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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河南高院: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在申诉再审中的法律适用

郝聪 连文清 精诚法律人 2024-01-26



者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出版发行的最新一期《公民与法》杂志,刊发了焦作中院郝聪法官和连文清法官撰写的调研文章《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在申诉再审中的法律适用》,该调研文章对河南省高院2018年以来审查审理此类案件的类型化进行分析,得出非常中肯的观点,对实务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今天特摘录其中部分观点,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河南省高院受理此类案件的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案件占比最高,只有个别案件属于金融借款,其他全部是民间借贷;

二是申请再审的主体以女性居多,即被负债的一方以女性居多;

三是案件金额比较大,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四是抗辩的理由主要是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个人经营行为为主。


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情况

本文选取了检索案例中的23起案件作为分析样本,从案由、申请人性别、数额、抗辩理由、裁判结果几个方面来分析

1.从案由来看,民间借贷纠纷1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借款合同纠纷2件。

2.从申请人性别来看,双方同时申请的3件;男方申请的5件;女方申请的15件。

3.从借款数额上来看,除9起案件在裁判文书中不显示数额外,其余14起案件,借款数额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的1件;10万元至20元万(包括20万元)的4件;数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之间的6件;100万元以上的3件。

4从申诉理由来看,认为借款用于个人或公司经营的14件;认为借款未用于夫共同生活的4件;认为借故用于非法活动的1件;认为离婚时双方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2件;其他情形2件。

5.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驳回的22起,仅有1起因纠纷系与案外人发生而指令再审。

三、此类案件审理的几个特点

一是申请人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自己并未参与为由申请再审的。这类案件占到60%以上,案件审理结果基本以驳回为主。

二是裁判的过程并未以数额作为衡量是否纠正原判的一个标准,没有以新解释规定的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作为分界点,没有在再审阶段根据新解释对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

三是关于大额债务主要是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或投资活动中。从上述案件来看,基本没有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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