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天津高院: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工作规程(试行)
津高法发〔2020〕32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工作规程(试行)》已于2020年11月 17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年11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办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变更或追加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 立案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编立“执异”字案号案件,移交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处理。
第二章 审查与处理
第三条 执行裁判部门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除外。原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变更、追加案件的审查。
第四条 执行裁判部门依法决定听证的案件,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变更、追加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执行裁判部门应当首先审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所涉及的执行实施案件情况。执行实施案件已经以法定方式结案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恢复执行的除外),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六条 变更申请执行人案件中,执行裁判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权利继受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发生权利继受的事实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即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因债权转让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受偿情况、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其中,多次转让的,还应当重点审查转让行为的连续性。
第七条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裁判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变更、追加事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即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变更、追加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义务;
(三)被变更、追加主体承担义务的范围。
第八条 执行裁判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九条 执行裁判部门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条 执行裁判部门作出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执行裁判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二条 执行裁判部门作出裁定后,应当送达相关当事人,并通知执行实施部门。
第三章 附则
更多精彩
重磅|河南省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分享|浙江高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2020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速递|最高检《关于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分享|可视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分享|最高法发出通知强调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
分享|湖北高院紧急通知:这类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暂缓审理,不计年终考核!
分享|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来了(试点地区2020.11.1日施行)
精诚法律人面向全国征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惟精唯一,推诚相与。
精诚法律人现面全国征集下列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一、二审和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2、河南省十八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法院管辖的疑难民商事案件。
对于符合要求的案件,我们将依托精诚复盘会的群体智慧,对案件进入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您提供最专业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联系电话:0371-63375859
13323823699(王建锋)
联系邮箱:jyc@jyclawyer.com
官方网站:www.jyclawyer.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1419-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