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分享|人民法院报: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月17日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19年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3.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诉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7年7月30日周旭任甘肃中集华骏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主持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2010年7月调离。周旭与高迎迎2008年登记结婚。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公司与高迎迎发起设立的青海同海达公司签订了共计38份加工承揽合同,但青海同海达公司拖欠5967970元货款未支付。而在周旭任职期间,公司的其他应收货款均及时回收,唯独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旭虽然没有明确担任公司高管的职务,但实际行使了高管的职权,在未向公司披露其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所开展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赵旭东教授点评:长期以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人员,通过与公司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掏空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规范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内部人员的损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本案中,周旭所担任的公司营销部经理一职,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管人员范围,但在此期间公司并未设立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实际上周旭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及是否签约,对资金回收方式亦有决定权,其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的职权。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周旭事实上行使了公司高管职权的行为,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公司高管范围进行了正确理解。周旭在任职期间与亲属所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所发生的合同行为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且最终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精彩

分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分享|牧羊股权纠纷案召开二审庭前会议,系三大涉产权案关联案件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惟一,推诚相与。

     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

     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

     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分享|人民法院报: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