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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码002|高院裁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王建锋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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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码002|高院裁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其他一案

精诚提醒

      【败诉原因】复议申请人败诉的根源在于没有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思路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 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合规提醒】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精诚检索

     案号检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豫执复201号执行裁定

     精诚编码: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2017)第001号

     关键词:执行异议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张艳诉黄谦章、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顶山中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对耐材公司开发的宏冠佳苑3#、5#、6#楼一、二层商业用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广厦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耐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就平顶山市长青路北段西侧宏冠佳苑5#楼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广厦公司投入资金进行建设,至2013年底,工程主体及大部分内饰完工,因耐材公司资金拨付不及时,数额不足,后续工程进展缓慢,至今尚拖欠广厦公司工程款400余万元。2014年1月16日,耐材公司与广厦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承诺对应付未付的400余万元工程款以5#楼1-2层门面房的1300平方米质押给异议人,在工程款未全部结清前由广厦公司留置,并在必要时按市场价处置以充抵工程款。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平顶山中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对宏冠佳苑5#楼一、二层商业用房进行保全,并拟进入执行程序,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宏冠佳苑5#楼一、二层门面房的执行。


法院论理

      平顶山中院认为,广厦公司异议中所称其工程款享有优先权,但其工程款优先权尚不足以对抗法院的查封,且其工程款优先权的数额范围尚未得到依法确认,不予支持。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豫04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广厦公司的异议申请。

      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中的《补充协议书》虽为以房产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但广厦公司不能证明上述房产已抵押登记,故其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广厦公司主张对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请求,需有生效法律文书对该项权利进行确认。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的抵押权,其相对于银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抵押权,具有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的权利。该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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