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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享


【内容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意见》包括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九条。《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在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现象也屡见不鲜,现分享一则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以引起相关建筑企业警示。


芜湖某建设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要旨】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逃避债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监督,维护司法秩序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5日,芜湖某建设公司中标芜湖某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后,芜湖某建设公司分别与王芳根(芜湖某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登荣的亲家)、毛某某(王登荣的五女婿)、俞某某(王登荣的四女婿)各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将该项目土方回填、道路下水等附属工程分包给王芳根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600万元;将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分包给毛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200万元;该项目三栋安置房建设工程分包给俞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960万元。2017年初,芜湖某建设公司资金链断裂,王登荣为避免公司在芜湖某投资公司的未付工程款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授意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结算单时,将王芳根未实际施工的面包砖和沥青道路等工程、毛某某未施工的7栋楼景观绿化工程均计算为已完成工程量,合计虚增工程款936.47万元,同时将结算日期提前并按月息2%计算延期支付利息,合计虚增利息663.58万元;将俞某某的工程结算时间提前并按月息2%计算延期支付利息虚增利息89万元。


2017年3月10日,王芳根、毛某某、俞某某分别以芜湖某建设公司为被告诉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芜湖某建设公司支付王芳根等三人未付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共计4515.48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分别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3月19日,法院根据王芳根及毛某某、俞某某的申请,分别对芜湖某投资公司未付工程款予以(首轮、二轮、三轮)保全。2017年4月、6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相继作出了三份民事调解书,确认芜湖某建设公司欠王芳根等三人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合计4142.036万元。2017年7月,王芳根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芜湖某投资公司扣划工程款1631万元,随后王芳根又将上述款项转至芜湖某建设公司和王登荣控制的账户,由王某荣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3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多名案外人举报,经对举报线索初查发现了诸多疑点,分析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可能性很大,遂决定立案审查,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核实一是通过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单上部分工程未实际完工。二是调阅涉案卷宗材料,调取涉案银行账户流水,确认扣划的1631万元执行款最终回到芜湖某建设公司和王某荣控制的账户,同时发现芜湖某建设公司为三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三是两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假调解等主要犯罪事实后,及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四是通过对工程量核算、利息计算等专业性问题委托评估审计、专家咨询、收集证人证言等,查明芜湖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的内容不真实,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监督意见2018年11月26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发送了三份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芜湖某建设公司为逃避债务,与王芳根等人恶意串通,倒签结算单时间,虚增工程量,虚构利息,以超过实际债权数额数百万元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妨碍正常司法秩序,致使其他案外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建议依法再审。


监督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2019年5月10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述涉案的调解书和裁定书。此外,王登荣、王芳根因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伪造证据虚增工程量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本案当事人因资金链断裂,为逃避债务,采用倒签结算单时间计算延期支付利息、将未完成工程量计入已完成工程量等方式捏造虚增债权,借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骗取法院快速作出首轮诉讼保全、虚假调解和执行扣划,构成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但法院的被动审查一般很难发现,因而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法律监督。


2.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朋友关系、关联关系等特殊的利益关系,隐蔽性强,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瓦解了“利益同盟”。同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并根据行为人的认罪态度,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较好推动了本案虚假诉讼的查处。


3.虚假诉讼调查要善于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能力。本案涉及到实际工程量的核算、公司会计账册审计、工程款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等一系列比较专业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特别邀请了工程技术咨询专家、审计人员、评估鉴定人员参与办案,助力解决虚假诉讼监督中的“专业”难题。


4.虚假诉讼监督需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虚假诉讼调查机制,充分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开展虚假诉讼调查,形成打击合力,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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