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怀明:胡适曾是索隐派(大嘴说红学之八)
胡适是新红学的开山祖师,其红学研究以考证为特色,他在红学史上的显赫学术地位是在与索隐派的竞争交锋中获得的,这在如今已经成为一个基本学术常识。
但是人们很少有人知道,胡适远在开创新红学之前,就已经在《红楼梦》上下过不少工夫,只不过他所做的是索隐式研究,像很多索隐派红学家那样,否认曹雪芹的著作权,深挖其中的微言大义。
由于胡适本人生前没有提及此事,相关材料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公布,外人自然无从得知。近年来,随着胡适研究的不断升温,大量珍贵资料陆续披露,使得先前围绕胡适产生的不少迷雾及疑问得到澄清和解决。
就胡适的红楼梦研究乃至中国古代小说研究而言,《藏晖室笔记之一:小说丛话》无疑是一件十分珍贵的学术文献资料,它对了解胡适古代小说研究的动机、心态及早年学术道路皆很有帮助。
由于学界对《藏晖室笔记之一:小说丛话》一文不是特别熟悉,这里稍作介绍。
该文由耿云志主编的《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一书首先予以影印披露,后由曹伯言整理,收入《胡适日记全编》一书中。
据曹伯言先生介绍:“本文系未刊稿,无写作日期。所用的笔记本、封面题字、行文款式、无标点符号等,与《藏晖室日记》庚戌第二册大体相同,题为《藏晖室笔记之一·小说丛话》,与他在中国公学时主编《竞业旬报》,写《无鬼丛话》、‘文苑丛谈’等颇一脉相承,其中关于《红楼梦》的看法,与他后来的观点迥异。从这些方面看来,本文当是他出国留学前在上海时期所作。”
根据笔者对黄山书社影印本相关内容的比照考察,认为曹伯言对该文写作时间的推断是基本可信的,也就是说,《小说丛话》一文大体写于1910年6月左右,该文在胡适生前未曾公开发表。
《小说丛话》采用札记体形式写成。全文共十四则,从内容上看,前八则谈《红楼梦》,第九则谈《金瓶梅》,第十到十二则谈《三侠五义》,最后两则谈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
不过全文的段落顺序与分则序号并不一致,显然分则号是后加的。按段落自然顺序,其则号依次为:四、一、二、七、五、六、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不过这也正符合札记体的写法,先是有感而发,即兴发挥,写出一个个片段,然后再进行组织编排,连缀成一个整体。行文字体较潦草,时有涂改增删。
从中国古代小说研究史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一篇十分重要的学术文献,限于论题,这里只谈其中关于《红楼梦》的部分,即《小说丛话》中的前八则。
就该文谈及《红楼梦》的部分来看,此时的胡适虽然不过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学子,但他对作品还是比较熟悉,而且是下了一番工夫的。
其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在作者问题上,他明确否认《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这与其日后观点迥然不同。
《小说丛话》第一则就明确指出:“《石头记》著者不知何人,然决非曹雪芹也。”并举出两条证据:一是在小说第六十九回“胡君荣听了,早已卷包逃走”一句后有太平闲人的评语:“作者无名氏但云胡老明公而已。”二是作品在第一回只提到曹雪芹进行披阅和增删,并没明说他就是作者。
不过有一个观点他此时即已提出,后来保留并加以发挥,那就是自传说,尽管话没有像后来说得那样明确透彻。他指出:“《石头记》之作者即贾宝玉,贾宝玉即作者之托名也”,“夫曰假宝玉,则石而已。石头所自记,故曰《石头记》;石头所自记,即假宝玉所自记也。”
至于那位胡老明公,胡适推测是位满洲人,其根据依然有二:一是“作者既为宝玉,而书中之宝玉实为满人,此阅者所共认者也”;二是“‘胡老明公’云者,犹言‘胡儿中之明眼人’也,则自承其为胡人矣”。
对曹雪芹与《红楼梦》的关系,他先是否认曹雪芹的著作权,随后又指出,曹雪芹“能费如许工夫,用如许气力,为《石头记》添毫生色,雪芹实为作者一大知音,然则虽谓此书为雪芹作也可”。显然,在作者问题上,他没有把话说得太死。
二、在内容本事问题上,胡适认为《红楼梦》是一部隐含重要史实的政治小说。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观点:
他提出“《石头记》一书,为满洲人而作也”,认为作品中有不少情节为“满汉民族关系重要之点”,“全书以仁清巷起,以仁清巷收,亦可见其为满清作也”,并结合作品具体关目加以证明,比如秦可卿给王熙凤托梦、劝其在祖坟周围多置田庄房舍、为家族预备后路这段话。
他认为这是符合史实的:“所谓祖茔者,满洲三省也。作者悬知两族逼处,终有决裂之一日。而满洲土著,从龙入关,十室九空矣。其人游惰好闲,又尽堕其宗祖骑射之风,一旦受汉人驱逐,势必不能自存,故作者为画策如此。”
关于焦大一段,他认为“焦大者,骄大也。此必开国大功臣,如吴三桂、洪承畴之伦”,焦大那段牢骚话“真为开国诸贰臣逆臣同声一哭”,“既引狼入室矣,乃始憎恶其虎狼之行,而醜诋之,直谏之,其亦不识时务之尤者矣,终亦必以马粪喂之而已耳”。
第七十四回探春那段话,他认为“可作一篇明史论读。作者深慨明室之亡,故作此极伤心之语,盖亦针对满清而发也”。
三、在思想蕴涵问题上,他认为《红楼梦》是一部揭露黑暗,批判现实的家庭小说、社会小说和政治小说,并加以具体说明:“《石头记》家庭小说也,社会小说也,而实则一部大政治小说也。故曰政,曰王,曰赦,曰刑,曰史,曰礼。为政而权操于内,故其妇曰王,其姪亦曰王。外赦而内刑,言不相孚也。史之为言已成陈迹也,李之为言礼也、理也。刑足以破家,即足以亡国,作者之意深矣。非礼与理,其孰能善其终哉!”
