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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巡礼】河北正定:道交忙、纠纷多、百姓烦?这位法官建了一个微信群

唐新花 智慧法院进行时 2019-12-13


之前,

智慧君只知道微信可以

聊天、抢红包、卖东西、发广告……

现在可是涨见识了

微信还能调解案件呢!


智慧前言

今年7月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成立“交通法庭”,利用微信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进行线上调解,打造指尖上的“掌上微法庭”,为有效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彰显了“智慧法院”的灵动与便捷。



还不快跟上脚步一探究竟?别说我没提醒你哦!

“微”调解


01

正定法院“掌上微法庭”的诞生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幅上升。在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下,为便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快速、有效的处置,分流缓解办案压力,正定法院党组稳步推进司法改革,深入整合诉讼服务资源,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与正定县交警队沟通协调,于2018年3月份,着手在正定县交警队设立“交通法庭”。


▲正定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波及“交通法庭”合议人员在调解案件


6月份“交通法庭”运营伊始,谭建芳法官便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考虑到当事人分别在黄骅市和沧州市,往返十分不便。


“微信私聊”?经过一番慎重思考,谭法官决定尝试运用微信这种方式,与远在沧州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添加微信好友,将诉状、证据等案件材料通过微信发至代理人,代理人核定损失后,再将反馈信息通过微信与原告进行沟通。历经半个月,谭法官首次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成功调解了该案,同时这也成为了正定法院“微调解”的雏形。

法官与保险公司代理人

进行微信沟通


7月份开始,正定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全部转入“交通法庭”立案审理。该“绿色通道”的开通为当事人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调解、案件立案、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司法鉴定、司法调解、审判执行、保险理赔等“一条龙”服务,在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同时,“掌上微法庭”也乘上了“微调解”的快车。



02

正定法院“微调解”模式

1

“XX案调解群”

“XX案调解群”页面


在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调解过程中,“交通法庭”的吴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相距甚远、行动不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建立“徐某案微信群”,尝试用“微信群”沟通调解方式,仅用一周时间,便圆满调解了此案。


2

“微信传输证据”

通过微信平台进行

证据传递与质证


6月9日,在一起机动车致人死亡赔偿一案中,因涉众较多,双方当事人分别在正定县、石家庄市和衡水市,来回往返极不方便。谭法官经电话沟通后,决定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证据传递和质证,将原告提交的诉状、大量证据材料等传送给保险公司。通过“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最终在“指尖”上得以有效化解。


3

“微信转账支付”

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

支付受理费


办案法官通过“微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足不出户,指尖轻轻一点就实现支付,令人着实感受到方便和快捷。如谭法官微信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被告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耿某某医药费损失后,归由被告冯某某一方负担本案受理费1470.50元,该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


4

“保险公司好友库”

与多家保险公司

建立微信联系


03

正定法院“微调解”成效

自7月中旬以来,正定法院“交通法庭”受理案件49件,结案22件,调解20件,调解数占总结案数的90.91%。其中,“微调解”13件,占调解数的65%以上。40多天成功调解13起“道交”案件,标志着该院“掌上微法庭”“微调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刚一起步便驶入了“快车道”。



法官

“微调解”不受时间、地点等限制,随时随地都可以依据案情随时与双方当事人微信沟通,调解工作变得灵活多了!

当事

有了“微调解”,不仅免去了我们往返路途之苦,还极大地节省了不少费用!

群众

“微调解”不仅方便我们诉讼,同时也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大家对法院调解纠纷的满意度正直线上升!



如今“微调解”这么方便,

你们一定也很好奇——

当双方发生纠纷时,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QQ、微信聊天记录等很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的证据同样需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QQ、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是QQ、微信证据的完整性。网络聊天都是连贯不间断的,如果不完整可能会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QQ、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未经篡改。电子数据容易被编辑修改,难以保证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所以,对于网络聊天记录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并做好相关的证据公证手续,在诉讼中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掌上微法庭”步入“微调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快车道”,是正定法院创新“交通法庭”“金融法庭”“旅游法庭”等“特色法庭”、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将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良性互动、将信息化与审判实践深度融合、助推“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体现。


正定法院将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依托,准确把握信息革命的机遇和挑战,主动拥抱现代科技,精心打造“掌上微法庭”“微调解”“道交”案这一品牌,推动智审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掌上移动视频执行指挥系统”等深度应用,通过信息化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着力打造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用“创新+智慧”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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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新花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文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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