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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治有理|新时代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成就

史晋川 钱 滔 国家治理杂志
2024-08-22

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表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进展来源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断实践,同时民营经济发展实践的推进也离不开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指导。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史晋川,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钱滔在《国家治理》撰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指引下,我国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有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共同发展、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理论进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为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新时代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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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刻理解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论及其进展,必须立足新时代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目标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影响发展生产力的关键因素。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都遵循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从理论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关于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的定位,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论基础和体制根基。从实践看,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经历了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历程,地位不断提升和巩固。可以明确,民营经济的体制性根基越深越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就越扎实,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空间也就越广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有了更高要求,民营经济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需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研究和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刻把握新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化的基本规律与内在逻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时代化,对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化,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鲜明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明确“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这些重要论述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信心和动力,也推进了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基于新的实践和发展需要,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二十大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是在我们党的历届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明确,民营经济不仅要发展,而且必须要发展壮大,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地位的新认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突破了原有的单一经济成分主体的传统认识及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隐性观念束缚,意味着民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举足轻重的经济成分之一。党的二十大之后,党中央连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出了全面贯彻和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多项重大举措,进一步推动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论创新,丰富了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发展的理论内涵,巩固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夯实了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基础,也极大地拓展了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边界。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继续深化提供新的理论起点。接下来,我们仍然需要沿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向进行系统的理论深化,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效消除对所有制的认识偏差,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经济成分的重要作用。


平等对待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采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式来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中,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经济与外资企业外,其他的经济主体都可以纳入民营经济的范围。国有经济无疑是公有制经济,而民营经济并非就是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既包括了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了非公有制的私营和个体经济。因此,从经济学制度理论视角来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只理解为是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共同发展,必须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化,破除传统的观念,正确地认识到,由于民营经济既包括了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了非公有制的私营和个体经济,也就是说,民营经济本身就包括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所以,民营经济自身的发展,同样也是体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本身也就是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然而,由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国有经济等于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认识偏差,所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并不相互契合,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相互关系的处理,一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概言之,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关系,内嵌着民营经济的制度环境及市场准入、产业规则,事关民营经济能如何及能以何种方式发展壮大。新时代正确处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关系的关键,是要通过理论创新,纠正国有经济等于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等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认识偏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等对待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


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提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


平等对待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真正落实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又一理论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进展,进一步厘清了有关民营经济内涵及发展的理论,有助于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更好地共同发展。然而,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亟需深化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内在关系与共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落实完善“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全方位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共同富裕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理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理论表明,将贫富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顺利跨入高收入水平的必要条件。二战之后,只有少数经济体相对顺利地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进入到高收入行列,其重要的共同点是都在追赶进程中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长期陷于低收入陷阱和中等收入陷阱的经济体,大多数贫富差距很大。然而,如果在发展步伐较慢的条件下,单纯通过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会扭曲或挫伤财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共同贫穷。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需把握好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关系,共同富裕的理想需要也只能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民营经济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此也使得社会上一直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民营经济是收入差距扩大和财富分化的根源,而低估了民营经济对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其实,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形态,不仅是国民财富的重要源泉,为做大“蛋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分好“蛋糕”作出了突出贡献。数据表明,民营经济已经是我国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必须要充分重视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民营经济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次分配制度,把做大做好“蛋糕”和切好分好“蛋糕”作为一个有机统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是国民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参与者,在救急救灾、扶贫济困和慈善捐赠上都作出了积极贡献。简言之,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必将能够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扎实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贡献重要力量。


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关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需要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和实现”。明确“要积极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就业、促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都必须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要求“民营企业家要增强家国情怀,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重要力量,从理论上阐明了促进共同富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论有助于民营经济承担社会责任、健康发展,也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基本遵循。这也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党中央选择在浙江这一民营经济大省开展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当前需要加强民营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关系的理论研究,更加正确处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共同富裕的关系与体制机制,更加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之间的关系,用高质量发展来推动共同富裕。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才能形成善治的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才能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过程中,使民营企业真正形成对市场机制的信心和稳定的发展预期,具有长期主义的发展理念。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制度与发展的互动,一个国家或地区要能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规范公权力、保护企业产权、保障发展权利,建立普遍而开放的权利体系,才能走向或保持经济和市场的繁荣。


公平界定产权和一视同仁保护产权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产权保护及制度预期是最大程度激发民营经济的企业家精神和激活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前提。我国在对待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方面,曾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不能离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以广大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分散自主决策为基础的,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是市场主体经营决策的前提。如果政府在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多缺位和越位的行为,就会导致民营企业预期不稳、信心转弱,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的法治保障,不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振市场预期和发展信心”,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治建设,切实增强市场规则的明确性,有利于增强公权力行使中任意性的约束,切实增强市场经济活动规则的明确性,改善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环境。


法治保障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然而,从民营经济发展实践看,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改善仍然任重道远,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方面仍存在种种问题,亟需深化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治保障理论研究,更好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边界,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更好地优化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稳致远的制度建设提供重要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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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治理》2024年第6期

原文标题 | 新时代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成就

作者 |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  史晋川;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钱 滔

原文责编 | 周素丽

新媒体编辑 |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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