此外,他还指出:“《石头记》专写一极专制之家庭,实则一极专制之国家也。七十一回以后,便纯是一极阴惨的专制国。”“《石头记》无一自由之人”。
四、在人物评价问题上,他对尤三姐给予很高评价,并指出其现实意义:“尤三姐者,其才足以自卫其自由,故能儿抚珍、琏,土苴富贵,处流俗而不污,临大节而不夺。呜呼,吾愿普天下女子之爱自由者,勿学黛玉之痴,宝钗之谲,凤姐之恶,迎春之愚,吾愿普天下爱自由之女子瓣香一光明磊落皎然不污之尤三姐,学其明磊落皎然不污,足矣,足矣。”
显然,从上述四点来看,胡适此时的红学研究并无多少个人特色而言,其观点基本上可以在此前或当时人们的论述中找到源头。
关于作者问题,虽然已有人指出是曹雪芹,但否认曹雪芹著作权的也大有人在,可谓众说纷纭,正如程伟元在《红楼梦序》中所说的:“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
有的说作者是“康熙间京师某府西宾常州某孝廉”,有的说作者是曹一士,有的说是纳兰性德,有的干脆说是贾宝玉,胡适由张新之批语推演而来的“胡老明公”之说不过是诸说之一。
关于小说内容本事,认为小说隐含重要史实,写满人或降清二臣的也不乏其人。比如有人认为小说是“序金陵张侯家事也”,有人则认为是写明珠家事,也有人认为是写和绅家事,或认为是写“国朝第一大事”,胡适所云“为满洲人而作”、“深慨明室之亡”自然也是参考诸说而来。
关于小说的性质,认为《红楼梦》是家庭小说、社会小说、政治小说更是当时十分流行的看法,几乎是学界的一种共识,比如天僇生就称《红楼梦》为“社会小说”、“种族小说”和“哀情小说”,侠人则称《红楼梦》为“政治小说”、“伦理小说”、“社会小说”、“哲学小说”、“道德小说”,具体称谓不同,思路则基本一致。
至于对尤三姐的评价,不过是依据这一思路的即兴发挥,在当时虽有一些新意,但并无突破、深度可言。
可见,与同时代其它人对《红楼梦》的评述比起来,胡适的红学见解可以说是同大于异,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他不过是把别人的观点融入进自己的阅读体会,贯穿在一起而已。
不过,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如下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
胡适关于《红楼梦》的一些见解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在作者问题上,他一方面认为作者不是曹雪芹,是胡老明公,一方面又指出,“《石头记》之作者即贾宝玉”,同时还说,作者是曹雪芹也可。再比如,他一方面认为该书为满洲人而作,一方面又说作者“深慨明室之亡”,为那些逆臣贰臣写心。
之所以产生这些矛盾,一是与他当时所掌握的材料十分有限有关,他没有像后来那样广泛搜集材料,据以立论,不过是阅读作品及一些常见材料后发表一些感想。二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氛围有关。在他写作《小说丛话》时,索隐之法颇为风行,小说界革命正发挥着影响,从政治角度解读文学作品成为一种时尚。
在研究方法上,尽管他在提出一个观点后,都要举出一些例证。但这些例证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观点,其中有不少牵强附会处,甚至有些地方使用了索隐派常用的类似猜字谜的手法,比如将胡老明公解作“胡儿中之明眼人”,比如将贾母、贾赦、贾政、王夫人、王熙凤、邢夫人、李纨等人的姓氏解作:“为政而权操于内,故其妇曰王,其姪亦曰王。外赦而内刑,言不相孚也。史之为言已成陈迹也,李之为言礼也、理也。刑足以破家,即足以亡国,作者之意深矣。非礼与理,其孰能善其终哉”。
这正是他日后所批评的蔡元培式的研究方法。
自然,依据胡适当时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治学方法,他对《红楼梦》的认识也只能达到这种程度,可以说,只要对《红楼梦》多下些工夫都可以做到这一点。
显然,此时胡适和蔡元培在《红楼梦》的研究上基本是站在同一起点的,他此时的观点与《石头记索隐》可以说是大同小异。
从索隐到考证,显然还有一段较长的治学道路,还有几道必经的学术门槛,其中数年的留学生涯对胡适学术思想的转变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使胡适受到严格的学术训练,在观点、方法上较之出国前有新的突破和升华,正是这种突破使他与同一起点的蔡元培拉开距离,从同一起点走向各自不同的红学研究之路。
个人自觉的努力与学术文化发展趋向的契合使他成为中国现代学术的领军人物与新红学的开山宗师。
从索隐到考证,胡适完成了从一般文学爱好者到专业研究者的根本转变。他的这段学术历程,可以看作中国近现代学术史的一个缩影,由此也可更为清晰地了解现代学术转型的复杂渐变过程。
而胡适能成为学术界的领军人物,成为新红学的开山第一人,绝非偶然和运气,这是他个人不断努力的结果,个人的自觉努力与历史的内在需要、演进达到契合,相互作用,成就了一个新的学术时代,也成就了一位优秀的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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