题的反映,基于市场主体的制度需求提高营商制度供给的精准度,进而提高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建设的获得感。

(全文刊发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第1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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